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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资质挂靠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物业公司资质挂靠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挂靠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事宜

  1、乙方挂靠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挂靠期限 壹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

  第二条、费用及保证金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 壹拾万 元(¥100,000)的管理服务费。该笔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为避免因乙方借用资质给甲方带来的风险,乙方向甲方支付 贰拾万元(¥200,000)的保证金。保证金与管理费用在同一时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税金;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对外投标、运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物业资质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材料;必要时,提供原件。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不得随意克扣乙方的财产。

  4、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的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独立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并独立开展相关的经营业务。

  2、乙方独立经营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期间利润归乙方所有。

  3、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招聘、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雇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购买相关保险等。

  4、乙方对于项目的服务质量、安全事项等进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问题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经营期间与其雇佣人员、服务单位、第三方等产生法律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由此替乙方承担相关责任,www.pmceo.com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6、若乙方在经营期间违法经营,导致甲方给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被媒体等进行曝光等,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的,

  (1)逾期在叁拾日内,每逾期一日,按照管理费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叁拾日,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在经营期间有本合同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事项发生时,乙方除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20%的违约金。

  3、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管理服务费20%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与解除

  1、因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不予返还。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终止其经营的项目:

  (1)乙方有本合同第四条第5、6款约定事项出现的;

  (2)乙方将资质出租、出借、转让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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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海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行物业管理的发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及企业,均须进行资质审批,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青海省建设厅主管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资质审批后,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根据其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向省物价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合法的经营、管理、维修、服务章程;

3.有法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机构;

4.有同物业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物业管理一级企业:

1.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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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延安市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2013年)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

  延房产发[20**]09号

  各县(区)房管局(所)、物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及监督管理问题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市房产管理办将资质受理初审权下放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的投诉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受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提出意见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市房产办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将各县(区)的初审意见作为资质核准的前置条件。本市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资质审验工作,也由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办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建厅审批。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行资质证书年度审验和有效期一年制度。各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期)资质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核查比例应为100%,核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办物业科备案,市房产管理办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企业落实政策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行风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一是针对物业管理发展不均衡,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较多,远郊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促进全市物业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宝塔区住宅面积和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对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总量调控,并要求企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两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管理服务项目,必须每个项目配备3名以上物业管理持证上岗人员,凡尚未达到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年分期分批参加培训予以解决。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市房产管理办对全市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异动情况,逐步发挥其行业管理、公众监督、企业自管、数据共享和信息联通的作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数据库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因人员流动致使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限期2个月内补足;对逾期仍未补足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各县(区)同时应加强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依约服务、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三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1)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2)物业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4)杜绝借用中高级职称、上岗培训证书或签订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为。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公示制度。一是三级(暂定)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二是对于三级升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外,还应网上公示;对于业主有效投诉较多或投诉问题大的企业,不予申报。五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降级、淘汰(退出)制度。针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载、限制物业管理投标的处理直至降级、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处罚:一是有《办法》第11条规定行为的;二是出现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三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形的;四是以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为的。同时,对于一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予以整改;限期后还不能承接实施项目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六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物业管理项目小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动态,共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

  (一)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县以及受市房产管理办委托的宝塔区物业管理中心要做好相关工作,尽快改变由开发商代收代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

  为方便广大群众,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柜台,直接收取购房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缴凭证。对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清理追缴工作。

  (三)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一是成立了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项目,应拟定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则与程序,特别对应急维修的范围和使用程序应作出明确规定,该操作办法经2/3以上业主表决权通过后执行。

  二是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其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业主代表共同商议初步审定;该方案经初步审定通过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无1/3以上(含1/3)业主实名反对的,方可实施。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搞好维修金的监管及相关协调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年2月26日

篇4:海南省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20**)

  琼建管[20**]196号

  发布日期:20**-10-11

  执行日期:20**-10-1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现将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县建设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建筑劳务增项资质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市县建设局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9号)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82号)审批后报我厅备案。

  (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并打印资质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分包)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局要重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来自:www.pmceo.com)。市县建设局要及时将同意审批决定报我厅备案、发证(附件)。

  (二)各市县建设局要归档管理已审批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各市县建设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政策学习,在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篇5: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办法(2019)

本文提要: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试行办法(2000)

为了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形成物业管理优质服务激励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本行政理服务的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内容包括机构配置、环境卫生、治安保卫、公用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管理、社区文化、收费执行情况等。质量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经考评在90分至100分为甲级,80分至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为丙级,70分以下为丁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分表。
三、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后,要求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前持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和业主管委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淄川区物业管理管理服务收费资质申报表》,如实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等级。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表后,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综合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发放收费资质证书和登记标志牌;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只发收费资质证书,管理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每年考评一次。
四、大楼、别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暂不制定。
五、本办法自2000年3月8日起执行。

法规全文下载: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试行办法(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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