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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企业托管协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10-28

  XC企业托管协议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

  鉴于:1.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因财务状况不佳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同时对职工予以妥善安置;

  2.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留守人员在处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时需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予以组织.协调和监督;

  3.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拟将其所负的前项职责委托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代为履行。

  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与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就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托管有关事宜,根据《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关于停业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托管标的

  2.1 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2.2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其留守人员负责处理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职工,但须在乙方组织、协调和监督之下进行;

  2.3 托管期间,企业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

  2.4 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企业总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职工人数为______人,其中离退休人员______人。

  第三条 托管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a.负责办理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

  b.负责就企业托管之行为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c.督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职工清册,委托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d.组织成立企业留守工作组;

  e.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包括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留守工作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f.托管期间,如有必要,须协助乙方组织和协调有关托管工作。

  3.2 乙方权利义务

  a.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留守工作组清理.处置资产.债权.债务.安置职工;

  b.保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文书档案资料(包括管理文件.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等);****

  C.审查批准企业留守工作组制订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

  D.认为必要时,要求甲方注销企业;

  E.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企业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改制或进入破产程序。

  3.3 企业及其留守工作组权利义务

  A.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明细,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B.托管之前,与留守工作组成员之外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C.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留守工作组草拟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乙方审查批准;

  D.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合法处置企业资产、债权并安置职工;

  F.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处理企业的对外债务并由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4 甲方须保证企业留守工作组全面履行本协议第3.3条规定之职责。

  第四条 托管期限及托管费用

  4.1 托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壹年;

  4.2 托管期限内出现《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托管终止;

  4.3 托管期限届满后,甲方.乙方.企业留守工作组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终结确认书》;

  4.4 企业托管费用包括:托管机构人员薪酬.企业留守工作组人员薪酬.企业托管期间因善后工作发生的费用;

  4.5 除托管机构人员薪酬外,其它托管费用均由甲方或企业负担。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 甲方和企业应对移交乙方保管的包括财务帐册在内的文书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2 企业对其资产和债权拥有所有权,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5.3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由甲方享有

  5.4 因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导致的民事责任由甲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第六条 其它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经____________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6.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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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邮局托管租用协议

  企业邮局托管/租用协议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网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网站:_________

  第一条 服务项目

  甲方(_________)购买乙方(_________)企业邮局服务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企业邮局____型服务(规格及配置详见附件);甲方应自行准备接入互联网(internet)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工具,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有关软件和设置或者其他接入互联网的装置,并自行承担接入互联网需支付的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1-2甲方在接受乙方企业邮局服务的期间甲方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保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按照上述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2-1-3甲方承诺不进行下列行为:

  2-1-3-1利用乙方提供的企业邮局服务散布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或发布涉及2-1-4的内容等;

  2-1-3-2利用乙方提供的企业邮局服务进行干扰或扰乱乙方的网络服务或其他甲方的正常使用的行为;

  2-1-3-3其他超出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可能给乙方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2-1-4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企业邮局储存、发布、传输如下信息或者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以及包含上述内容的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服务条款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会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本服务条款约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服务条款项下的服务。

  2-1-5甲方承诺遵守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上有关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特别地,甲方承诺不会在未得到收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乙方提供的企业邮局分发垃圾邮件、连锁邮件或任何商业性质、非商业性质的邮件。

  2-1-6甲方对进行或违反2-1-3、2-1-4和/或2-1-5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对所发布、传输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后果或者对乙方或有关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意,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1-7甲方拥有乙方提供的企业邮局的帐号和密码;甲方对自己使用帐号和密码的行为以及帐号和密码的安全性负责,由于甲方未妥善保管或不当使用造成的帐号和密码泄漏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1-8甲方享有独立使用其企业邮局的权利,并对其企业邮局帐户中所有内容和进行的活动和发生的事件负全部责任

  2-1-9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服务条款的联系人和管理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1-10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邮局服务并进行企业邮局的日常维护。

