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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上述条件,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千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主持设计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托无异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进入勘察、设计招标程序,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进入勘察、设计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应当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提供所需要的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及道路、水电等市政设施相关基础资料;

  (四)有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无不良行为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参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者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当由建设单位确认。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二)年度投资计划;

  (三)勘察、设计单位经济赔偿能力证明材料;

  (四)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五)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设计单位全面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负责,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报告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审查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及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政府批准文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合格取得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后,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技术性审查合格后应当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材料);

  (二)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分别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抗震、抗灾等抗灾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在技术性审查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时应当审查抗灾设防内容,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或者进行了专项论证,但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材料)。

  存在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况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审查、批准及论证意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当自资料完整提供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审查:

  (一)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十五个工作日,中、小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十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七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五个工作日。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后勘察设计修改时间和报送时间超出规定审查时限三倍以上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办理技术性审查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第三十五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按照规定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重大和复杂的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按照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方案、使用功能等重大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与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有关的文件、图纸、勘察报告、资料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散失或者据为个人所有。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相应的事故报告制度。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结果和事故处理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注册证、职称证、毕业证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分支机构备案单位进行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资质证书、认定书、分支机构备案书记载内容变动情况;

  (二)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

  (三)执业人员注册和在岗情况,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资本金等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五)信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对信用等级不合格、行为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发放信用手册,并清出本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动态核查不予通过。

  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未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接审查任务的;

  (三)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八)未及时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三)(四)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人员执业印章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成果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行政性审查是指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质量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备案进行的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实质性审查,本办法中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均指技术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并经20**年10月26日修订的《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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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 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 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 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3: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为保证项目开发成本目标的实现,本指引规范了施工图设计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方法。

  2.范围

  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本管理。

  3.定义

  目标成本:通过确定成本目标值,用来指导产品设计、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成本控制的指标性文件。

  4.职责:

  4.1项目公司-工程技术部

  4.1.1负责审核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安成本目标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

  4.1.2负责审核项目总包工程、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1.3负责审核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1.4负责项目成本目标分解运作过程中的总组织与协调工作。

  4.2项目公司-造价部

  4.2.1负责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安成本目标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

  4.2.2负责编制总包工程、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2.3负责编制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2.4负责与相关部门就限额设计数值及成本建议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形成《目标成本指导书》。

  5.工作程序

  5.1制定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

  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造价部须对公司审批的项目发展成本控制目标中建安成本进一步分解、细化和完善;

  5.2施工图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5.2.1造价部根据发展成本目标,结合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阶段初步方案及市场水平,针对各分项工程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限额设计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或对主要材料选型、成本控制点提出建议;对分项工程中影响成本较大或容易造成成本流失的关键点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限额设计成本控制重点,成本建议按专业具体提出以下几点:

  5.2.1.1土方及挡土工程:该工程成本容易流失,建议土方综合考虑场内平衡、挡土墙多方案经济比选,土方主要控制挖运总量、挡土支护依据方案提出成本限额指标;

  5.2.1.2桩基工程:不同的桩基形式对成本及工期影响较大,且成本容易流失,重点建议桩基选型多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据不同的桩基形式提出相应的限额指标值或分项成本目标;

  5.2.1.3结构工程:该部分约占建安成本比重较大,且对销售没有直接的影响,这部分是成本控制的重点,在满足设计规范的最低要求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主要对钢筋、混凝土技术含量提出技术指标数值;

  5.2.1.4建筑、装修工程:其质量及效果对售楼影响较大,占建安成本比重较大,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为材料选型,对外墙砖、铝合金门窗、电梯前室装修、防水工程等制定合适的经济指标值;

  5.2.1.5安装工程:主要控制安装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选型,对电梯、机房设备等建议采用国产或中外合资优质产品,管线选用合适的中档材料;

  5.2.1.6景观工程:景观工程成本波动性、弹性较大,设计质量、材料的选型是该部分成本控制的重点,;

  5.2.1.7分包工程:该部分的特点是专业性较强,政府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成本控制的重点是方案的深化及优化;

