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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交房款、契税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6

  尊敬的 先生/小姐:

  您好!感谢你购买了**花园 期 房,为使我司顺利为阁下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手续。请阁下于20**年 月 ____日(办公时间:8:00-17:00)前亲临**花园售楼部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阁下所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M2,其中套内面积为 M2,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为 M2。经实际测绘及产权确认后,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 M2,套内面积为 M2,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为 M2,属于合同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根据合同规定,阁下须补交房款 元,并缴交契税 元,合计共 元。请阁下于上述时间内前来补交。如阁下逾期不办理手续和交款,我司不承担由此造成不能办证的一切责任,我司将按合同规定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三月六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退房屋契税申请

退房屋契税申请
本人**于20**年8月10日购买***四期23B502房,并于20**年 8月 25日缴纳首期款及楼价3%的契税,但据本人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144M2,套内面积不超过120 M2,套内单价不超过4572元/ M2,容积率在1.0以上,可按楼价1.5%缴纳,所以本人要求贵公司退回已多缴纳的1.5%契税,人民币:4051.5元。

申请人:
日期: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09
【实施日期】1997.10.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家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篇4: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3.26
实施日期:1999.03.26
《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经1999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来自:www.pmceo.com)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省契税不分税目和地区,统一适用3%的税率。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出让金或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价格的差额缴纳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纳税人对参照市场价格有异议的,由征收机关依据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税款。评估价格应由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

篇5:平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2006)

  平政发〔20**〕15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保证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定期公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契税市场指导价

  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物价局定期核定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市财政局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合理确定契税计税价格,使契税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对新开发商品房实行发放《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制度

  建设、财政、产权产籍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房屋开发、出售、契税缴纳及产权证办理情况等第一手资料,保证契税征收过程中的透明度。对新开发商品房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共同印制统一编号的《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市建设局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商品房预售时,按审批的房屋总套数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备案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局、契税所、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一份), 《备案表》上填写每套房屋的楼号、房号及面积。开发商每出售一套房屋,向购房者发放一张《备案表》,购房者持自己的《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先到市契税所缴纳契税,市契税所对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与其留存《备案表》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并在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上加盖“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购房者持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产权产籍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市产权产籍办凭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和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对土地权属交易实行《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和“小证换大证”制度

  《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市财政局、国土局统一编号印制,《备案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国土局和土地受让人各一份,表上填写土地的宗地号、地址、面积、等级等内容。市国土局每办理一宗土地交易手续,在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备案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缴存一份《备案表》,土地受让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属于符合契税减免政策的,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审定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契税减免专用章”;属于应该缴纳土地交易契税的,土地受让人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土地受让人持盖有“契税减免专用章”或“契税征收专用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在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应将《备案表》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小证换大证”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缴纳契税、办理了整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出售房屋时,负责为购房者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小证),“小证”办理完结后缴销大证,在此期间严格执行“以证控税”制度,防止税收流失。

  四、实行合理的土地交易契税计税价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4)文件规定,土地契税计税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搬迁费等费用。

  1、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土地产权交易严格执行契税征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准予契税减免的情况外,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一律征收契税。如将国有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集资建房或用于经营性质的一律征收契税。对这部分土地交易契税的计税价格确定,按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计征契税;参与拍卖的土地按拍卖成交价计征契税。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权属转移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2、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按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成交价计征契税。若以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土地基准价计征契税。

  五、建立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实行“源泉控管”

  契税征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契税税源第一手资料掌握在国土和房管部门,为了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改办、产权产籍监理处等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互相协调配合、互相监督,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税源资料,实行“源泉控管”,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六、全面推行房产、地产产权普查制度

  每年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公安、房改、产权产籍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平凉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权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敦促未办理产权证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尽快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证书。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随时掌握房地产交易动态,防止税收流失。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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