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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单位:____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____。

  第二条 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

  3.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

  4.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7.甲方对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者重复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模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后果。

  2.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进入现场勘察,__年__月__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__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第五条 定金及勘察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偿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经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提取资料后____日内,应按实际勘察

  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价加收20~40%的勘察费。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

  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

  2.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勘察文件,时间达__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通讯处: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勘察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通讯处: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附:

  1.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

  2.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

  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 附表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量和技术要求 备  注

  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 附表2

  工程地点: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勘察阶段:

  建筑物名称

  或(代号) 结构

  类型 层数及

  总高度 基础砌置深

  度及标高 基础

  类型 总荷重 单位面

  积荷重

  另提交:

  一、场地的地形图(附有旧址座标)。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详细的勘察技术要求(另附)。

  四、场地附近已有勘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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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企业内部项目部经济承包合同范本

  施工企业内部项目部经济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市**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部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甲方是指行使发包权的本公司。

  1.2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具有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或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运作能力,能组建相对应工程项目规模管理能力的自然人,本合同所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且有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关系。承包方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的委托。承包方是多人委托人的,乙方需要其他投资人的委托书。

  1.3承包:本合同所称承包是指甲方与乙方基于企业内部隶属关系,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建立的内部合同关系,也是甲方将其承揽的工程分派给下属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本合同中的乙方,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甲方,是甲方的下属单位。

  1.4工程:本合同所称工程是指界定范围内的系统性工程,该工程项目具有时间长,有延续性、和业务开展的弹性,无业务开展的终止预期的特点。合同中约定的系统性工程,不排斥公司的其他人在该系统中的业务开展。

  1.5经济法律责任:甲方为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外承担着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为该工程的内部实际经济责任人,对该工程的盈亏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发生民事责任后承担同等责任。

  1.6管理费:公司作为合作双方的载体,按照公司规定,本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收入按照每次实际到位资金的1.5%上缴公司管理费,管理费可以列入工程核算成本;

  1.7合作双方在公司内部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该合同中所涉及的全部民事责任。合同终止后,民事责任不同步终止。

  1.8合作原则:实行“共同投资,承包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分成”的运作原则,即以工程先期投入为基数,甲乙双方共同(或者甲方投资、乙方投资)投资,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管理,按照结算收入情况扣除各项支出后确定盈亏,每年终按照投资比例进行盈亏结算分配。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的宗旨

  确保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面履行。甲方根据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作为企业法人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条 款行使权利、享受收益并相应承担亏损和风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系统性工程名称:

  3.2系统性工程地址:;

  3.3建设单位:;

  第四条 承包形式

  4.1实行以项目部经理为核心全面承包方式,乙方为合同约定项目工

  程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履约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4.2承包范围:凡在合同约定的系统中,所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以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承包内容,负责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从施工准

  备、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竣工验收、全部收回工程价款全过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回访、保修工作。

  4.3财务管理:在不脱离公司财务办公室的情况下,公司指定银行专户收支承包合同期间的工程款项,支票票面加盖承包人的印鉴;日常财务或由公司代管,或者由承包人指定专业财务人员管理;项目款项支出原则以投标预算为基础确定内部工程款支付预算,结合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审核,扣除管理费后拨付工程款。其他正常支出甲方不予干涉。

  4.4税费管理: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实缴纳各项税费。并接受

  和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五条 承包主要指标

  5.1指标:

  1)安全指标:安全达标率100%

  2)职业健康指标:达标率100%

  3)工期指标:按照合同工期或竣工验收单,无工期延误罚款

  4)质量指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5)进度指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要求

  5.2工程质量和创优: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执行。杜绝影响甲方信誉的质量投诉。

  5.3工期:乙方必须在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内完工。工期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5.4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管理和防范监控体系,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标准。杜绝重大安全、设备、火灾、工伤死亡事故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根据有关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消防、文明施工、环境、财务、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行政公章管理文件,对乙方工

  作进行全面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上述管理文件对项目部具有全面约束力。

  6.2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的有关文件等,举办业务培训、帮助乙方协调与建设单位的业务关系,及时反馈对工程管理的检查和整改意见。

  6.3凡有关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经济承诺等实质性意思表示,均由甲方签订和表示或者由甲方授权乙方签订。

  6.4审查乙方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协助乙方对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有权对项目部技术人员、其它工作人员(由公司负担工资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够胜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将依据公司规定处理。考核培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甲方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资金支出使用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有权终止工程承包。由此造成工程

  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6负责对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工作进行审查。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拥有处理权。

  6.7根据工程的进展和乙方的申请,对招投标、法律事务等工作提供有偿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如发生经济纠纷案件的,由甲方负责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在处理施工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6.8负责监督乙方就工程过程中的各种合同、协议的审定工作并建立起工程文件备案程序;

  乙方遇到紧急问题需要协调时,应立即以书面或其它能够使甲方知悉的方式通报甲方,甲方接通知后及时协调解决。

  6.9以工程内控预算成本为依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考察乙方内控预算成本执行情况,若出现偏差将向乙方提出告知,情节严重并已出现亏损迹象的,有权利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和终止项目承包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在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具有本工程管理的人事权、劳动指挥权和寻找工程施工队伍进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内部各种形式承包自主权和经济分配权,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承担全部责任。要坚决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项目部门的应尽职责。

