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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铺机租赁合同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7-26

  摊铺机租赁合同范本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编号: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摊铺机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_______,用于_______工程。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乙方配备该设备操作手______人,由乙方负责食宿,由_____方负责该设备操作手工资。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设备的租赁费按月租结算______元/月,_____元/小时,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收取乙方设备保证金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始租日起,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金(每月提前五日付下月租金),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乙方负担,退场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如果设备实际租赁不足一个月进退场费全由乙方承担)。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

  3、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费用在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_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费中扣除。(易损件如叶片、链条、铰笼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停工三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的租赁费。

  5、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4、甲方机手应每日严格填写甲方单位派发的租赁机械施工表,每月或租期结束将此表交乙方单位签字盖章,并以此表计算租金。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如甲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停机期间的日租金。

  4、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每超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正常交纳租金并加付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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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路拌机租赁合同范本

  路拌机租赁合同范本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编号: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_______,用于______工程。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_____人,由___方负责工资,工资每人每月______元。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设备的租赁费按月结算_____元/月/台,_____元/天/台,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设备预付租金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租日期,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设备赔偿金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____方负担,退场费由____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

  3、在租赁过程中,乙方承担设备易损件(如刀头、刀库等)的所有更换费用。

  4、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和配料费用在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费中扣除。

  5、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累计停工三天(维修时累计十二小时折合一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的租赁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及零部件损坏,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6、在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甲方机手不得拒绝乙方要求的连续施工。

  4、甲方机手应严格填写甲方单位派发的租赁机械施工表,每月底将此表交乙方单位签字盖章,并以此表计算租金。

  八、乙方的基本责任: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如甲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

  4、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或停机,每超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加收月租金的_____%的罚款,停机期间乙方应照常支付租金。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篇3: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2012)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2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年5月10日大连市政府十四届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经营性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从出租人处承租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由公安(边防)派出所与房屋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自房屋中介机构备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指导其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六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出租人、承租人自然状况,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户籍地址和租赁房屋地址,租赁期限、联系方式等;境外人员登记中文和外文名字、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号码等。

  (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申领居住证或者办理寄住登记。

  (三)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承租房屋在城镇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承租房屋在农村的,告知其在七十二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四)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为钟点房、日租房的出租人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二)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设有旅客财务、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等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出租人出租钟点房、日租房,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作为出租人。

  第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管理房屋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第九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他人;

  (二)将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三)占用、挪用、拖延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统,纳入市政府政务网站,并与公安(边防)派出所联网对接。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租赁信息录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统;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应当每周将房屋租赁信息报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中收集、管理、使用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指导其做好登记备案和信息录入传输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每月对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问题及时处理,对无照经营或者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分别通知工商、房产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钟点房、日租房出租人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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