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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0〕1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华人民银行报告。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银行

  二○○○年五月十一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七条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第十三条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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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四章 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条 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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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置业公司担保抵押管理规定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股东单位、无资产关系的外部公司三类)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贷款担保、以财产对外提供抵押等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公司担保抵押管理的基本程序,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业务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对外融资管理规定FM-TM-08

  4、职责

  4.1董事会

  "批准公司为非控股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2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3总裁办公会

  "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4总裁

  "批准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5财务总监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6财务部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与控股公司财务部或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关于提供担保的财务管理协议。

  5、管理权限

  5.1首创置业统一安排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首创置业审批(先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对外担保。

  5.2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5.3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对非控股公司的担保申请,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5.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原则上出具贷款金额的担保比例不超过公司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5.5《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应在事先征得首创置业书面同意。

  6、工作程序

  6.1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中贷款方式一栏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上报公司财务经理。

  2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董事会

  审核批准《贷款申请报告》。

  3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将经审批的《贷款申请报告》以及近两年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4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5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6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7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8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2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编制《贷款申请报告》中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2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同时还需将近两年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3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非控股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4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5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6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7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3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担保合同的修改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提交书面申请《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注明要求展期的原因或修改的内容,以及原《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开立日期、编号等。

  2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该项担保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规定,上报财务总监。

  3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备注: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4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申请报告,与控股/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5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或其他贷款合同变更手续后,与银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6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7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没有经过审批的《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注:本流程适用于担保合同的修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7、单据与记录

  7.1《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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