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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年7月22日

  附件下载: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doc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目的和依据: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实施对工伤者的医疗治理和费用的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1、企业和员工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

  1.1企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的责任

  1.1.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为本单位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1.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1.1.3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工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1.1.4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作认定申请,协助调查,做好预防工伤事故。

  1.1.5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争议的员工或其亲属认为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是非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1.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1.7未参加工作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2员工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的责任

  1.2.1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1.2.2工伤员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1.2.3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2、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

  2.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2视同工伤的情形;

  2.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4工伤认定程序

  2.4.1工伤认定申请;

  2.4.2工伤认定受理;

  2.4.3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2.4.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4.5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2.4.6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争议处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

  3.1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解决途径

  3.1.1协商

  3.1.2调解

  3.1.3仲裁

  3.1.4诉讼

  3.2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12、15条、《行政诉讼法》第17、37条进行。

  3.2.1行政争议

  3.2.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途径

  3.2.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3.2.4行政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篇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宣传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宣传材料

  1、z新集公司是根据什么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答:z新集公司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淮南 市淮府[20**]120号《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工伤 保险条例》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和企业有何益处?

  答: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统一规范工伤管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如何提取,职工个人是否需缴纳?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 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分月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国家及 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新政策及规定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淮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职 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5、工伤职工应尽的义务主要什么?

  答: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进行伤情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应在工伤认定及相 关鉴定等工作中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工伤职工必须配合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开展工伤情 况调查;配合工伤经办机构及企业做好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

  6、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在那些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伤?哪此行为不能认定工伤?

  答:(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 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途中行为发生变化或变更方向;或无证驾驶、无牌照等不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 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工伤认定如何申报?

  答:(1)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各单位劳资部门向公 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2)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满1年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 理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8、认定工伤,职工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 身份证复印件。(2) 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 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处理意见 及现场情况记录;正常上下班时间及行程路线图;本人当日上(下)班确切时间及行程所需时间证 明。③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 材料;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⑤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 证明材料。

  9、职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可的,职工应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并在 市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有效证明材料。需要安监、工会、保卫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等密切配合的,各用人单位应派专人予以积极支持协助。如果公司未按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市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直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 定时限内。

  10、工伤认定由何单位,多长时间内完成?

  答: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 司或者职工本人、直系亲属。

  11、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什么?一般什么时候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 在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医院及时提供伤情稳定证明给所在单 位劳资部门)时,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个人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 供材料,经核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等级伤残等级?

  答:分为十个伤残等级。被鉴定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3、因工作受到伤害需生活护理的,分为几个护理依赖等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规定,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 、自我移动5项,将护理依赖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范围中5项需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范围中3项需护理者)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范围中1项需护理者)3个等级。

  1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有那些?

  答:(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三);(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 证及复印件;(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

  15、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30日。

  1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7、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认为伤残情况发 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8、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那些?什么情况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及康复待遇、伤残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 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另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根据交通事 故认定书,对赔偿的标准低于部分,视赔偿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予以补足。

  19、治疗工伤的费用是否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它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

  20、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单位支付的有那些?

  答: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市 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 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费用。

  21、需工伤职工本人支付的费用有那些?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 性治疗的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 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2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需护理的,护理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医院出具护理诊断证 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总额)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单位安排职工护理的 ,不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2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食宿交通费如何确定、支付 ?

  答:职工在市内治疗工伤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市工伤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建议并出具证明 ,市工伤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转到市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2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外出医疗时同行人员待遇和费用如何确定、支付?

  答:同行人员必须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同行人员如果是单位 在职职工,按因工出差标准给予报销;工伤职工家属只报销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标准比照在职职工 报销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标准执行。

  25、工伤职工所需康复性辅助器具费及治疗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由市工伤经办 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6、工伤职工的工伤护理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www.pmceo.com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视不同情况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待遇。

  28、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①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②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③不足四年的,按 全额的80%支付;④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待遇。职工再次 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0、职工应工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确定、发放?

