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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辽市政办发〔20**〕49号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辽阳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扎实做好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改善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市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重,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力争实现节约18万吨标准煤。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11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6万吨标准煤。

三、工作标准
(一)凡20**年4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并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不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在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有条件的要对室内采暖系统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和改造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待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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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辽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辽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搞好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节能运行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既有建筑的用能管理,积极稳妥构建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建筑节能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在总结和吸纳省内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能耗动态监测、节能改造等制度,建立起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并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市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节能改造。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

二、实施步骤
20**年,在市本级范围内选取2至3个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经充分的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采取适合我市实际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试点。
从20**年起,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节能潜力较大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能耗统计。20**年底前,要完成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含各类院校)的房屋信息及20**年度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能耗信息调查统计,并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对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采取实时监控统计。在能耗统计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库,为实施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20**年,要围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篇3:葫芦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4年)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现将《葫芦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年12月4日

  葫芦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编制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列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鼓励和支持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替代。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型墙材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检验室,并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墙体材料和生产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和生产设备。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经依法获得认定的,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备案制度。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由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备案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设计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采用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要求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和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规定进场查验,不符合节能设计和消防技术安全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

  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接受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墙体和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其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保温工程和备案登记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省节能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节能检测业务的,应在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节能检测业务的,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依照《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层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

篇5:泸州市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

  泸市府办发〔2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建筑能耗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我们必须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新建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措施,对既有建筑也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来自:www.pmceo.com)采用新型优质建筑材料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改善居住条件,既是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综合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建筑节能要以墙体材料革新为基础,墙体材料革新要以节约资源和达到建筑节能为目标。要积极研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发展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和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实心页岩砖的目标,这将对节约能源、保护植被、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注重因地制宜、完善措施、发挥市场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实现全社会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目标,落实建筑节能措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目标

  凡泸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含区、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广外墙外保温系统,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鼓励农村集镇建筑参照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继续保持城市规划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已达到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完成到20**年底各区、县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禁止实心粘土砖规模生产的目标。到2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平均达到6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城市规划区达到15%。 四、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建筑节能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能耗指标、建筑节能改造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的考核内容。要结合本地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建筑节能发展、建筑节能改造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工作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节能规划、施工图审查备案,实施过程监督,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推广应用,工程竣工后节能备案、能效测评等管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每年确定拟安排的项目目标和资金计划目标。

  3.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每年至少确定一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的题目。

  4.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确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保温、隔热性能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重点地加以扶持。

  5.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使用期限管理,制定年度计划,逐步淘汰粘土砖、限制实心页岩砖的生产,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6.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节能工程涉及的有关税费实行优惠政策,并按国家规定制定具体实行减免优惠的标准和优惠比例。

  7.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产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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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8.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严格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发放工作。 9.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抓好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调控作用,一是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中长期目标、政策措施;二是将建筑节能的中长期目标和阶段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中认真研究论证资源的综合利用与节能对城镇布局、功能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所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执行《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转发四川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标准,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逐步推行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

  (四)坚持设计审查,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继续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过程中凡按要求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和按照建筑节能设计50%的设计标准实施的工程项目,按照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返退。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材料、产品适用标准先经当地节能部门审查备案。

  (六)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以通过政府补一点、产权人拿一点、用户出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做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先从政府机关、(来自:www.pmceo.com)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建筑开始到示范建筑小区,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

  (七)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科技创新,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努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一批如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地表水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示范项目。 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的应用技术的研发,结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八)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的要求纳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整个过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建筑节能管理的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材料技术未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或不具备推广使用证书,未经当地节能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建筑节能设计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对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设行业内的优秀勘察设计、方案评选、工程项目评优、评奖、“标化工地”管理的必备条件之一,并纳入资质和信用体系管理。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对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能耗统计和能效测评。

  (九)做好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新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共识。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及时总结和表扬建筑节能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树立良好的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建筑节能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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