  2-2-2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邮局的使用培训和相关咨询。

  2-2-3保留因甲方违反2-1-3、2-1-4、2-1-5而终止甲方网站运行的权利。同时乙方对甲方进行或违反2-1-3、2-1-4和/或2-1-5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和使用企业邮局引起的问题及对所发布、传输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后果不承担责任。

  2-2-4消除甲方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2-2-5收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2-6乙方保证不会公开、编辑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企业邮局帐号中的信息、传输内容,但一下情况除外:

  2-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司法、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

  2-2-6-2为维护乙方及其其他甲方的合法权益;

  2-2-6-3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维护网络公共安全;

  2-2-6-4甲方同意乙方公开、编辑或向第三方透露相关内容。

  2-2-7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乙方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有关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甲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享用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第三条金额

  3-1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现时有效的价格体系支付所有费用。

  3-2在接受服务之同时,甲方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乙方。服务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甲方在服务期限结束之前一个月内支付企业邮局的有关款项,服务得以继续进行。但届时乙方对价格进行调整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价格履行。

  3-3乙方保留在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或技术支持或者终止上述服务、技术支持的权利。

  3-4甲方完全理解乙方价格体系中所有的赠送服务项目均为乙方在正常服务价格之外的一次性特别优惠,优惠内容不包括赠送服务项目的修改、更新及维护费用,并且赠送服务项目不可折价冲抵服务价格。对于赠送的服务项目,乙方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条期限

  4-1有效期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并为甲方开通企业邮局之日起计算并以款项数额为依据计算服务期限。

  4-2发生下列情形服务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4-2-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

  4-2-2甲方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乙方提前终止服务;

  4-2-3服务条款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服务终止及违约责任

  5-1在服务有效期间,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因甲方过错、违反法律或者本在线条款等原因,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后可以提前终止服务。

  5-3如果甲方违反其义务或者在本服务条款下的保证/承诺,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的网站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4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服务即告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甲方的使用帐号。

  5-5如果在服务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行协商。

  5-6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的阻塞造成企业邮局短时间的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均认为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责任。

  5-7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乙方以天为单位向甲方赔偿损失。如果乙方连续72小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甲方可以终止接受服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非乙方控制之内的原因引起的除外。赔偿总额以甲方已缴纳的当月服务费用为上限。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与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以有关法律和本服务条款为仲裁依据。一方提请仲裁的时效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7-3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问题、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等非乙方原因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关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8-2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8-3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技术秘密、源代码、数据库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8-4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5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8-6本网站寄放服务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8-7乙方在相关页面上对于企业邮局服务的服务说明、价格说明、申请表格等均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8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8-9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附件:企业邮局的规格及价格体系

  配置/特性/类型

  企业邮局i型

  企业邮局ii型

  企业邮局iii型

  企业邮局iv型

  email数量信箱

  5

  10

  20

  50

  企业独立域名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总空间

  100m

  200m

  400m

  1000m

  价格

  320元/年

  540元/年

  880元/年

  1980元/年

  额外增加信箱费用

  10个/年/360元(增加数量不足10个,按50元/年/个计算)

  单个email空间

  20mb

  20mb

  20mb

  20mb

  单个email大小限制

  10mb

  10mb

  10mb

  10mb

  邮箱功能

  pop3方式收信

  smtp方式发信

  web界面管理

  web界面管理功能

  收发信

  邮件搜索

  通讯录管理

  邮件夹管理

  邮件签名管理

  邮件过滤

  邮件拒收

  email自动转发

  email自动回复

  页面风格定制

  邮箱域管理功能

  用户管理

  空间限制

  邮件数限制

  邮件大小限制

  空间、邮件数报警

篇3:企业产(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

  企业产(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二、乙方产(股)权结构及登记托管产(股)权数量

  乙方共有股本包括国家出资(股),法人出资(股),自然人出资(股),委托甲方办理登记托管。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产(股)权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向乙方核放统一监制的产(股)权证。

