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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200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1

  发布日期:20**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年04月12日

  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牡政发[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自愿参保缴费、政府适度补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在本市市区内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根据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6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并以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逐月划入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3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检特治、慢性病和住院待遇。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除按上述标准缴费外,(来自:www.pmceo.com)还须根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按照每年869元的标准,一次性缴齐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上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方式不予变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清退。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须在参保人户口注销的当月,按照法定程序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医保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清退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按《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牡政发[20**]44号)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填报《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或《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四、参保时限

  参保人须在20**年6月1日至20**年8月31日期间到市医疗保险局医保大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办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9)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20**〕24号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及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篇3: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来自:www.pmceo.com),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

篇4: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2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市级统筹区域(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镇居民医保”),是指在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下,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特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保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参保自愿、参保居民权利义务对等和多渠道筹集资金,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医保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本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具有我市城区城镇户籍的居民(以下称“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0至18周岁的其他居民;
(二)男性18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非从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居民;
(三)未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待遇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市、区政府补贴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医保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年医保费用由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下列数额比例共同承担:
(一)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贴4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6元,政府补贴64元;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贴50元。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非从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贴120元;劳动年龄段内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210元,政府补贴90元。
(三)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100元。其中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贴220元;老年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贴140元

篇5: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发〔20**〕19号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家庭)参保自愿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健全和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公安、物价、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身份认定、组织参保缴费以及同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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