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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管理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赤政发[20**]014号

20**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创造和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明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文化、民族事务、民政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管理按其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辖区全面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管理、密切配合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全面参与的综合体制。

市政府成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指挥、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民族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辖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在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私搭乱建、损害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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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晋中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发〔20**〕4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六条 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属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场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及其权属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的

篇3: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一定要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发文之日起,按《办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与新开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五月一日前办理或补办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手续,未办理和未补办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起重机械登记牌、证、与使用的各种表格,各县(市、区)建设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按照局运建安字(20**)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检查中,如发现未办理或未补办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地址:市建设局西二楼
电话:0359—2222963
传真:0359—2222962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建字〔20**〕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等。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程序。
安装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表》备案所需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文件、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2)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起重机械地基与基础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

篇4: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8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

篇5: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

晋市政办[20**]4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 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社区医疗保险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以下学生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重度残疾的学生(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填写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此表由社区存档)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微机系统,制作参保居民基本信息U盘。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参保明细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一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来自:www.pmceo.com),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
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对学生提供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和相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汇总表》和《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群(学生)参保明细表》(以上两表一式二份,学校代办机构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一份),制作参保学生基本信息U盘,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 参保居民因人员类别、信息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参保时,应持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新增、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同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社区存档,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
1、新增登记。新生儿、新迁入人员、劳教或刑满释放、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等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新增登记参保手续。
2、变更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学龄前儿童升入小学时,应提供户籍证明资料。
(2)城镇居民成为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籍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学生转校、升学和退学,需提供有关变更资料。
(5)在参保年度内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满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按相应标准办理。
3、注销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人员迁出,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3)新生入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
(4)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手续及复印件;
(5)居民就业,提供用工手续及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城区、陵川县补助70%,对其他县、市补助40%,对市直学校在校学生全额补助,下同),个人缴纳20元。
(二)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20元。
(四)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个人缴纳3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

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6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社区医保代办机构向缴费居民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各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有关规定交至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集中交至所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或由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对学生)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填报《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同级财政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从参保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参保居民除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20**年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证件发放
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和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各代办机构要在医疗保险证上填清缴费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印章,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发放。在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缴费凭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已参保缴费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的通知时间,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时需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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