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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112号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满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住办)设在银川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购买者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核实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报经市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当是具备下列第(一)、(二)项条件,且符合(三)、(四)项任一项条件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在1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拆迁户。
第八条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
未婚职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标准以一人计算。
第九条 离婚家庭无房一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离异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二)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买过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从外市、县调入,在本市工作不满两年或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六)单位奖励赠送过住房的。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内。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身人员限定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出售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市房改办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购房人办理《资格证》的,应当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附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购房人取得《资格证》后,可随时申请购买全市任何单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发放前应向社会公示。

编辑:www.pmceo.Com

篇2: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政发〔20**〕53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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