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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

  实施日期:20**.02.01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执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以及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进行评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下简称地震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下列建设工程场地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区划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对社会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建筑;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3.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工程,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中长隧道,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来自:www.pmceo.com),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和医疗中心。

  (二)位于地震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三)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把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必备文件交项目审批部门查验。

  第九条 凡按本规定第七条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级别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承担单位应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进行资格审查管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实行上岗证制度。

  外省到我省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和登记。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经评审后未获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相应补充工作,所需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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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渝文审[20**]47)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47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辖区内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地震局。

  第四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提出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参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

  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

  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

  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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