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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198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4

  (19*2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2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黄金矿产资源,发展黄金生产,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和从事黄金生产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严禁个体淘采黄金矿产和选冶、加工黄金。

  第三条 黄金矿产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实行计划开采。

  第四条 省黄金管理局是全省黄金生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黄金(来自:www.pmceo.com)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黄金生产行业发展规划;组织黄金生产建设和主要统配物资的供应;对黄金生产企业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充实和加强力量,做好本地区的黄金生产规划、生产建设、物资供应和矿产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金生产行业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黄金矿山的地质勘查、生产建设和矿产产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地质队、矿山地质队,必须按登记划定的工作区域进行黄金地质勘探工作。

  第七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或省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开采。

  凡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单位,必须向黄金生产管理机构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开发、利用黄金矿产资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统一规划组织开采。严禁乱采滥挖。

  第九条 集体开采黄金矿产,应合理提留复田、复林费。

  第十条 开发建设新矿山,在先行探矿的前提下

  ,地质探矿、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可以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需要征占集体开采的黄金矿点时,集体单位应服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补偿集体单位的经济损失,也可以与集体单位联合经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准向无证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提供黄金矿产地质资料。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黄金矿山企业生产应采掘并进,掘进先行,贫矿富矿兼采,并按计划组织生产,保持开拓、采准和备采三级矿量平衡。

  第十四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维简费,用于开拓延深、地质探矿、技术安全措施、小型科研和设备更新。

  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维简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黄金矿山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做好复田、复林工作。

  未经黄金生产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采用氰化、混汞方式提取成品金和半成品金。

  第十六条 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加强金矿地质科学和黄金生产技术的研究工作,推进黄金生产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人才培训,提高黄金生产行业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扶持与鼓励

  第十八条 对地方地质队、矿山地质队实行工业储量承包和超交储量奖励的办法。

  对群众报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黄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全民所有制黄金矿山企业试行每三十一点二五克(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

  对金矿产品(含伴生金)免征产品税。

  第二十条 对向人民银行交售黄金的地区,按国家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和外汇留成。外汇留成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给地区的财政补贴和外汇留成的具体办法,由省黄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年产黄金三百一十二点五公斤(万两)以上的县和六百二十五公斤(二万两)以上的市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黄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黄金生产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需要的统配物资单列户头,由省黄金管理局负责分配;生产建设需要的贷款由人民银行专项下达;生产建设需要的电力、运输

  和其他物资、资金,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黄金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主要物资,国内难以解决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黄金外汇留成部分同有关部门串换或进口。进口物资可按规定减免进口税。

  第五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生产的成品金、合质金,必须全部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交换、藏匿、留用和私自加工。

  第二十四条 含量金(金精矿、金块矿)的销售与运输,由黄金生产管理机构按销售合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黄金收购计划由人民银行逐级下达。人民银行收购黄金时应为交售黄金的单位提供方便。验色应当准确。各有关部门应协助人民银行做好黄金收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氰化物和水银的管理,加强黄金产区的治安、内保和缉私力量,严防黄金流失。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黄金矿产资源,或在打击非法收购、倒买、倒卖和走私黄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黄金矿产的;

  (二)有意庇护倒卖、走私黄金人员,为其提供方便或坐地收购黄金的;

  (三)非法收购、交换、藏匿、留用和私自加工黄金的;

  (四)倒买、倒卖和走私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发布的《辽宁省发展黄金生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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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水务局、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清醒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事故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狠抓已有制度的落实。着力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增强工作实效。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所有岗位、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关键岗位职工技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扎实到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带好头、作表率。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前置条件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对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关系城市安全生产的要素进行专项研究。要在城市防灾规划中完善城市用地风险评估和安全布局、防灾设施规划、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场所规划,提高城市防灾能力。要将保障城市安全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新区、开发区等相关规划审查审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危险性项目选址和布局管理,合理划定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安全防护距离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布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交通等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消除城市安全隐患。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要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围标、串标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曝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引导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为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工程、隧道支护结构、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部位和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易发事故防范措施,切实防止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

  五、强化市政设施安全监管,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各地要认真开展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特别是管龄超过15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改造。地方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要落实燃气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经营、供应的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生活垃圾处理、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监管。36个大中城市要在20**年底前,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加快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窨井盖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督促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维护,认真排查垃圾处理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等配套设施,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焚烧厂管道、阀门等设备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合理控制游客容量,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分流,加强对客流集中、情况复杂区域的监控,完善应急预案。

  六、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切实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

  各地要重点组织检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根本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创新维修资金使用机制,优化使用规则,简化使用程序,提高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效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

  七、强化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提高村镇建设工程安全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严格落实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对没有政府补助的农民自建住房,


要研究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乡镇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及监管。

  春节和两会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结合实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坚决制止盲目抢工期,及时排除市政设施故障隐患,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应急值守责任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备勤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年1月22日

篇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来自:www.pmceo.com),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企业管理19大黄金定律

  企业管理的19大黄金定律

  1、素养

  蓝斯登原则:在你往上爬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梯子的整洁,否则你下来时可能会滑倒。

