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活动方案 导航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城建大学体质健康测试安全管理应急办法

城建大学体质健康测试安全管理应急办法

  为预防我校学生在测试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消除隐患及事故处置、救护工作,确保学生体质测试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体质健康测试活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师生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救治,确保师生生命健康与安全。

二、安全领导机构及岗位职责

  组长:z(分管体育工作副校长),全面领导学校体育工作。

  副组长:z(教务处处长),监管学校体育工作。

  副组长:z(体育部副书记、副主任),领导体育部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实施《标准》及测试安全巡视检查,意外事故临场调度、指挥工作。

  成员:各二级学院(学办负责人),督促本院学生按时参测和监管学生体质情况。

  校学工部、团委(负责人),审核学生体质,不合格不能评优。

  z(校医院院长),医护救援保障。

  z(保卫处处长),校内安全工作。

  z(体测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测试进度、方案实施、测试培训等组织工作。

  z(场馆中心主任),负责场地规划、器材准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准备工作

  1、测试前体育部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体质健康测试的相关安全事宜,认真学习《标准》,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使教师人人都要明确职责,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2、二级学院学办负责人召集各班班长召开专题班会,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提前做好免测生、补测生的统计工作。

  3、测试前教师应认真检查场地及器械,保证测试安全。

  4、测试中设置安全员,由天津城建大学体育总会学生干部构成,对人员、器材巡视监察。

  5、医疗保障组提前备好相关急救药品和器械,全程坚守现场,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运动伤害。

四、组织过程

  1、参加测试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各司其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学生须在学院负责人带领下整队入场,入场后学生不许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杜绝替测、漏测,确保学生安全。

  3、测试前体育部教师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检查学生服装、鞋帽、随身物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讲解测试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预防和减少运动伤害。

  4、安全巡视组、医务组在测试期间要始终坚守岗位,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6、测试中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向测试人员及学院老师反映,医务组最终给出测试意见。

五、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当遇到滋事、踩踏、运动伤害、食品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全体参与教师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学校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2、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学校紧急疏散程序迅速组织学生有序撤离,并立即进行救护,安全巡视人员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校长及相关部门,由学院老师负责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3、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教师应积极协助,严禁擅离职守,先行撤离。

  4、学生发生运动伤害,测试老师和学院老师应立即通知并配合医务人员现场救治,伤情严重由学院老师陪同就医,并通知其家长,体育部主任及时向校长汇报。

六、安全应急部门及电话

  体育部:z

  学生处:z

  保卫处:z

  校医院:z

  医疗急救:120

篇3:z大学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z大学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内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各类信息安全事件频发。为此,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安全检查的通知》(教技厅函[20**]51号)、《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教技厅函[20**]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重要信息系统和重点网站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45号)要求高校加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z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渝教科〔20**〕32号)进一步明确高校需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站安全管理;z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z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网站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渝等保办〔20**〕9号)要求高校加强信息系统和网站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包括z大学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和部分由学校建设管理的教师住宅区网络,不包括由电信运营商自主建设运营的住宅区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指由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业务系统和网站。

  第四条 涉密网络和涉密系统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及信息安全组织领导,学校将原“z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z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整合调整为“z大学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审定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统筹协调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

  (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规划;

  (三) 制定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 组织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检查和考评;

  (五)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查处。

  第七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学校主页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二) 学校新闻网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三) 民主湖论坛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四) 全校舆情监控及内容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全校信息安全监控管理;

  (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

  (三)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处理中的对外联络与接洽。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校园网出口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 学校数据中心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 校园无线网络接入安全管理;

  (四) 校园网安全监控管理;

  (五) 定期实施校内服务器安全漏洞扫描及安全预警;

  (六) 定期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七) 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八) 组织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 虎溪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虎溪校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虎溪校区校园网出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 虎溪校区校园网内容审计系统监测管理;

  (三) 虎溪校区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

  (四) 虎溪校区门户及各业务系统内容及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馆主要职责:

  (一) 民主湖论坛的系统安全管理;

  (二) 图书馆网络(有线部分)接入安全管理;

  (三) 图书馆业务系统及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工部、研工部主要职责:

