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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大政办发 [20**] 71号
二○○七年六月二日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1995〕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在全市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投产鉴定3年以内、投产1年以上,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其中,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其原材料和零部件国产化率须达到70%以上。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的新产品,不再参加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
第四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其评选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较大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年利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600万元、年利润达到 8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优先评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第五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优秀新产品总数不超过60项。一、二、三等奖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8人、6人。
同时,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授予“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该奖项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7—9人组成,下设评(来自:www.pmceo.com)审办公室(设在

采编:www.pmceo.cOm

篇2: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20**年1月8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年3月8日

  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环保举报热线“12369”,或者以信件、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举报邮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受理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核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并给予奖励;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并给予奖励。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行为应给予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违法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四)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五)向水体、下水管网非法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非法超标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3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规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0元。

  (七)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

  (八)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各县(市)区财政安排,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举报人所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只奖励奖金最高一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及公安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或与其业务相关联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举报的,或者指使他人举报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有毒物质包括: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2019)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包头市委办公厅
厅发[20**]85号
20**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

篇4:伊克昭盟社会保险机构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报告(1999)

盟行署:

根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98]36号“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内财社字[1998]956号)精神,现将我盟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奖励办法报告如下。

一、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中关于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不得再提取管理费。

二、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以自治区下达我盟的收缴率作为全盟全年目标考核指标,下达盟直和各旗市,以参统覆盖率、收缴工资基数和基金收缴率三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具提取比例为: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85-90%,可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1.5%的奖励金; 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90%以上的可以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2%的奖励金。因企业转制或破产等原因,一次性清偿的资金不计提奖励基金。

四、执行时间、提取办法、审批程序: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提取的办法采取一年一提,即:当年应提的基金在次年一季度之内审批兑现(来自:www.pmceo.com),在此之前不得预提预支;根椐完成情况旗市由旗市财政、劳动部门申报,盟社保局审核,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盟直由社保机构申报,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取。

五、此项奖励金由财政和劳动部门协商后,主要用于达到考核要求单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也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其中用于个人的奖励控制在社会年平均工资3个月以内,不得平均分配。

六、奖励基金提取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报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专户拔入在社保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方可支付使用。

七、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地区。对于1998年年底尚未建立财政专户的地区,不执行本办法,同时亦不允许提取奖励基金。

以上

篇5: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阳政办发〔20**〕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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