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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大维修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小区电梯大维修通知

  尊敬的**业主您好:

  经过**花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近2年的筹备时间,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已经划转,我公司即日将对小区电梯进行大修改造工程,对电梯的重要部件进行更换,为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以下为维修日期:5月30日——6月04日(C座)

  6月05日——6月10日(D座)

  6月11日——6月15日(A座)

  6月16日——6月21日(B座)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部

  20**年5月30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楼层电梯显示板维修申请

  关于楼层电梯显示板维修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近期回南天影响,气候比较潮湿,现发现区域内电梯显示板故障,分别是*A13层、26层,5B5层、25层,3B10层、2层,1B8层、9层,已安排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修,5B25层,3B2层,1B8层、9层已维修好,可正常使用,还有6A13层、26层,5B5层,3B10层显示板无法维修,已损坏,需更换。

  电梯配件保修期已过,需公司付费用进行维修,现电梯维保单位报出电梯显示板报价单,单块电梯显示板是420元,共4块,总共需要维修资金1680元,是否维修,请公司领导给予回复!

  **花园项目部

  20**-**-**

篇3:花园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花园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使用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维保方):

  为使甲方及乙方安全、正确和方便地使用本项目的电梯与自动扶梯等相关设备,并保证其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就乙方为甲方**花园的**台电梯(含客梯、消防电梯)设备提供标准维修保养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双方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内容条款。

  第一条日常维修保养的电梯

  一、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下列《电梯维修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二、《电梯维修保养及金额明细表》:

  梯号电梯品牌型号规格层/站台数保养金额(元/月/台)保养期限保养费小计(元/年)

  电梯保养费合计人民币:整(¥:元整)

  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等国家、广东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甲方要求完成电梯的半月、月、季度、半年、年维修保养项目及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项目,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一、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等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二、乙方保养质量应满足《电梯保养作业要求及标准》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驻场:乙方(□是 R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已经包含在日常维修保养费中)。

  四、除上述标准外,乙方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必须确保由持有电梯维保上岗资格证的员工进行维保工作 。

  第四条维修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年 2 月1 日至20年 1 月 31日止。合同期内,如乙方维修保养质量及配合度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更换维修保养单位。合同期满若乙方的维修保养质量及配合度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双方可续签合同。

  第五条维修保养费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维修保养费为:每月人民币元整(小写:¥),每年人民币元整(小写:¥)。

  本合同采取总价包干方式。乙方是根据本合同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技术规范并满足合同中的维修保养要求报价(此报价已包含保险平安特种设备责任险保险),乙方按此价格一次包定。本合同及附件中如存在漏项,视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子目的报价中,乙方需免费提供此项服务。乙方必须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维修保养内容及满足维修保养要求,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结算调整的要求。

  二、甲方同意乙方对安装于**市**区**路**号**花园 * 台电梯提供下列所选类型的保养服务:

  标准保 R全保Q

  三、支付方式:

  1、甲方按( □月▉季□半年□年 )支付维修保养费。

  2、维修保养费用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即人民币¥:元/季度,先服务,后收费。每季度维修保养结束后的五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发票名称为甲方)申请结算上季度维修保养费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协同乙方对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符合甲方要求后,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

  3、附: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延迟或付款错误,概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

  2、负责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设备日常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3、在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负责给予乙方合理和充分的停梯时间并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4、在电梯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对本合同电梯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5、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6、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相应许可证。进行本合同约定电梯保养工作应在非用梯繁忙时段进行(电梯保养时间需根据甲方需要进行调整)。

  2、对于本合同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设备,乙方必须做到每月 两 次定期保养、检测、润滑与清洁(每两周一次),接受甲方监督,并将记录留一份给甲方存档。

  3、在提供服务时,乙方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场地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及出入证件,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检修技术规范,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其指定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

  4、如乙方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值班服务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乙方值班人员应负责对甲方建筑屋内所有电梯每天不少于两次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乙方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的(含乙方、甲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6、严格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内容实提供服务,并向甲方提供电梯月、季度、年度维修保养计划表,进行电梯设备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修保养工作。

  7、乙方制定的电梯维修保养计划内容,各设备及零配件保养技术要求、频次等应满足国家电梯保养规范中的规定要求。乙方应于每 季度 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个 季度 维修保养计划,由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如乙方修改计划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8、乙方应根据维修保养计划要求认真完成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电梯维修和保养记录交甲方指定责任人员审核确认归档保存。乙方每 季度 度应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整改,此检查记录作为电梯维保费付款依据之一,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执行,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期维保费。

  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方式,当电梯发生故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人员应在 20 分钟之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如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甲方有权扣款100元/次。

  10、乙方对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安全、无任何隐患,如因电梯维修保养未按本合同要求致使甲方电梯损坏或导致任何意外事故,并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或当时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所指定的相关机关)是由乙方上述原因引起,所造成的甲方(含甲方员工)、乙方(含乙方员工)、第三人直接或间接的一切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乙方许可外,甲方不得许可非属于乙方的人员对电梯施行乙方职责内的任何工作。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1、由乙方有偿提供的零部件等,乙方承担 壹 年的质量保证期,若该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损坏的,乙方应免费更换或维修,更换或维修后的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从头开始计算。

