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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抵押银行贷款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8-24

  物业抵押银行贷款合同

  鉴于中国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____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____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____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条 A公司同意将____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 在____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____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____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

  第三条 ____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

  第四条 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____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第五条 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____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____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____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

  第七条 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

  第八条 (1)A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____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____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__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

  (2)中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

  (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A公司或其股东。如果A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从而中行未出售____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A公司和各股东。

  第九条 A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

  (1)A公司、B公司在____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

  (2)A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____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____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

  (3)中行有权审查A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A公司举行的董呈会议(无投票权),对A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A公司对____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

  (5)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中行应同意A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中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

  (6)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中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____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

  第十条 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

  中国银行____分行 信贷部

  地址:________

  电传:____回号:____

  A公司

  地址:________

  电传:____回号:____

  B公司

  地址:________

  电传:____回号:____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

  1.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

  2.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中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中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中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

  第十四条 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将由A公司负担。

  第十五条 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_______分行(盖章)

  代表人:________(签字)

  A公司:(盖章)

  代表人:________(签字)

  B公司:(盖章)

  代表人:________(签字)

  订立合同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订立合同地点:________

采编:www.pmceo.cOm

篇2:商品房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商品房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中银零房高保字_____号

  甲方:中国银行中山市东升支行(贷款人)

  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乙方: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

  为促进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销售,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甲方提出合作办理楼宇按揭贷款的申请。为确保向甲方贷款的购房人(以下称借款人)能按时偿还所欠甲方的款项,乙方同意为每位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承诺对购买“________花园”商品房的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对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按揭贷款,为此,乙方承诺向每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之贷款本金及有关利息、罚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有在甲方获得贷款的住宅小区购房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应缴交的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费等费用,但担保的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万元正。

  三、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声明和保证如下:

  1、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对本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本公司依法有权签署本保证合同,并有义务履行本保证合同;

  3、本公司对直接或通过借款人间接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本公司的文件、资料、凭证负有真实义务,对上述文件、资料、凭证等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4、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如果借款人同时面临乙方的追偿和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乙方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甲方的债务;

  5、本保证合同是本公司自愿签署的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借款人与第三者签订的任何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受因借款人停止工作、失踪、死亡以及无力支付等而改变;

  6、本公司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减少本身的注册资本,涉及本公司的产权制度、资产运用或经营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上述书面通知后,有权决定变更本保证合同,或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担保;

  7、本公司与借款人就本保证合同项下是否签署反担保合同不影响甲方在本保证合同及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8、本公司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予以充分的配合,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保证按时、按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将交付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移交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为客户办理产权证书。如甲方违反此约定拒绝或不及时向甲方移交,则自甲方超时之日,乙方的连带担保和回购保证责任终止。

  乙方为购房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及时交甲方保管,乙方的担保责任即时终止。

  五、甲方每月30日前将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名单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掌握借款人还款情况。若甲方不及时告知乙方而增加的利息、罚息、其它费用及扩大的损失,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无须承担责任。

  六、乙方同意,一旦购房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无能力按时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不低于抵押贷款余额及利息回购借款人所购的商品房,回购款直接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应缴交的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印花税费等费用;如乙方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保证金帐户中直接划扣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的上述款项。

  无论乙方以上述何种方式履行了回购义务,甲方均应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应将与借款人有关的其他相关的借款、抵押资料一并移交乙方。

  无论乙方以上述何种方式履行回购义务,甲方均应负责以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公告等形式将债权、抵押权转移给乙方的相关情况通知借款人,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七、在保证期间内,如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变更后的主合同所确认的贷款期限与金额低于原主合同,则不影响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如甲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后贷款期限延长、贷款金额增加,经乙方同意后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甲方应在协议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未经乙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向甲方出具保证金帐户证明书。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保证金证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同意按贷款金额的%存足保证金。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发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通知后,即可自行从保证金帐户中扣收乙方应偿付的款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帐户之款项。

  十、本合同适用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位借款人与甲方签定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即主合同),但主合同借款本金总金额不超过_____元人民币,甲方无须再就上述期限及限额内的单笔借款与乙方另行签定保证合同。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借款人偿清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自动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20 年 月日

篇3: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范本

  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范本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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