  3.为乙方股东或投资者办理产(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过户,查询,挂失,冻结等业务。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红派息决定向乙方投资人(股东)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红派息服务。

  5.为乙方提供投资人(股东)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查询、统计服务。

  6.向乙方股东或投资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

  7.向国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产(股)权转让鉴证凭证。

  (二)甲方权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记托管、分红派息、转让过户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2.有权及时了解乙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

  3.有权监督企业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召开股东大会。

  4.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产(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2)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有关文件(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签发的出资或股权凭证,出资人或股东名册;

  (5)企业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发的全部出资(股权)凭证及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软盘等资料,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情况。

  4.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决议,并在除权日前三个工作日将现金红利款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按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全体投资人(股东)公布年度报告,六个月内提供股东会召开情况。

  (二)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登记托管,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项服务。

  2.要求甲方按规定及时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分红派息服务。

  3.查询、统计出资人(股东)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费用标准

  1.产(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

  按企业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___‰收取,须在正式登记托管前缴清。

  2.分红派息手续费

  按红利额的_________‰收取分红派息手续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红股或现金红利派送给出资人(股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进行分派,并按每天应分现金红利总额的_________‰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资人(股东)资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分现金红利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篇4: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范本)

  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范本)

  本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月日在签署:[]公司,一家根据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其法定代表人为(下称“外商”);和西部产权交易所,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其法定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浩生(下称“交易所”)。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序言

  鉴于:为保障交易所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外商和产权转让方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及项目交易要求外商在参与意向受让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权前,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数额的外汇保证金;

  鉴于:外商愿意参与意向受让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项目产权,并且接受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等的上述安排。故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产权”: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其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实物资产等在内的各项权益。

  “《合同》”:指产权转让方拟与外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价款”:指外商根据《合同》规定就其受让转让方之股权/债权/资产等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外汇资金托管协议》”:指转让方、交易所与外商共同签署的《产权交易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托管账户”: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托管期间”:是指自外商根据本协议第3.1条将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交易所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外商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将该交易保证金抵作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时止的期间。

  “交易保证金”:本协议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外商为收购交易所场内交易的产权,依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程序以及转让方的要求,在提出受让意向时或参加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等其它竞价方式时应交纳的用于担保其收购行为的一定金额的外币资金。

  第二条托管账户

  2.1为协助转让方和外商完成交易,交易所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设专用外汇账户(“托管账户”),用以完成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或合同项下交易外汇价款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

  2.2该专用外汇账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部产权交易所

  账号:

  汇入汇款路引:(另附)

  2.3交易所特别申明:该外汇托管账户仅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即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协议或有关交易外汇价款托管协议项下的资金托管事宜。其中,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外汇保证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事宜,将不会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条交易保证金的支付

  3.1外商应按照交易所出具的《外汇保证金汇入通知书》在*年*月*日前将**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外汇保证金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相应账户,以作为外商参与收购相应产权的保证金,汇款时需在附言栏中注明“所汇款项为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

  3.2交易所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外商发出传真,声明已收妥该笔资金。外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方能正式获得意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3.3外商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期限内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不具备相应的意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4.1托管期间,托管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所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笔交易保证金。

  4.2交易所仅能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或返还或处置托管资金。

  4.3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交易所所有。

  4.4交易所按照本协议提供保证金托管服务的不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4.5因外汇资金汇入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外商承担。

  第五条交易保证金抵作转让价款

  5.1如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则外商应在确定为受让方三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合同》并与转让方和交易所共同签署《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如有必要)。外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抵作转让价款,其余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各方签署的《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

  5.2交易所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或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向转让方支付:

  5.2.1在股权转让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

  (5)《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5.2.2在出售资产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已经办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2.3在债权转让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2)《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3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件之正本即日递交给交易所。

  5.4在上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由交易所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划款或结汇申请。交易保证金随转让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划入转让方指定的外汇账户;转让方无外汇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将交易保证金结汇划入转让方指定的人民币账户。

  5.5因支付交易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6各方在此确认,交易所在按照上述条件履行向转让方的支付义务时无需事先获得受让方的同意。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返还或处置

