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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本政办发〔20**〕86号
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运输业务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其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海事业务进行宏观指导。
(二)拟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
(三)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统计上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导、帮助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检查船舶(艇、筏)、设施和人员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等。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特殊情况时制订和组织实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规定。
(五)协助上级搞好船员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资料和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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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学生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学校学生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1、为了保证航行安全,一定要乘坐有关管理部门颁发有安全合格证书的船舶,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2、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雨、大浪、浓雾等,不冒险乘船。

  3、上船和下船时应该遵守秩序,不要推推攘攘、争抢等,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4、乘船时应站稳扶好,不要骑坐栏杆,不要把身体伸出船外,不要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

  5、上船后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6、下船时应等船身靠岸后方可有秩序下船,船未靠岸不能下船。

  7、不能乱动船上的设备,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8、夜间航行时,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9、乘船过河的整个过程,对船上的船工和巡逻老师一定要文明有礼,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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