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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办理告知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办理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协议。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扶养人(遗赠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产财产的义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三、遗赠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赠人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遗赠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如你得过精神病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到你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疾病,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六、遗赠人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可以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遗赠www.pmceo.com扶养协议确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受遗赠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告知人:

  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当事人(签名、捺指印):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遗赠扶养协议(1)

  遗赠扶养协议(一)

  遗赠人:孙**,男,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出生,现住**村。

  扶养人:方*,男,一九六七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村。

  孙*,女,一九六九年一月九日出生,现住*。

  遗赠人孙*未曾结婚亦无子女,为了使遗赠人老有所养,扶养人方*、孙*夫妇(系孙*的侄女婿和侄女)愿意承担其今后的扶养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扶养人愿意承担起扶养遗赠人的责任,负责照顾遗赠人衣、食、住、行、病、葬事宜。

  二、如遗赠人生活发生困难时,扶养人应按月给付零用钱100元。

  三、遗赠人均过世后,自愿将位于*层楼房一间(土地证号*号)遗赠给扶养人所有。

  四、本协议生效后,扶养人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得遗弃、虐待遗赠人。

  五、协议履行期间,遗赠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产;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一份,*

  公证处留存一份。

  遗赠人:扶养人: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篇3:遗赠扶养协议书(1)

  遗赠扶养协议书(一)

  遗赠人(下称甲方):

  扶养人(下称乙方):

  乙方因年老在家无人照料,长期以来靠乙方***夫妻的照顾。现双方协商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承诺按以下协议履行:

  一、甲方愿将位于***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CC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第0**4号]赠与乙方。乙方在甲方死亡后取得上述房地产。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同意与甲方共同生活,保证继续悉心照顾乙方,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死亡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所在社区老人一般水平以上。甲方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乙方承担。甲方死亡后由乙方送终安葬。

  三、甲方应负对上述房屋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房地产损坏或者转让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劳动报酬。

  五、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致协议解除的,甲方不补偿乙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拒绝乙方受遗赠的要求。

  六、双方应友好相处,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篇4:遗赠扶养协议(2)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郑**,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市人,现住*市*镇**村**巷8号。

  扶养人:世**,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市人,原住**市**镇*村**7号,现住*市*镇**村**巷8号。

  遗赠人郑**因母亲年老、兄弟姐妹长期工作在外、自己独身未娶且体弱多病,家中无人照料,近年以来依靠扶养人世**照顾并以父子相称。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遗赠人郑*愿将自己坐落*市*镇**村**巷8号的旧房屋四间,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多,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等等全部赠给扶养人世**。扶养人世**在遗赠人郑**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扶养人世**保证继续悉心照顾遗赠人郑**,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遗赠人郑**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郑**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扶养人世**承担。遗赠人郑**去世后由扶养人世**负责送终安葬。

  三、为表达诚意,扶养人世**自愿在适当时将自已的姓氏由“世”改为姓“郑”(即由“世**”更改为“郑和平”),并将子女的姓氏改为姓“郑”。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遗赠人郑**、扶养人世**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办事处留存一份。

  遗赠人: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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