  6.1如外商未成为产权受让方,则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按照原币种、原汇款路径全额返还给外商。

  6.2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后因故未与产权转让方签署《合同》,则交易所将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有关保证金处置的协议或依照生效的司法裁决将保证金退还给外商或者支付给产权转让方。

  6.3因向外商返还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外商承担(如有),交易所有权在向外商返还保证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第七条汇率风险

  双方特别约定:在外商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相关汇率风险由外商承担。但如外商与交易所和转让方又签署了《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则汇率风险由各方按照《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八条税费

  8.1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均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由双方自行承担。

  8.2双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协议生效日,双方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或交易所;

  2、该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从生效日起,本协议对该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及

  4、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与该方的章程或其它组织文件和该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该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它协议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该方构成任何违反和冲突的情形;且该方已向对方披露了政府部门出具的所有可能会对该方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文件(如有)。

  第十条保密

  10.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

  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披露给对方(“接受方”)的为披露方所专有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资料、文件或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它形式,且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10.2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届满之日后的1年内,任何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

  (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2)只能向为业务需要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雇员、财务和法律顾问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应促使该等人员知晓、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保密义务并受其约束;及

  (3)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10.3上述第10.2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但因接受方或其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公开的信息除外;

  (2)接受方能够以披露方合理满意的方式证明,披露方在将信息提供给接受方之前接受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3)接受方合法地从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更。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12.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有效的约定,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的一切承诺、安排或协议。

  12.2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任何其它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引用不可抗力的本协议一方所不能预见的、超出其控制并依合理预测将阻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爆炸、严重的火灾、水灾、流行性疾病、恶性传染病、暴乱和任何其它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或冲突局势的事件,例如战争等。

  14.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14.3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4.4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6.1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端或主张(统称为“争议”),或违约、

  终止或无效,应由双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但如双方未能在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6.2仲裁应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该仲裁应由三位仲裁员进行。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如发生任何争议且该争议正在仲裁中,除该争议涉及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下的其它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人送交、邮资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第17.2条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它地址、传真)送达。任何通知或联系的送交、邮寄或发送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a)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b)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

  (c)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17.2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外商: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交易所:

  邮编:

  收件人:

  杨莉娜

  传真:

  电话:

  第十八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陆份。交易所持肆份,外商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其它

  19.1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被仲裁庭宣布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之其它条款的效力。

  1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双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鉴于此,双方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盖章签字页

  外商:(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西部产权交易所:(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篇5:托管经营协议(初稿)

托管经营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当事人在

签订:

委托方: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托管方一: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托管方二: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托管方三: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戍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丙方、丁方、戍方系甲方控股的子公司,最好能标注持股比例

甲方同意将丙方、丁方、戍方委托给乙方进行托管经营。

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丙方、丁方、戍方进行托管经营。

3.

丙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丙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托管经营。

4.

丁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丁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托管经营。

5.

戍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戍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托管经营。

为了明确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戍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托管经营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本协议

各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托管经营协议》,还包括经各方协商一致对该协议的不时修订、补充和调整,以及附件。

甲方/委托方

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托管方

丙方、丁方、戍方中的每一方或任何一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各方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戍方中的每一方或任何一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托管经营费用

本协议第4.1条款所述之托管经营费用。

基准日

各方确定的,对被托管方进行审计、评估的基准日,即20**年【】月【】日。

生效之日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第10.1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

托管经营交割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由乙方全面接收被托管方的经营。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

1.2

解释

1.2.1

本协议的附件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具有如同已在本协议正文中明文载列的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词指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内某一条款、附件或其他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或附件是指本协议中相应的条款或附件。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所设,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1.2.2

本协议所指的任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系指经不时修订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3

当本协议明确规定一方履行或承担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时,该义务应被解释为要求该方以其任何其它实体的事务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控制权(无论直接或间接),确保履行该义务。

