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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申办再生育服务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申办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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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村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教育服务及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

  (2)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和各种计生证明、证件,有原因不能按时申办完成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育妇生育后,及时组织上门访视,提供产后服务。

  (1)告知并落实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各级规定的独生子女户奖励和各种计生优先优惠政策。

  (2)乙方需要外出的,及时给予提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3)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负责向乙方作说服、教育工作,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约、违规事实,并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对乙方作出处理。

  2、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一法三规,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2)符合生育第二胎的,应主动申请办理第二胎《生育服务证》领证后,应接受孕检和孕情跟踪管理。

  (3)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怀孕后未经批准不准擅自人流引产。

  (4)如发现意外流产的,需及时报告甲方,接受甲方派出人员到现场调查并做笔录,如实反映情况。

  (5)生育后5天内向甲方上报出生情况。男扎一年、女扎半年以后,不再纳入辟孕节育情况检查时,自觉接受镇、村组织的每年两次的宣传访视服务。

  (6)在婴儿出生的二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因疾病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落实绝育措施,且有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疾病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暂时落实一项适宜的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两查活动,暂缓期满应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绝育应继续参加二期两查活动。

  (7)如因事或务工、经商外出的对象,外出前须向村委会办理外出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出计划生育协议书,落实一个担保人及一个联系的详细地址。

  (8)禁止非法抱送养。

  (9)遵守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可享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制订的优惠政策、帮扶措施。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

  2、乙方违反《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抱送养或者婚外生育的,应

  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3、乙方政策外怀孕不按规定时间流产的,罚款500元并强制流产。

  4、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乙方持《生育服务证》怀孕未经批准擅自流产的,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并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属第二胎吊销《生育服务证》并落实绝育措施。

  5、乙方收留、包庇、窝藏造成违反条例规定的怀孕或者生育行为的,接受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6、无故拖廷落节育措施时间或双查时者,拖廷申报结婚、生育者,在规定时间内双查未到位者,按有关规定处予500元罚款。流出育妇半年内不回来双查者,除取消押金外,镇、村组织干部到流入地进行补查

  7、乙方除上述条款以外违反本合同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可视情况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做出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由镇人民政府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离甲方的管辖地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镇人民政府监督。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监督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已婚未育一孩夫妇)

  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已婚未育及一孩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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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村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书。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教育服务及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

  (2)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和各种计生证明、证件,有原因不能按时申办完成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组织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术前术后等优质服务。

  (5)按规定为乙方落实各项优待、奖励政策,提供“三结合”的帮扶项目。

  (6)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对举报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保密,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7)生育政策或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负责向乙方作说服、教育工作,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约、违规事实,并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对乙方作出处理。

  (8)乙方需要外出的,及时给予提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2、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一法三规,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2)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未领取《生育服务证》怀孕者应主动终止妊娠。

  (3)持《生育服务证》怀孕对象者,因病需做流产的应持医院签定证明向甲方提出申请,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流产手术。

  (4)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擅自人流引产。

  (5)生育第一胎后,应在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因疾病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暂时落实一项适宜的节育措施。

  (6)务工、经商外出对象必须办理外出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出计划生育协议书,落实一个担保人及一个联系的详细地址。无法按时回家参查的,可寄一次流入本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双查证明,在半年内必须回家接受双查。

  (7)必须自觉参加村组织一年四次的两查活动,出现意外怀孕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8)遵守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可享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制订的优惠政策、帮扶措施。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

  2、乙方违反《条例》规定提前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应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3、乙方政策外怀孕不按规定时间流产的,罚款500元并强制流产。

  4、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若不明原因终止妊娠的,同意接受吊销《生育服务证》处理,并推迟五年后生育。

  5、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愿意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无故拖廷落实节育措施及双查时间者,按有关规定处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7、自觉遵守生育政策,不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和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8、乙方除上述条款以外违反本协议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可视情况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做出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由镇人民政府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离甲方的管辖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镇人民政府监督。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监督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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