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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处置方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3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和时采取相应措施:假如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需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假如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干和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平安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商灭火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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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大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大冶市)

  消防大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大冶市)

  为使本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跨区增援和有效处置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火灾。

  (一)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要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适应火灾立体化作战和应付错综复杂的火场情况,大冶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应急处置重特火灾事故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大冶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冶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公安、消防、安监、城建、供电、供水、气象、环保、交通、卫生、民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部署检查督导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3 、在发生突发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决定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研究确定全市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命令下达;

  5、组织开展灭火抢险救灾工作,火灾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紧急调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以及各类物资、设备和场地;

  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公布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

  (二)火场组织指挥:

  一旦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迅速建立火场总指挥部。大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火灾事故所属的地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总指挥部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调派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解决灭火抢险救灾中的有关问题。

  1、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和火灾现场所在地政府、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有关技术人员、专家为成员。主要任务是:

  (1)统一组织贯彻实施总指挥部关于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决策、命令;

  (2)向火灾现场各参战单位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的任务;

  (3)根据扑救火灾情况和灭火作战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

  (4)指挥各有关单位疏散群众、救护伤员和抢救贵重物质;

  (5)确保供水、断电、送电、气象预报、医疗救护、输送物资以及实施紧急避险措施等;

  (6)及时掌握火灾现场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随时与总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

  2、消防部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负责前沿灭火救援行动。消防部队的指挥员具体负责指挥实施灭火行动,并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协同灭火。

  3、参与现场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单位,除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环保、电信、供电、供水、铁路、长航、民政、城建、林业等其它有关部门接到总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疏散周边居民群众,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到指定医院抢救治疗。

  (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预报气象情况,特别是风力、风向等天气变化情况。

  (4)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环境污染及毒源性质,协助一线作战单位作好处置措施。

  (5)供电部门负责火场内部断电、送电,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并确保夜间火场照明。

  (6)交通、铁路、长航部门负责调用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车(船)及灭火人员、灭火装备器材和灭火剂的运输。

  (7)电信部门确保火场对外联络畅通,特别保证与委、政府的联络畅通。

  (8)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事故遇难者的善后处理。

  (9)城建、供水部门负责灭火供水,必要时,架设专用供水管网,保证灭火用水。并负责燃气等设备紧急抢险处置,及时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因素。

  (10)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随时准备参与灭火和抢险救灾行动。

  各参战单位自行解决后勤保障和参战人员的食宿。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灾情和事故性质,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人员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3)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坍塌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不同的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3.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火灾事故等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黄石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三、应急应急保障机制

  (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其他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器材。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拥有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生产能力实行登记制度,以便在事故灾难发生时能够就地就近调用或征用。有条件的,要与企业签订器材、人员征用协议,落实责任、义务,确保一旦有事,器材和人员能招之即来。

  (3) 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市安监局组建市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各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5)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

  (一)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火灾扑灭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完结和指挥部同意,事故发生单位不行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二)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火灾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火灾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火灾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的建设力度、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三)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六、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预案由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3: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并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1.4.4坚持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在7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市(州)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请求救助或省政府提出要求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气象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对重点火场火情及天气实况进行跟踪预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各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防火办。出现重要火情时,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告省防火办。

  4火灾扑救

  4.1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工作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省政府直接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政府可根据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局的请示,授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省林业局另行请示省政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事态发展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8小时内火灾尚未扑灭的,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附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并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扑火指挥、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扑火力量调集、后勤保障调度、火场通信联络、扑火技术参议、火场宣传报道员等职责。

  4.3扑火原则

  (1)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原则。确保居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

  (3)坚持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加强火情侦察,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坚持先控制、后消灭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降雨等多种战法,把“阻、打、清”相结合起来,堵截包围,重点突破,灵活机动,逐片消灭;

  (6)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为辅,因时因地制宜,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彻底扑灭,严防复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向省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4.2省气象局应每日向省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4.4.3省防指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快报》,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4.5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选好安全避险区和撤退路线,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市(州)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防指可调动其他市(州)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10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也可直接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4.11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省政府组织协调。

  4.12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并书面报省护防指。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防火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州)、县(市)、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州)、县(市)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防火办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6.4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安全避火常识。同时,对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省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发生在省际、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省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省防指组织专家进行及时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建筑工程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工程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火情处置程序

  1.1报警:所有员工应熟悉报警程序,发现事故征兆,如电源线产生火花,某个部位有烟气,异味等。现场第一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负责人)按报警器报警,现场人员进行自救、灭火、防止火情扩大。

  1.2接报: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接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自救灭火。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现场灭火处置工作。

  1.3火情已被扑灭,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待有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调查后,经同意,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2、火灾处置程序

  2.1事故现场继续蔓延扩大,现场指挥人员通知各救援小组快速集结,快速反应履行各自职责投入灭火行动。

  2.2按指挥人员要求,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及向有关部门报告,派人接应消防车辆,并随时与救援处置领导小组联系。

  2.3各灭火小组在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应继续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不同的灭火方法,加强冷却,撤离周围易燃可燃物品等办法控制火势。

  2.4在有可能形成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火灾时,应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救援灭火人员中毒,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指挥积极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完成灭火任务。

  2.5疏散组应通知引导各部位人员尽快疏散,尽量通知到应撤离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在烟雾弥漫中,要用湿毛巾掩鼻,低头弯腰逃离火场。

  2.6火灾现场指挥人员随时保持与各小组的通讯联络,根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

  2.7进行自救灭火,疏导人员、抢救物资、抢救伤员等,救援行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无能力自救时各组人员应尽快撤离火灾现场。

  3、电气设备着火处置措施

  3.1电线、电气设施着火,应首先切断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电源。

  3.2电气设备着火,灭火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消防设施,装备器材投入灭火战斗。

  3.3及时疏散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抢救疏散着火源周围的物资。

  3.4着火事故现场由熟悉带电设备的技术人员负责灭火指挥或组织消防灭火组进行扑灭电气火灾。

  3.5扑救电气火灾,可选用卤代烷1211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使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3.6扑救电气设备着火时,灭火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等措施加强自我保护。

  3.7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协同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抢险。

  4、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

  4.1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就地翻滚,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措施灭火伤处的衣、库、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行撕拉,伤处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4.2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4.3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4可拦截过往车辆,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救治。

  4.5抢救受伤严重或在进行抢救伤员的同时,应及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伤员的工作,并派人接应急救车辆。

  5、灭火结束

  灭火结束后,注意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经有关部门同意,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6、灭火处置原则

  6.1火势很小,可以用手提灭火器、消防水源进行扑救,员工接受过灭火训练。

  6.2切断火源、电源,撤离未着火物资。

  6.3不能自行灭火时,立即报火警(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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