第二条

托管的方式和范围

2.1

被托管方

2.1.1

丙方

公司名称: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权有效期:

2.1.2

丁方

公司名称: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权有效期:

2.1.3

戍方

公司名称: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权有效期:

2.2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被托管方的部分股东权利在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内委托给乙方行使并管理,乙方拥有此部分股东权利的自主表决权,具体如下:

2.2.1

代表甲方参加被托管方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对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资减资等事项,乙方行使本条2.2.5第二款所列事项的表决权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

2.2.2

代表甲方参加被托管方的股东会,决定被托管方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2.3

代表甲方参加被托管方的股东会,向被托管方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层管理人员候选人,选举和更换被托管方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决定被托管方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事宜;

2.2.4

代表甲方参加被托管方的股东会,对被托管方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进行审议和批准;

2.2.5

对被托管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2.2.6

代表甲方行使公司法及被托管方章程约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上述股权委托管理,不包括甲方所持有被托管方股权的转让、质押、收益的权利,同时被托管方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终止事项由甲方行使表决权(或决定权),且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第2.5条款的约定。

2.3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所有权仍为被托管方享有的前提下,甲方、被托管方同意将被托管方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全面负责被托管方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组织管理、薪酬管理、机构管理、销售管理、财务及结算管理等;乙方同意接受本项委托。

2.4

托管期间,被托管方的资产、资质、证照、债权、债务的处理:

2.4.1

托管经营期间,乙方对被托管方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乙方有权支配和无偿使用被托管方资产,乙方保证被托管方的财产的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同时被托管方同意乙方以出租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被托管方的资产,因出租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被托管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归乙方所有。被托管方资产的所有权仍由被托管方拥有。

2.4.2

被托管方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其他固定资产和一切设备,以及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照、印章等。

2.4.3

乙方在托管经营期间出资新增或添附的资产和财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完整的处置权和使用权。

2.4.4

托管经营期满后,乙方出资新增或添附的财产能够拆除恢复原状的,在不损害被托管方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或属于被托管方经营生产所需要的,合理评估作价转让给甲方或被托管方,甲方支付价款给乙方。

2.4.5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的公司名称、采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进行变更登记。

2.4.6

甲方、被托管方有义务办理被托管方的各种证照、资质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并由甲方、被托管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资源价款等各种税款或费用。

2.4.7

甲方、被托管方承诺和保证被托管方具有正常生产经营的证照和资质,如因甲方、被托管方的原因,造成被托管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由甲方、被托管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2.4.8

被托管方托管经营前的债权债务由被托管方承担,托管经营后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承担了托管经营前的被托管方债务,乙方可向被托管方和/或甲方追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被托管方和/或甲方赔偿,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以上债务及费用乙方可在被托管方的税后利润或相关收益费中扣除。

2.4.9

被托管方除了在财务审计报告(基准日:*年*月*日)和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年*月*日)中所披露的负债和财产状况外,如存在或有债务和/或未披露债务和/和财产价值贬损,均由被托管方承担;乙方如因法律规定代为清偿或承担了上述的或有债务和/或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乙方可向被托管方和/或甲方追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被托管方和/或甲方赔偿,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以上债务及费用乙方可在被托管方的税后利润或相关收益费中扣除。

2.4.10

托管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被托管方的安全经营风险和责任。

2.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被托管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2.5.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与本协议相关的股权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持有被托管方的股权、被托管方的采矿权、被托管方的资产或财产等;

2.5.2

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限制乙方行使经营管理者权利的协议;

2.5.3

不得从事影响本协议履行或有可能损害乙方托管经营期间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同业竞争、抽逃资金、隐匿资产或逃避债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终止事项等;

2.5.4

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对被托管方进行经营管理,或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的协议,如甲方和/或被托管方实施了前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的法人地位仍保持不变,即被托管方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可以被托管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独立享有和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债务等。

2.7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的日常经营生产、维修改造、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及员工开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2.8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产生的损益(含非经常性损益)由被托管方承担和享有。乙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托管经营费用外,不享有被托管方的经营收益,亦不承担被托管方的经营损失。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托管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托管经营期间,甲方、被托管方保证乙方能对被托管方进行财务报表合并。