  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的本人工资。

  32、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3、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期间,工伤保险待遇如 何支付?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由于对淮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 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做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结论计算。

  工伤职工在经过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做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 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34、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康复的程序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 ,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所在单位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 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 4-3),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淮南市工伤保险机构 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26、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

  答:(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2)视同工伤(亡)职工;(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人员。

  3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工伤职工有义务提供那些相关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工伤认定结论书;(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 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38、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综 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

  39、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时,申请人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 ,费用清单;(3)医疗诊断证明书;(4)经同意的《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40、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1、工伤职工申请辅助器具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经同 意的《淮南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42、什么情况下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人 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43、工伤职工申报停工留薪内护理费、市内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等相关费 用时应提供的资料有那些?

  答:工伤职工申报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按规定提供工伤治疗通知单原件、医疗期所在治疗 机构护理诊断证明及住院期间证明(加盖医务专用章)、医疗期内护理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批 发放表。报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还须提供《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4、工伤职工申报一次www.pmceo.com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提供伤残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工致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次性费用结算表(注明公司迁调号及离矿手续办理情况)。

  45、经鉴定为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在单位无法安排岗位书面证明或z新集公司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证明原件 、伤残待遇审批发放表。

  46、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主要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必须 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18号令所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 遇。

  另外,根据劳社部函[20**]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因 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47、领取抚恤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抚恤金?

  答: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48、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或可以停发减法有关工伤待遇?

  答:有意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与规定药品目录、价格、标准不 符的;伤情与用药及处方不符的;定点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 伤职工本人负担,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不予支付。

  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或擅自涂改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及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经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可以停发或减发有关 工伤待遇。

  49、z新集[20**]154号文件中所称的工资含义什么?

  答:文件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50、文件中所指规定、待遇等如有变化如何调整?

  答:文件中所指规定、待遇等如有变化随省、市关于规定、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篇4:工伤保险工作工作责任制度

  工伤保险工作工作责任制度

  一、每月25号之前更新保险名单,将辞职或换岗的员工更换为在职在岗员工,注意事项:

  1. 以受伤率较高的制管、吊带、换模、调机、机电、司机等工种为主要购买工伤保险对象;

  2. 更换时必须查询计划换下的员工是否有工伤,工伤是否理赔。保险公司只理赔在保的工伤员工,禁止更换待理赔的工伤员工,否则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理赔过的员工不能够作替换申请。

  3. 所有更换名单都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部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通知保险公司更换。

  二、工伤事故报案操作流程

  1. 各部门、各车间主管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通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查询该员工是否有购买保险,若没有购买保险,必须在工伤发生24小时内更换名单,医院病历上日期必须在保险公司受理有效日期后(向保险公司递交名单更换申请后的2-3天);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统计记录工作

  1) 工伤保险购买记录表:记录工伤保险购买日期、姓名、年龄、工种。

  2) 工伤备案表:详细记录员工姓名、工种、工伤时间、报案时间、住院时间、出院时间、费用、是否仍需要治疗、理赔申请时间、收到赔款时间、金额等资料备查。

  三、理赔操作流程

  1. 人力资源部保险责任人准备相关资料,通知保险公司过来理赔;

  2. 理赔资料:

  1) 事故证明(盖公司章,注意要与工伤员工购买保险时用的公司名称一致);

  2) 事故通知(盖公司章,注意要与工伤员工购买保险时用的公司名称一致);

  3) 伤者病历、发票;若住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清单等(注意伤者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4) 委托授权书(工伤员工签名加盖手印);

  5) 保单复印件;

  6) 团险常规理赔申请书(工伤员工签名加盖手印,盖公司章);

  7) 伤者身份证复印件A4一张。

  3.理赔费用:正常情况下,在递交申请十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将赔款汇入公司帐户,并附赔款通知书,人力资源部保险责任人在确认理赔金额后,通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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