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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兴署办发〔20**〕24号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管理,根据《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兴署办发〔20**〕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条 参保范围
(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1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上年12月31日,下同)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下同)。
第四条 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中小学校(园)的学生不受户口和年龄的限制,统一在就读学校(园)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第五条 成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5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每人每年130元,财政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5元)。
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年225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每人每年70元,财政补助155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0元、盟财政补助25元、旗县市财政补助20元)。
第六条 未成年城镇居民(中小学(园)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按每人每年135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每人每年40元,财政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5元)。
未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按每人每年135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105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8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6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盟和旗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居民人数及应补助金额,足额列入预算。盟和旗县市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30日前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参保居民电子档案记录和盟旗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按年度缴纳,缴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20**年新参保的居民,须于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20**年下半年的医疗保险费;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居民,须于4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的居民在办理缴费手续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在参保后的第二年,于4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三)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1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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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

晋市政办[20**]4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 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社区医疗保险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以下学生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重度残疾的学生(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填写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此表由社区存档)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微机系统,制作参保居民基本信息U盘。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参保明细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一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来自:www.pmceo.com),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
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学生提供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汇总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学生)参保明细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学校代办机构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制作参保学生基本信息U盘,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 参保居民因人员类别、信息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参保时,应持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新增、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
1、新增登记。新生儿、新迁入人员、劳教或刑满释放、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等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新增登记参保手续。
2、变更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学龄前儿童升入小学时,应提供户籍证明资料。
(2)城镇居民成为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籍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学生转校、升学和退学,需提供有关变更资料。
(5)在参保年度内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满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按相应标准办理。
3、注销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人员迁出,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3)新生入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
(4)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手续及复印件;
(5)居民就业,提供用工手续及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城区、陵川县补助70%,对其他县、市补助40%,对市直学校在校学生全额补助,下同),个人缴纳20元。
(二)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20元。
(四)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个人缴纳3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

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6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社区医保代办机构向缴费居民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各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有关规定交至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集中交至所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或由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对学生)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填报《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同级财政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从参保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参保居民除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20**年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证件发放
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和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各代办机构要在医疗保险证上填清缴费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印章,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发放。在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缴费凭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已参保缴费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的通知时间,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时需交纳工本费

篇3: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95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为:未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参保登记
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中小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一)成年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选用其父(母)市医保卡内余额缴费的,提供父(母)身份证、市医保IC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民政局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证照片两张。
有关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居民本人,复印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留存。
四、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可在办理参保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直接办理缴费,也可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已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为其子女直接缴费。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录入微机系统,并制作参保居民基本信息U盘。
(二)街道办事处将各社区情况核对汇总后,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明细

篇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001)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2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

  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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