2.10

被托管方在托管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被托管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代扣代缴。

2.11

甲方、被托管方保证其《公司章程》内容与本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

托管期限及优先权

3.1

本协议的托管期限为

年,从符合本协议第10.1条款生效之日起计算。

3.2

本协议托管期满后,如未出现本协议第10.2条款终止的情形,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3.3

本协议托管期满后,甲方、被托管方对被托管方仍采取托管经营或者委托经营等方式寻求合作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甲方转让所持被托管方股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3.4

托管经营期间,被托管方生产销售的产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托管经营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4.1

经各方一致协商,同意被托管方按生产

煤每吨

元支付乙方托管经营费用。在托管经营过程中的投入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投入费用已包含在托管经营费用中。

4.2

托管经营费用支付、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保证和承诺

5.1

甲方、乙方、被托管方均承诺:

5.1.1各方均为合法有效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5.1.2

各方均有充分的权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除本协议约定的尚需取得的批准外,已经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的权力、权利或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协议;

5.1.3

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各方既往已签署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相冲突之情形。

5.1.4

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甲方、被托管方进一步承诺:

5.2.1

甲方系被托管方的实际控制人,甲方有权将被托管方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已经取得了被托管方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甲方合法拥有被托管方股权,有权将上述股权的相关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

5.2.2

被托管方具备进行煤炭生产的全部经营资质,并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等资质持续有效;

5.2.3

在托管经营期间,就本协议的相关事项,甲方、被托管方承诺将无条件的予以同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被委托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决议;

5.2.4

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

5.2.5

被托管方除了已在财务审计报告(基准日:年月日)和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年月日)中所披露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前,被托管方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5.2.6

保证被托管方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及合法真实,保证被托管方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甲方、被托管方承担全部责任;

5.2.8

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被托管方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5.2.9

被托管方的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

5.2.10

甲方、被托管方应对移交乙方保管的包括财务帐册在内的文书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2.11

被托管方因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2.1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和被托管方具有法律效力。

5.3

乙方进一步承诺

5.3.1

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被托管方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5.3.2

在托管经营期间,不得占用、挪用被托管方的资产或资金,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转移或私分被托管方的财产。

第六条

托管经营交割

6.1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被托管方根据本协议附件资产清单进行资产的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在

日内由丙方交付乙方。

6.2

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被托管方无条件配合乙方进驻被托管方,被托管方向乙方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被托管方的所有印章、证、照、章程、财务帐册、目标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的证书、技术图纸、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等,由乙方全面接收被托管方的经营。

第七条

税费承担

7.1

各方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任何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税费。

7.2

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一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他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构成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受损害方”)可以:

9.1.1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

9.1.2

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违约方应向受害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0.1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0.1.1

各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已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

10.1.2

各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批准本协议;

10.2

本协议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2.1

被托管方的《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的期限届满或可开采的资源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资源枯竭,应予关闭;

10.2.2被托管方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其他煤炭生产所需资质许可被吊销或被收回,无法从事煤炭生产业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短期内不能消除的;

10.2.3

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和可能,且对方于接到不可抗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并应签订终止协议;

10.2.4

任何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的对象;

10.2.5

一方违反本协议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另一方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的;

如被托管方中的一家或数家出现上述应予终止托管经营的情形,甲方、乙方及相关方可以单独就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家或数家的被托管方终止托管经营,但本协议对其他被托管方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11.2

倘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按期和全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存续期间,不能按期和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方可免除相关责任,但不可抗力情形一旦消失,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11.3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将其不能按期和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之事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11.4

倘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2.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戍方:

12.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12.4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书面通知他方,并告知他方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他方不同意,则_________方_________(是/否)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施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各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协议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14.4

本协议一式十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两份,其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之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之托管经营协议的签字页)

甲方: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丙方: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丁方: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戍方: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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