  (一) 学工、研工业务系统及网站安全管理;

  (二) “易班”系统接入安全管理;

  (三) 协助进行舆情监控及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其它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本单位局域网和校园网接入安全管理;

  (二) 本单位联网计算机审核(有线部分);

  (三) 本单位上网信息审核;

  (四) 本单位业务系统及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总体负责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虎溪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虎溪校区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园网(有线部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出口处实施实名上网认证,各二级单位负责接入端安全管理;校园网(无线部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实施实名接入上网认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数据中心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及保密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使用校园网的相关单位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二级单位需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上所有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相关部门报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网上有害信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校园网相关的所有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安全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信息系统的立项采购、测试验收、交付使用、升级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策略,加强人员安全能力与安全意识培训,落实学校安全要求;确定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要求,明确数据访问权限,制定数据备份机制,接入学校统一灾备体系。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做好系统安全、角色权限、口令增强等系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漏洞修补、系统升级、数据备份等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一旦出现信息安全事件,二级单位应及时查处整改,对多次出现安全事件的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办公室暂停其网络连接及服务。

  第五章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第二十七条 根据“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由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我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现有信息系统的定级由“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教技厅函[20**]7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定级确定后按要求报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变更由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二级单位负责准备相关备案材料,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等级测评、报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

  第六章 安全事件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及其它危害网络及信息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上所有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件。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发现安全事件或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和信息化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撑,二级单位负责配合举证。

  第三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件后应首先留存相关证据,中断网络连接以减小安全事件扩散影响,在调查取证结束以前不执行数据删除、系统恢复等操作,避免影响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应急测试、演练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般安全事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安全事件报请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大学

篇4: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了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篇5:南京交通学院图书馆网站建设及安全管理办法

  京南交通学院图书馆网站建设及安全管理办法

  图书馆网站是图书馆提供资源与服务的一个重要平台,是学校学生培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和阵地,是科学文化和人文精神传播的重要载体。为使我院图书馆网站更好发挥应有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归口部门管理:数字技术部负责网站的运行及安全维护工作,数字化技术部主任为责任人,安排部门专人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及安全检查;并协助馆长牵头组建一支稳定的图书馆网站内容建设队伍,负责网站各栏的内容添加、管理。

  二、内容建设管理:图书馆网站内容要全面反映馆服务借阅、阅读推广、学科服务等情况,做到信息真实、数据严谨、更新及时,无错漏、错误引导、失效链接等。

  1.技术部每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或通知相关人员改正。

  2.网站原则上不发布重大新闻,如有重大新闻可从学校官网转载。

  3.各项业务活动应按宣传、开展、结束三个阶段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海报同步上传;总结性新闻信息需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发布,

  4.常设栏目如新书推荐、学科导航等原则上一月更新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按实际情况调整;发布者须定期检查超链接的有效性、正确性。其他栏目如开放时间、馆藏布局、规章制度等,做到及时更新。

  5.数据库资源更新要及时。订购数据库采购后及时发布并按周检查有效性,每日关注读者使用情况,如遇无法打开等情况要及时联系数据库商妥善处理;试用数据库须经馆领导同意后方可试用,过期、失效等要及时下架或联系延用;自建库和免费库,分别发布馆自建的特色资料、公共免费数据库平台资料,发布者要及时检查、更新等。

  三、安全检查管理:数字化技术部要具备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如遇网络突发事件要有精准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的应急处置权限等。

  1.纳入学校统一系统的图书馆网站及各专题网站,应备份栏目及各栏目配置方案;如页面有改动要及时保存最新版;发现网站被篡改应及时恢复栏目,并向学校网站管理部门(信息办)汇报。

  2.自建网站仅限校园网内访问,服务器定时更新系统漏洞补丁,如遇被篡改等及时关闭网站,等恢复后再链接上主页。

  3.网站各栏目负责人如发现内容被篡改,须及时修改或删除;如遇大批量爆发性内容篡改,负责人应及时联系数字化技术部采取关闭网站、拔网线、上报学校信息办等必要措施,并保存截图备查、做好善后处理。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