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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划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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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

  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

  颁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 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来自:www.pmceo.com)“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 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nbs p;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 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 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6月23日

篇4: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 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篇5:学校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标牌上必须正确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平面布置图等,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护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等。

  2、施工现场必须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并设置在恰当位置。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此证卡内容及形式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范围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5、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后排入学校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搬运,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7、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0、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

  1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严禁高空坠物。施工单位工人不得从柱子钢箍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2、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3、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挂贴,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而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的监管。

  1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或安检核定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

  1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随时有施工负责人,不得存在无施工负责人的现象,如施工负责人有事不在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16、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17、为便于衔接,学校实行现场例会制度,时间、地点由学校届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学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次例会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同时检查以前计划完成情况。

  18、在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学校现场代表的督查。

  19、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及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在新工人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教育及安全三级教育。

  20、为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绿化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21、临时用电必须统一布置,所有电器一律设置漏电开关,实施中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用电安全隐患。

  2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2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4、施工单位应根据学校现场代表要求召开安全教育大会。

  25、对于违反管理制度中任一条者,将酌情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

  **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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