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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安装合同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门禁安装合同范文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北京z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z区中关村大街z大厦z室

  负责人:z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作的原则签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定义

  设备:

  品名单位价格金额

  中控指纹门禁控制器F18台11200.00

  门禁专用电插锁把2180.00

  电插锁配件玻璃门夹个250.00

  门禁专用12V3A电源个1150.00

  门禁电源配件电源线根130.00

  中控门禁专用出门开关个115.00

  门禁综合布线材料及施工费套1400.00

  双门玻璃外面指纹门内按出门开关系统合计套12025.00

  二、合同总金额:¥2025.00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三、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收货人:电话:

  交货地址:

  交货日期:c

  四、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当日甲方付乙方500元作为定金,乙方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当场付全款。要发票加5个票点,开具机打国税正规机打发票。

  五、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和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及原生产厂商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甲方有权退货。

  对有缺陷的货物,乙方负责用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货物予以调换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负责所提供硬件设备及相应软件的维修和维护,期限为壹年。

  服务范围:

  1、所有电脑随机资料、光盘、软盘均不属保修范围之列。

  2、对以下情况本公司将酌情收取100---300元维修服务费(不含材料费)

  3、因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病毒问题或软件问题。

  4、用户自行拆卸维修后的机器损坏或人为损坏。

  5、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火灾…)引起的机器损坏。

  服务时效:

  六、合同的说明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疑问,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见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由本合同引起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乙方住所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裁决。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后的合同若需变更,均须经甲乙双方签署方可有效。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任何方式做出的额外或不同的条款均属无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甲乙双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任何条款在其法律效力没有终止之前,均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北京z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z

  邮编:邮编:z

  20**年3月10日20**年3月10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

  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

  编号:1***项目地址:南昌市z区z工业园

  注:此文本是草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卖方人: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人:

  房屋坐落:

  **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701室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的若干意见》(洪府厅发[20**]141号)规定,从20**年1月1日起,房产交易实行“凭证交易”。

  本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人为该房屋权属登记人。买受方夫妇、共同购买人、共同购买人配偶在本合同共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买受方夫妇仅一方在本合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颁发签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今后房产登记机关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共有人)意愿办理房产交易或抵押登记手续,如因“凭证交易”引起房产处置纠纷,由房屋权属登记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

  7、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9、本合同应填写一式五份,双方签字后必须在30天内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凡违反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0、本合同备案情况,可登陆到“南昌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房地产进行查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是卖方人信息--------

  出卖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号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赣总副字第0**号

  企业资质证书:赣建房开字1203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以下是买方人信息--------

  买受人:

  【本人】姓名:*国籍:中国

  身份证:3**

  地址:江西南昌市z区洪都六区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

  国籍:中国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南昌市z区z工业园

  编号为洪土国用(登青20**)第237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洪土出让字【20**】第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4246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3-20至商业2047年3月20日公建2057年3月20日住宅2077年3月20日。

  该地块已有抵押,抵押期为:20**-11-19至20**-11-18。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6010020**0040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洪建委施字(20**)109。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7456。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栋】1单元【单元】7【层】701号房(户型:2室2厅1厨1卫1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成套普通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11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85.5平方米(预测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5.7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9.72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附属用房(主要描述2.2米以下的房屋用途、面积和性质)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393.65元,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叁拾柒万伍仟陆佰伍拾柒元整。

  附属用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0.0元,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零元整。

  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商品房预售时的预售面积以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预售测量报告为准。;

  (2)商品房产权面积以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确权面积为准。;

  (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差多退少补。;

  (4)无;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其它方式方式按期付款;

  银行按揭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同时交清银行要求的按揭资料,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余款人民币万元办理银行按揭。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95%,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余款5%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无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3-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

  3、买受人未交清房款或者其他约定应缴清的费用.。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无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无;

  (3)无;

  (4)无;

  (5)无;

  (6)无;

  (7)无。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无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90天,自第91天起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买受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无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无。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该楼宇交付使用时完成)水、电管线入户至接驳点;;

  2、无;

  3、无;

  4、无;

  5、无;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三个月,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现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2、无;

  3、无。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非出卖人原因及因政府部门原因延期办理的时间顺延。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支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无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

  5、无;

  6、无;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无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20**-01-30签订时间:20**-01-30

  签于:签于:

  -------------------------------

  登记备案意见:

  卖方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人:*77

  房屋坐落:**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701室

  建筑面积:85.5(平方米)

  合同总金额:叁拾柒万伍仟陆佰伍拾柒(元)

  合同单价:4393.65(元/平方米)

  经办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地产经纪公司物业承租预定合同

  地产经纪公司物业承租预定合同

  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丙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平米)

  格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别:普通住宅 () 公寓 () 写字楼() 门面()。

  一、甲方已确认丙方物业为乙方介绍 ,甲方与丙方签订承租意向书,同时向丙方交纳______元订金,并确定起租日期及承租年限。

  二、甲、丙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丙方向乙方支付足额代理费,如未能支付代理费,则向乙方赔偿承租物业月租报价的五倍金额。

  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的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订,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4: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20)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20)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月日

篇5:聘请私人律师合同协议

  聘请私人律师合同协议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选择其一):

  (A)每年不超过6件;(B)每年不超过12件;(C)不限制件数。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与第四条大写英文字母相对应):

  (A)1080元;(B)1800元;(C)3600元。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E-mail;留言本;QQ;MSN;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www.pmceo.com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宣传资料中,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上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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