  12、乙方应负责在甲方电梯《电梯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两个月向政府质检部门提交年检申请,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年检,并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维修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电梯不能通过年检或复检,乙方负责电梯复检和整改的一切费用,并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及乙方的经济损失),此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维保费,乙方并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13、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有效服务期内,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14、在甲方整体装修期间,可能涉及电梯改造工程,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电梯技术改造方案,并负责协助甲方完成电梯整改和报验工作。电梯改造项目费用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七条 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一、乙方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及附件维修保养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供电梯年度、季度、月度保养作业内容、计划,提前报甲方审核后执行,并按期保质保量进行维修保养,每次进场维修保养均须知会甲方,由甲方派员跟踪,每次维修保养结束后应及时做好相关确认工作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乙方需于每季度 10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 季 度维修保养报告,说明维修保养情况,故障及零部件更换情况,统计电梯的月完好率、故障率等。并在每年首月 10 日前提交年度设备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检测报告及年度维修保养工作总结。合同期满后的 10 天内提交电梯现状安全运行报告及合同期维修保养工作总结。

  三、除甲方或电梯使用者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外,乙方负责其责任范围内价值100元以下(含元)零部件的免费更换。

  四、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专业工程师,具有 3 年以上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经验, 乙方24小时联系电话为: **。

  五、乙方负责其维修保养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保障以及维修保养作业第三者安全责任。

  六、每台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同样故障发生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每超过一次扣除维保费100元,超过两次扣除300元,三次扣除500元,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

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该故障由乙方维保责任造成的,不包括人为损坏及系统断电引起的故障),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七、因维修保养责任引起的困人事故或发生困人事故后乙方未能在20分钟内完成进行解救的,每次扣除维保费100元,或致使甲方接到业主或客户重大投诉,每次扣除维保费200元,如当月连续发生三次或同一季度发生四次困人事故或业主、客户重大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八、乙方应保证所有电梯值班和维保人员必须为合同在职员工,并取得合格电梯维保上岗证和电梯技术资质,并将相关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如乙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不属于乙方公司的员工(如人员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甲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如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用,并且乙方在发给甲方书面催款通知书后仍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暂停对于甲方的服务,直到相关款项完全付清。

  二、如单台电梯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电梯保养计划进行服务,每缺项一次按RMB100元/项扣款处理。一年内如有单台电梯有三次以上缺项服务或有三项以上未达到服务标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而不须向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在书面提出解约后的服务期间,乙方须向甲方所邀请的新维保服务商提供充分的合作。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未按约执行本合同维修保养义务或疏忽职守。

  3、乙方被依法宣布破产,被接收,被接管或解散或相似之情况,以致乙方不再适合执行本合同,此等终止合约将不影响与妨碍本合同之任何权益。

  五、甲方严禁自己的任何员工接受乙方的礼品、娱乐性招待、金钱或其他形式的馈赠。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维保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等额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予全额赔偿。

  六、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随时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扣款等费用。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保险

  乙方需为其执行本合同服务的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权益,原则上甲方要求乙方购买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额达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受益人需包括甲方。乙方也可选择不购买第三方责任险,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业主、租户、顾客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需照价全额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企业形象损失、行政处罚等)。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履行本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双方发生争议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保密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含其员工)不得对外透露双方洽谈业务的情况以及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

  2、任何一方(含其员工)不得透露在另一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看到的、听到的及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以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信息。

  3、在提供服务时,乙方及乙方人员需听从甲方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禁区、办公区域等禁止进入的工作环境。

  4、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终止与乙方的合作,扣除未支付的维保费,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

  ②、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企业形象损失、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

  甲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邮编:

  二、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若邮寄,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作为已送达的有效证明;若传真,则发出时视为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若面交,则对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回执将作为有效证明;对方拒收的,则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回执,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第十三条 其他

  1、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电梯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订《电梯改造合同》后实施。

  2、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 乙 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电梯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甲方同意将保养(包括另行维修)更换下的专用部件,交由乙方回收销毁,以保证废、旧专用部件不流入市场。

  3、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或者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持两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共有附件_1_份,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有:

  附件一:《电梯保养作业要求及标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签章区)(乙方签字/签章区)

  地址:地址:

  代 表 人:代 表 人:

  电  话:         电  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4: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2015)

  金政办发〔20**〕1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10日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金华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含易损件更换)费、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只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民政、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第九条 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二)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条 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并在该电梯使用管理区域内公示,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维修申请报告应包含维修内容、维修预算、施工单位资质等内容。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的,可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垫资申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垫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后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及时归还政府垫资。

  (四)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

  备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一)区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电梯安全日常和专项监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通报给电梯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区质监部门应定期将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目录通报给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内电梯所在建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后,应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缴、续缴方案,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3日起施行。

篇5: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老旧电梯更新,有利于方便业主居民的出行,消除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维修资金的投入,是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维修资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本体:屋面及外墙防水、外墙及楼道粉饰、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

  (二)配套设施: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

  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老旧小区及电梯更新改造的标准和内容。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改造老旧小区和更新电梯,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使用维修资金更新、加装电梯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维修资金开展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应当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列支。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四、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

  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五、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

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六、建设信息平台,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率,解决业主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维修资金管理流程规范化、过程要件格式化、监督管理透明化,开辟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力度,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加强统计分析,改革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年开始建立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和管理数据统计制度,是全面摸清维修资金底数,及时掌握维修资金管理动态信息,辅助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和完善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维修资金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汇总上报维修资金基础性数据信息。

  在加大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的支持力度的同时,各地应当以当前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在专户银行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对于保障住房正常使用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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