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目的和依据: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实施对工伤者的医疗治理和费用的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1、企业和员工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
1.1企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的责任
1.1.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为本单位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1.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1.1.3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工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1.1.4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作认定申请,协助调查,做好预防工伤事故。
1.1.5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争议的员工或其亲属认为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是非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1.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1.7未参加工作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2员工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的责任
1.2.1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1.2.2工伤员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1.2.3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2、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
2.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2视同工伤的情形;
2.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4工伤认定程序
2.4.1工伤认定申请;
2.4.2工伤认定受理;
2.4.3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2.4.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4.5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2.4.6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争议处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
3.1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解决途径
3.1.1协商
3.1.2调解
3.1.3仲裁
3.1.4诉讼
3.2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12、15条、《行政诉讼法》第17、37条进行。
3.2.1行政争议
3.2.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途径
3.2.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3.2.4行政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编辑:www.pmceo.Com篇2:工伤保险工作工作责任制度
工伤保险工作工作责任制度
一、每月25号之前更新保险名单,将辞职或换岗的员工更换为在职在岗员工,注意事项:
1. 以受伤率较高的制管、吊带、换模、调机、机电、司机等工种为主要购买工伤保险对象;
2. 更换时必须查询计划换下的员工是否有工伤,工伤是否理赔。保险公司只理赔在保的工伤员工,禁止更换待理赔的工伤员工,否则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理赔过的员工不能够作替换申请。
3. 所有更换名单都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部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通知保险公司更换。
二、工伤事故报案操作流程
1. 各部门、各车间主管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通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查询该员工是否有购买保险,若没有购买保险,必须在工伤发生24小时内更换名单,医院病历上日期必须在保险公司受理有效日期后(向保险公司递交名单更换申请后的2-3天);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统计记录工作
1) 工伤保险购买记录表:记录工伤保险购买日期、姓名、年龄、工种。
2) 工伤备案表:详细记录员工姓名、工种、工伤时间、报案时间、住院时间、出院时间、费用、是否仍需要治疗、理赔申请时间、收到赔款时间、金额等资料备查。
三、理赔操作流程
1. 人力资源部保险责任人准备相关资料,通知保险公司过来理赔;
2. 理赔资料:
1) 事故证明(盖公司章,注意要与工伤员工购买保险时用的公司名称一致);
2) 事故通知(盖公司章,注意要与工伤员工购买保险时用的公司名称一致);
3) 伤者病历、发票;若住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清单等(注意伤者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4) 委托授权书(工伤员工签名加盖手印);
5) 保单复印件;
6) 团险常规理赔申请书(工伤员工签名加盖手印,盖公司章);
7) 伤者身份证复印件A4一张。
3.理赔费用:正常情况下,在递交申请十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将赔款汇入公司帐户,并附赔款通知书,人力资源部保险责任人在确认理赔金额后,通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注意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