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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评价资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工业园区安全评价资料

  1、企业概况、周围自然环境情况介绍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预先核名通知书);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化工园区规划说明;

  5、化工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

  6、工业园区规划图、企业位置图、总平面图、设备布置平面图、仓储布置平面图;

  7、企业人员构成、工种种类、人数、产品年销量、利润等经济指标;

  8、厂内建构筑物一览表(名称、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形式等);

  9、各类设备、设施一览表(型号、功率、安装位置、材质等);

  10、生产工艺流程简图,简述工艺流程,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主要化学成分说明(浓度等),物料平衡表,及人员分布;

  11、介绍相关过程化学反应原理(化学反应方程式),说明各反应过程中温度、压力的变化,投料比例(生产车间物料存有量)、投料顺序,搅拌速度,投料、反应时间,及相关因素失控时对化学反应过程的影响(对温度、压力、反应剧烈程度的影响)。该项文件要求企业盖公章予以确认。

  12、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名称、储存方式、储存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等相关物料信息。企业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年销售量。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声明书

  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声明书

  深圳市EE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

  为贵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司承诺,下列事项足以代表我公司真实情况:

  1、我公司是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合法性由我公司负责。

  2、我司将提供评价工作中全部所需的资料给有关的评价人员审查,所提供的有关评价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均由我公司负责。

  3、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

  4、无蓄意歪曲或虚、虚报评价项目内容的情况。

  5、无重大安全隐患。

  6、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受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篇3: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合同书范本(1)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合同书范本1

  合同编号:

  安全评价咨询项目: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法定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需要就____项目向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安全评价咨询项目名称:

  第二条 安全评价咨询内容: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客观、公正的作出评价;乙方应按照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针对其受委托的评价项目的系统安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危害程度的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按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

  第五条 为使乙方顺利开展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

  3、甲方应提供的其它协作事项: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和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评价报告如果需要专家评审,应由评审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___项目的评价咨询报酬为__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或分两次性向乙方支付评价咨询报酬,甲方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报酬的_%,乙方交付评价报告时,甲方需付清余款。

  第九条 违约的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甲方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2、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乙方未按期提交评价咨询报告或提出的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

  4、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评价咨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日 期:

篇4: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项目技术咨询合同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项目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迅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通迅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和方式:

  1、咨询内容:(1)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应用《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现场场所、建筑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找出并识别企业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危害程度,如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2)针对企业使用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及危险特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3)针对危险、危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整改方案。(4)作出安全评价结论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2、咨询方式:提交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正稿(甲方)如未按乙方要求按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整改,报告完成日期顺延。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证照文书和技术资料。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5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上述文件、资料。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叁万元人民币。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即付-----------------------元人民币。

  2、交付安全评估报告时付清:叁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技术保密问题: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作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合同完成后,本条款然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年3月5日

篇5: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9)

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Ⅱ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来自:www.pmceo.com)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

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
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借)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不合格的,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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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不得任意更改抗震设防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参与该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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