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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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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项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1)

  物业项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一)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消防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中心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

  一、北京**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并结合**的实际情况,组织领导和落实健全消防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逐级消防责任制,由总经理或授权保卫部与开发商、双新公司、常驻项目承包单位及ZZ所属各项目经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预防火灾做为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层层落实,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指导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领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消除隐患。出现火险、火灾时负责扑救指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造成火险、火灾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二、ZZ保卫部消防安全职责

  ZZ保卫部是**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总经理和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总经理认真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同各部门,充分发动广大员工,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群众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妥善处理并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掌握了解各单位、部门、各重点部位执行防火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定期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当好参谋助手。

  第十五条 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定期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举办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消防演习等活动,不断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险,火灾原因,并对火灾、火险事故的肇事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和更换,以保证良好可靠。

  第十八条 制定不定期的消防演习计划,负责管理和训练义务消防队,发生火灾时在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员工进行扑救及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三、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规定、指示,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并列入本部门日常管理之中,并制定防火措施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措施,每周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教育,督促指导员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使之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的保养、维护工作,并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二条 如遇火灾事故时,负责组织员工积极进行扑救,同时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和ZZ保卫部,并听从上级的指挥和调动,同时负责追查火灾事故原因,积极主动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常组织员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果一时解决不了,立即报消防安全委员会或ZZ保卫部协助解决。

  四、班组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具体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保卫部防火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促本班组员工,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情况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议增改有关消防安全制度条款。

  第二十七条 发现火情要积极组织扑救,立即报告消防监控中心及ZZ保卫部,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查清起火原因。

  第二十八条 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熟悉安全出入口位置和消防器材、设备摆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五、员工消防安全防火职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学习遵守中心、单位或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制度,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一般性初起火灾。

  第三十条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爱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损坏。

  第三十二条 发现火情时要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内部报警)。

  第三十三条 自己做到并劝阻他人要在指定地点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篇3: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根据公安部门治安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个人的要求,为了将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现制定考核试行办法如下:

  (1)各部门每月结合部门管理服务的考评工作对员工的安全责任考评一次,同每个员工效益奖挂钩。

  (2)安全责任制的管理、组织落实的实绩作为对部门经理政绩考核的内容。

  (3)酒店从每月的效益奖中提取5%作为安全责任奖励基金。由保安部根据每月对各部的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室审批后,落实到各部门、班组或个人的效益奖中。

  (4)保安部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贡献,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的个人和班组除给予重量奖外,并列入年度先进个人或先进班组的评选。

  (5)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完成不好的部门按规定,由人事部、保安部提出建议,经审批后,可扣发部门效益奖。

  (6)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酌情扣发部门责任人的效益奖金;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

  E大酒店保安部

篇4:家居商场楼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家居商场楼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商场楼层消防安全进行责任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楼层消防安全的管理。

  3.主要职责

  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4.内容

  4.1值班工程人员应督导商场楼层施单位遵守执行各项防火措施。

  4.2商场安全部员工应向商户宣传本商场消防知识,发现违反本商场消防安全制度,应及时报告物业商场物业。

  4.3商场清洁人员在搞卫生以及进行其他服务时应及时处理烟头,火柴梗、纸、报,随时注意熄灭火种,少火灾隐患。

  4.4安全员在巡逻中发现商场内有任何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或可燃性气体,应立即报告物业商场物业。

  4.5商场内严禁擅自使用电器具。

  4.6商场安全应熟知本人服务范围内消防设施的地点和使用方法。

  4.7商场安全应熟知楼层所有消防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4.8所有商场楼层员工都有要受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篇5:酒店消防安全委员会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委员会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1.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总经理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副主任协助。

  2.各部门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的形成,素质的提高;对员工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和火灾事故的教育、管理和处罚,由各部门经理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负责。

  3.酒店机房和各种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工程部经理负责。

  4.酒店消防、报警系统的管理、运用由保安部经理负责。

  5.各部门办公室、库房、宿舍等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经理负责。

  6.酒店大厅及客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客房部经理负责。

  7.餐厅、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由餐饮部经理负责。

  8.酒店内歌舞厅及其它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娱乐部经理负责。

  9.酒店长包、办公区域、施工现场、车场及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保安部经理负责。

  10. 保安部消防领班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对全店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轻便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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