  5.2.2限额设计数值及成本建议按格式填写,对其中重点控制点必须加以明示。

  5.2.3造价部就须编制的施工图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初稿,充分征求设计院及工程技术部的意见并进行完善,必要时须召集工程技术部相关人员开会确认。

  5.2.4确认后的限额设计数值及成本建议经造价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作为设计限额要求,提交工程技术部具体落实。

  5.3施工图出图后,造价根据施工图计算重点控制点的经济或技术指标值,与审批的限额设计数值比较,及时向工程技术部提出反馈意见。对超出限额设计部分提出预警,并报分管副总经理综合决策。

  5.4设计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编制设计成本控制分析总结报告,聘请有丰富设计及造价专业经验的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最后由技术评审委员会对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评定。

  6.表格和记录

  无

篇4:施工图内审作业指导书

  施工图内审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施工图的内部审核是房产开发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往往因时间紧迫而常常被开发企业所忽视,以至很多应该事先发觉纠正的问题到施工时甚至施工后才暴露出来。不仅引起返工损失,而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严重的还会造成无法纠正的功能缺陷。所以把好设计质量关,也就是从源头上保证了质量,进度,成本的有效控制,在这上面花费些时间和精力正是非常值得的。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负责控制规划总图和建筑工种图纸在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设计质量。

  总工程师:负责控制结构和设备工种图纸在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设计质量。

  主办岗位项目经理:通阅全部图纸,提出和汇总内审意见。

  协办岗位土建和设备的设计管理,现场的土建和设备工程师:通阅全部图纸,提出内审意见。

  3.紧前工作

  施工图设计完成。为尽量不占用关键路线的时间,本作业可与审图公司的审图同时进行。

  4.作业描述

  审图公司主要审查设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施工单位主要关心设计的可操作性,而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往往不被这两家单位所重视,这就需要开发企业自己来关注。所以甲方内审不必担心是否会违反强制性规范,是否会安全度不够,更不必拘泥于细小的差错和遗漏,重点把握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就行。

  4.1建筑和结构工种的图纸内审

  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由总建筑师和总工程师牵头,土建设计管理和现场土建工程师一起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营销部门主管和社会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内容:

  4.1.1规划布局、建筑形态和外装饰、单体内部格局等是否与扩初方案一致或有所优化改进。4.1.2是否完整体现了开发企业既定的功能要求和建筑标准。

  4.1.3政府各专业建筑管理部门、配套部门对扩初方案的审查修改意见是否都在施工图上得到了落实。

  4.1.4对照荷载、结构和抗震等规范,复核结构设计的计算机输入数据;抽查基础,标准层结构的实际配筋率是否与内力计算结果相一致;各部位的结构安全度是否均衡。

  4.1.5墙体材料的选用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政府导向,其荷载取值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电梯井道的内净尺寸是否与已确定的设备匹配。

  4.1.6特殊的结构或装饰构造是否有成熟的施工技术来实施,大幅度增加的成本值得不值得。

  4.1.7是否存在因结构布局的原因,导致使用舒适度的恶化,如梁、柱位置严重影响室内空间利用;楼梯碰头;阳台沿口梁过厚影响室内日照;明显过于保守的厚墙、胖柱、肥梁等。

  4.1.8桩基,基础或地下室的结构设计是内审的重点,是否经过经济技术比较;是否还有更经济合理的潜力,必要时可专题咨询相关专家。

  4.2各设备工种的图纸内审

  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由总工程师牵头,设备设计管理和现场设备工程师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除供应商以外的专业专家学者参加。重点审查内容:

  4.2.1空调的热工设计和计算是否偏于保守;电源的功率分配是否存在该大不大,该小不小的现象。

  4.2.2是否采用虽未淘汰但已明显过时落后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4.2.3是否存在因设备布局的原因,导致使用舒适度的恶化,如设备管线影响室内净空高度,可以穿梁的线管走梁下,可以靠边的立管不靠边,可以隐蔽的户用配电箱装在主墙面上,粗笨的减压阀不装在管井里而装在厨房里,设备噪声、废气、排污等污染源影响办公和居室的生活环境,室外和屋顶没有备用的电源等等。