  7.2、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中,项目部原则上自行寻找相应施工队伍参与施工,但要经过甲方确认并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方能进场施工。项目部要预先审核施工队伍的必要资质及施工经历以及经济实力等,并汇总成资料报送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复审及签订施工合同。

  7.3乙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置原则以六个人为限,在此限度内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除承包者本人外,其他工作人员由公司代为负责发放(包括技术员、资料员及公司委托的特定人员),列入该合同项目的成本。

  7.4乙方项目部必须对施工队伍的人员进行登记(要求施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并编制考勤表,对年龄和身体条 件进行严格审查筛选,不适合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严禁招用。项目部应每天核查上工人数,对在施工过程中加入和减少的施工人员及时作增减统计,并在考勤表中予以体现。

  7.5项目部必须负责监管施工队伍,保证施工人员每天及时进场上工和井然有序的退场收工,在工程施工期间避免出现聚众闹事的恶性事件发生;项目部必须保证施工队伍按照合同规定、业主或者发包方的要求,按时保量地完成其所承接的工程。

  7.6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文件,做好计划统计、技术资料、质量、安全、消防、治安、文明施工、财务、预结算、资金、成本、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竣工资料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甲方的管理工作,对不符合上述管理规范要求的,乙方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7.7乙方是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每月须与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回收数额,通知甲方财务人员持票收款,并按规定及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

  7.8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工程项目,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参加建筑保险。发生保险责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并积极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承担各项费用以及民事责任。

  7.9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和分包费用。乙方保证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及公司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此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7.10乙方应以内控预算成本为基础,强化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内控预算成本的实现。必须认真计算核定工程所需要消耗的材料的用量,力求做到节约;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8.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 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有下例情形可以终止合同:

  8.2.1乙方承包的工程中,在质量、安全、工期、劳务分包方面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或出现对甲方的声誉影响较大的其他责任事故时,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8.2.2向甲方提供不真实的资料,私下承接工程;

  8.2.3经查实乙方有隐瞒工程收入、贪污受贿行为的;

  8.2.4不接受甲方的管理,拒不改正错误,在工作中诋毁甲方形象,造成恶劣后果的;

  8.3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不准临阵逃脱,弃权承包;一经出现此事,甲方有权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从其股金中扣除。

  8.4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单位的名义或者变相以其他单位的

  名义在本合同界定的系统范围内延续从事工程承包业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愿意支付甲方20万元作为继续使用工程资源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约定债权人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工程投资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收回且乙方已偿还所有债务后终止。

  10.2在各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前,全部财产及项目全部资料属甲方所有,保修责任完成,回收保修尾款,所有财产处理变现。

  10.3合同终止后由甲乙双方组成清算小组,对乙方负责的项目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不足以支付债权债务时,由投资人进行追加进一步的投资,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产生的利润,按照最初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

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4: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是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由我方与总包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后由我司统一支付总包管理配合费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1、部品小组在成本管理部给定的成本控制价范围内寻找可提供相应产品并可以施工的部品施工单位;

  2、部品小组对可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组织考察,考察成员由部品小组成员、成本管理部、设计部共同组成,并由该项部品负责人填写《供货商考察报告》见附表一,考察人员会签;以上程序见附件1.1《确定可采用供货商程序》;

  3、由该部品负责人在***上撰写招标书,标书送与已考察过的供货商及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定标时优先考虑)。标书中的产品数量由成本管理部提供,产品性能描述由设计部提供。以上程序见附件1.2《招标书审批程序》

  4、填写《部品定标履行表》见附表二,由部品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的部品定标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形成会签意见。部品招投标小组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监、财务总监、项目部总经理、项目部副总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设计部经理、部品小组负责人、部品小组专业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公司总经理。所分包的部品金额在__万元以下时由项目经理部确定定标意见,其招投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助理、设计主管、成本主管、专业工程师、部品小组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项目总经理。

  5、标书撰写人拟定合同,并负责报审批程序《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三。在交与总包单位及部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前应交与《合同审批表》中确定的相关领导审批。

  6、审批过的合同交总办文档管理员,我司留贰份原件,总办与财务各一份;总办文档管理员编号并复印与成本及项目经理部各一份。第5-7条参见附件1.3《部品定标及合同管理程序》。

  7、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在进场前由部品专项负责人牵头组织工区负责人与相应的总包单位召开进场协调会。

  8、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工区负责人管理,部品专项负责人协调配合,该施工单位请款时必须请工区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后,部品专项负责人方对进入付款审批程序。

  9、总包单位为甲方,部品施工单位为乙方,我司为丙方;

  10、三方施工合同中应参照总包合同明确规定:总包管理配合费、总包管理配合的内容、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1、关于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并组织相关的进度会议和质量检查。若部品分包单位不服从现场管理,经我方确认后,总包单位可以对部品分包单位予以处罚,该处罚款从部品分包单位的最近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总包单位若发现部品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与进度严重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经我方确认后,在保证同等质量和同等价格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另行组织施工单位以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12、对部品分包单位的义务应明确:负责按时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进度会议,其质量和进度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若因此影响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总包单位可以向部品分包单位追索相关损失;

篇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号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www.pmceo.com,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来自:www.pmceo.com)。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建委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谁许可、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由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四)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九)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十)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和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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