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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8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举报和奖励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以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当面口头等形式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材料;(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上报、通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六)建立举报奖励档案。

  第四条 举报范围:(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二)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

  (三)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或者强行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五)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的;(六)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帐户手册》划取费用服务的;

  (七)将《个人帐户手册》转借他人使用,并为他人购药或者冒名住院的;

  (八)冒用他人《个人帐户手册》或利用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九)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骗取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十)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费的;

  (十一)挤占、挪用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十二)利用职权索要财物,侵害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利益并设法包庇和袒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

  (十三)在检查中没收药品据为己有的。

  (十四)其他违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采用实名制。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属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如实登记,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来自:www.pmceo.com),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案件特殊的,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对被举报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举报奖励以州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奖励标准实行分段累计制:举报落实骗取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骗取金额的40%奖励;1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30%奖励;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20%奖励;1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10%奖励;50001元以上的按5%奖励。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奖励金的审批,建立健全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兑现、发放、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被举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举报材料专人保管;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三)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泄密以至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20**年1月8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年3月8日

  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环保举报热线“12369”,或者以信件、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举报邮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受理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核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并给予奖励;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并给予奖励。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行为应给予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违法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四)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五)向水体、下水管网非法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非法超标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3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规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七)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

  (八)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各县(市)区财政安排,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举报人所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只奖励奖金最高一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及公安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或与其业务相关联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举报的,或者指使他人举报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有毒物质包括: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晋政发〔20**〕9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省环保局 20**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制度等,造成环境污染,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任一举报方式:
(一)拨打12369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除12369举报电话外的其他举报方式和途径(办公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号码、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制度。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篇4:幼儿园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  幼儿园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园安全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霞浦幼教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教职工奖励方案

  (一)班主任奖励方案

  1、每月对班级进行的安全考核,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一学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级优先。

  (二)教职工奖励方案(包括班主任)

  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奖励金额在20-100元不等):

  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以安全加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如遇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二、社会人士奖励方案

  欢迎热心人士参与幼儿园的平安校园建设,对于校外关心幼儿园安全的家长、来客,发现校园隐患的能及时报给学校,我们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三、举报电话:*** 林老师 18***7 冯老师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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