  4.2.4设备用房是否大而无当,白白浪费面积。

  4.2.5可以走捷径的管线兜远路。

  4.2.6大型的机组设备不考虑留有安装或拆换的搬运通道,管线和设备缺乏检修的操作空间。

  4.3项目经理汇总整理两组内审意见,经总建筑师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协调一致后正式作为图纸会审时的甲方意见(详见作业指导书《施工图会审》)。

篇5:施工图设计交底作业指导书

  施工图设计交底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施工图会审是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的一次重要的协调会议。是工程建设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事先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会审,可以使设计中的一些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得到纠正,一些表达不清,容易误解的地方得到澄清;一些不合理的或不经济的施工方法得到调整;一些与甲方的开发意图不符的做法得到修正。

  2.主管岗位 总工程师:有针对性地审阅图纸,批准项目经理的会审意见,出席重大或复杂工程的会审会议。

  主办岗位 项目经理:会前通阅全部图纸,汇总甲方会审意见,主持会审会议。

  协办岗位 土建和设备的设计管理,现场的土建和设备工程师:通阅分管工种的全部图纸,提出会审意见,配合会务工作。

  3.紧前工作条件

  3.1施工图必须完整,并具备审图公司出具的审图合格的文件。

  3.2全部图纸已经移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已有合理的阅图时间。

  3.3项目经理已在公司内部组织内审,把各工种图纸中的相互配合差错,及不合理,不明确,不经济或与原审定的扩初设计有异的地方已详尽摘录汇总(详见作业指导书《施工图内审》)。

  3.4项目经理已向总工程师专题汇报,确定了甲方在会审会议上的发言内容。

  3.5项目经理已向各参会单位发出了会议通知,并了解各参会单位均已准备就绪。

  4.会审会议的议程

  4.1应出席对象:

  甲方:项目经理、土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重大或复杂工程由总工程师出席,协助项目经理作好参谋。

  设计方:设计总负责人、各工种设计负责人、设计人。

  施工方:总包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现场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各工种施工员。

  监理方:总监理师、现场各工种的监理师(监理员)。

  会审会议由本主办岗位主持。

  4.2会议内容:

  4.2.1由设计总负责人介绍工程设计意图和工程概况,由各工种设计负责人介绍本工种的主要设计特点。

  4.2.2分工种召开工种会审会议,甲方人员按事先分工安排,出席各工种会审会议,确定记录人员,按标准格式作好记录,代表甲方发表会审意见。设计单位解答提问,当场不能答复的或需要另行出图的应签认解决期限。

  4.2.3监理单位应站在甲方的立场上,对照施工图与已审核过的扩初图纸是否有矛盾,是否全面反映了业主的功能要求和建筑标准,与政府各专业建筑管理部门对扩初的审查修改意见是否都在施工图中得到落实。

  4.2.4施工单位从施工实施角度出发,校核各工种图纸本身之间,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表达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局部构造是否缺图,工艺和用料等是否缺少施工说明,尺寸是否有差错,预留洞孔是否遗漏,管道密集和交叉的部位是否有标高重叠等等,并对照自身的技术、设施条件是否有无法施工的情况。

  4.2.5对于施工单位提出设计不合理的地方,甲方和监理单位应作客观分析。由于施工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带有一定的偏见,例如有些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大,利润薄,施工单位提出种种理由要求变更,甲方和监理单位应该在保证建筑和施工安全,确保使用功能不降低,造价不增加的前提下,再考虑施工单位的建议,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约期答复的意见。

  5.项目经理负责各工种会审记录的整理和汇总,并按公司会议纪要格式要求编制“会审会议纪要”。

  6.会审会议纪要必须按施工图分发份数复制,由各参会单位加盖公章。

  如无特殊情况,会审会议纪要必须在两天内分发至各相关单位。

  附:会审会议记录的表头格式:

  工程名称工种

  序号所在图纸编号问题处理结论处理时限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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