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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12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来自:www.pmceo.com),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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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7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医院控制检查化验收入比例规定(修订)

  医院控制检查化验收入比例有关规定(20**修订)

  各科室:

  为贯彻上级的规定要求,有效控制我院检查化验收入比例增长,根据莆卫医【20**】215号文件关于公立医院绩效考评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研究修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全院检查化验收入比例控制在25%以下,根据各科室的具体工作不同,确定不同的检查化验收入比例(详见附件)。

  二、全院检查化验收入比例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统计。

  三、院纪委、医保科、财务科、医务部、质控科、药剂科及计算机管理科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全院的合理检查进行督查,并每月统计各科室的检查化验收入比例控制情况。

  四、科室月份检查化验收入比例超标,超标科室按超标金额的10%承担。

  五、实行逐月统计、逐月处罚,并在医院局域网公布。年终进行总核算,检查化验收入比例控制水平达标则所扣罚款如数退还。

  六、年终检查化验收入比例超标的科室、个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列入职称聘任考核指标。

  七、检查化验收入比例列入医院绩效考评,扣分标准如下:检查化验收入比例超标1%(含1%)以下的扣1分;超标1%-2%(含2%)的扣2分,超标2%以上的扣3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各科室检查、化验收入占医药总收入比例控制指标

  zz市第一医院

  20**年3月4日

  附件

  各科室检查、化验收入

  占医药总收入比例控制指标

  科室 控制指标(元) 科室 控制指标(元)

  妇科、产科 37% 耳鼻喉科 26%

  儿科(新生儿科) 31% 消化内科(内窥镜) 27%

  感染科 25% 心血管内科 16%

  骨科 13% 胸心外科 20%

  呼吸内科 24% 血液内科 18%

  急诊病区 37% 眼科 23%

  甲状腺乳腺科 36% 中医肛肠科 18%

  康复医学科 13% 中医骨伤科 23%

  口腔科 18% 中医科 31%

  老年病科 27% 肿瘤内科 21%

  泌尿外科 23% 肿瘤外科一区 22%

  内分泌科 32% 肿瘤外科二区 22%

  普外科 21% 放疗科 13%

  神经内科 29% 皮肤科 30%

  神经外科 17% CCU 16%

  肾内科 21% 烧伤整形科 11%

  介入科 11% 重症医学科 23%

篇4:百货商厦商品验收管理办法

  百货商厦商品验收管理办法

  一、厂商送货时,须将货物送到订单指定仓库,送错地点不得收货。

  二、厂商送货时须付公司订单(传真)及送货单、没有订单、不得收货、订单未经商品部确认不得收货须紧急通知商品部人员补办手续后才可收货。

  三、验收时、个别商品数量不得超过订购量之5%、否则不得收货。

  四、验收人员在商品入库前、对待验收商品进行以下几方面核对与检查:

  1、进货商品之品名、规格、数量逐一与进货单进行核对。

  2、商品是否按照规定之验收。

  3、保质期与生产日期(接近保质期商品、不能受理)。

  4、包装形态是否完整。

  5、不良品是否混流(脏残商品、凹罐破损、铂包是否起泡、真空食品是否有空气等)。

  6、是否有其他同业退货品、如果有以上所列瑕疵或不良品、应直接给厂商带回、本公司依实际收货量办理验收、不在办理退货手续。

  五、订单为避免厂商塞货及增加作业手续一张订单只能交货一次、不得分批交货、如有厂商多送时、除非商品人员于当天立即补办采购单、否则不收。

  六、验收人员验收后应在商品人员传送之订单上填上实收数量、如果没有找到订单、除非商品人员立即补单外、不得收货,如果商品有国际条码,应检查是否和订单一致。

  七、电脑组应设立专门输入人员在验收完成后立即输如验收资料,供其他仓库或卖场人员了解库存商品状况即时办理商品流转或销售。

  八、验收输入时、电脑在商品档提取当时进价作为订单之进货价。

  九、仓管单位在办完验收手续后,无国际条码的商品需列印店内码张贴、依各商品储位将商品入库保存。

  十、每日下班之后,电脑组须打印验收明细单、并将订单及发票依表上之顺序整理送至财务部结算。

  十一、厂商送货日期超过规定之延时收货日期、不得收货。

  十二、为加强商品验收管理、防止弊端产生、一般商品验收设二道复查关卡:

  1、商品验收入库后、仓库人员作复点作业。

  2、进入卖场陈列之商品、由商场管理人员复点。

  另外、验收人员确实检查厂商进货人员携出的退货商品、其数量与退货单是否相符严格检查空箱以防进货人员夹带商品。

篇5:酒店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清洗保洁消毒制度

  酒店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保洁消毒制度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并应进行验收.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产品应有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同时还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及发票等购货凭据,消毒剂还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并做好采购记录.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四)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五)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六)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七)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八)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九)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十)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并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的浓度达到消毒效果.

  (十一)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十二)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三))清洗消毒后的物品应分类存放保洁.已消毒的饮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存放杂物。

  (十四)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按照《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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