  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蓝斯登。

  点评:进退有度,才不至进退维谷;宠辱皆忘,方可以宠辱不惊。

  卢维斯定理:谦虚不是把自己想得很糟,而是完全不想自己。

  提出者:美国心理学家h.卢维斯。

  点评:如果把自己想得太好,就很容易将别人想得很糟。

  托利得定理:测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属于上乘,只看脑子里能否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思想而无碍于其处世行事。

  提出者:法国社会心理学家h.m.托利得。

  点评:思可相反,得须相成。

  2、统御

  刺猬理论:刺猬在天冷时彼此靠拢取暖,但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互相刺伤。

  点评:保持亲密的重要方法,乃是保持适当的距离。

  鲦鱼效应:鲦鱼因个体弱小而常常群居,并以强健者为自然首领。将这条首领鲦鱼脑后控制行为的部分割除后,此鱼便失去自制力,行动也发生紊乱,但其他鲦鱼却仍像从前一样盲目追随。

  提出者:德国动物学家霍斯特。

  点评:

  1、下属的悲剧总是领导一手造成的。

  2、下属觉得最没劲的事,是他们跟着一位最差劲的领导。

  雷鲍夫法则:在你着手建立合作和信任时要牢记我们语言中:

  1、最重要的八个字是:我承认我犯过错误。

  2、最重要的七个字是:你干了一件好事!

  3、最重要的六个字是:你的看法如何?

  4、最重要的五个字是:咱们一起干!

  5、最重要的四个字是:不妨试试!

  6、最重要的三个字是:谢谢您!

  7、最重要的两个字是:咱们。

  8、最重要的一个字是:您。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雷鲍夫。

  点评:记住经常使用,它会让你事半功倍。

  洛伯定理:对于一个经理人来说,最要紧的不是你在场时的情况,而是你不在场时发生了什么。

  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r.洛伯。

  点评:如果只想让下属听你的,那么当你不在身边时他们就不知道应该听谁的了。

  3、沟通

  斯坦纳定理:在哪里说得愈少,在那里听到的就愈多。

  提出者:美国心理学家s.t.斯坦纳。

  点评:只有很好听取别人的,才能更好说出自己的。

  费斯诺定理:人两只耳朵却只有一张嘴巴,这意味着人应该多听少讲。

  提出者:英国联合航空公司总裁兼总经理l.费斯诺。

  点评:说得过多了,说的就会成为做的障碍。

  牢骚效应:凡是公司中有对工作发牢骚的人,那家公司或老板一定比没有这种人或有这种人而把牢骚埋在肚子里公司要成功得多。

  提出者: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院

  1、牢骚是改变不合理现状的催化剂。

  2、牢骚虽不总是正确的,但认真对待牢骚却总是正确的。

  避雷针效应:在高大建筑物顶端安装一个金属棒,用金属线与埋在地下的一块金属板连接起来,利用金属棒的尖端放电,使云层所带的电和地上的电逐渐中和,从而保护建筑物等避免雷击。

  点评:善疏则通,能导必安。

  4、协调

  氨基酸组合效应:组成人体蛋白的8种氨基酸,只要有一种含量不足,其他7种就无法合成蛋白质。

  点评:当缺一不可时,一就是一切。

  米格-25效应:前苏联研制的米格-25喷气式战斗机的许多零部件与美国的相比都落后,但因设计者考虑了整体性能,故能在升降、速度、应急反应等方面成为当时世界一流。

  点评:所谓最佳整体,乃是个体的最佳组合。

  磨合效应:新组装的机器,通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把磨擦面上的加工痕迹磨光而变得更加密合。

  点评:要想达到完整的契合,须双方都做出必要的割舍。

  5、指导

  波特定理:当遭受许多批评时,下级往往只记住开头的一些,其余就不听了,因为他们忙于思索论据来反驳开头的批评。

  提出者:英国行为学家l.w.波特

  点评:总盯着下属的失误,是一个领导者的最大失误。

  蓝斯登定律:跟一位朋友一起工作,远较在父亲之下工作有趣得多。

  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蓝斯登

  点评:可敬不可亲,终难敬;有权没有威,常失权。

  吉尔伯特法则:工作危机最确凿的信号,是没有人跟你说该怎样做。

  提出者:英国人力培训专家b.吉尔伯特

  点评:真正危险的事,是没人跟你谈危险。

  权威暗示效应:一化学家称,他将测验一瓶臭气的传播速度,他打开瓶盖15秒后,前排学生即举手,称自己闻到臭气,而后排的人则陆续举手,纷纷称自己也已闻到,其实瓶中什么也没有。

  点评:迷信则轻信,盲目必盲从。

  6、组织

  奥尼尔定理:所有的政治都是地方的。

  提出者:美国前众议院院长奥尼尔

  点评:只有能切身体会到的,群众才认为那是真实的。

  定位效应:社会心理学家曾作过一个试验:在召**议时先让人们自由选择位子,之后到室外休息片刻再进入室内入座,如此五至六次,发现大多数人都选择他们第一次坐过的位子。

  点评:凡是自己认定的,人们大都不想轻易改变它。

  艾奇布恩定理:如果你遇见员工而不认得,或忘了他的名字,那你的公司就太大了点。

  提出者:英国史蒂芬。约瑟剧院导演亚伦。艾奇布恩点评:摊子一旦铺得过大,你就很难把它照顾周全。

  7、培养

  吉格勒定理:除了生命本身,没有任何才能不需要后天的锻炼。

  提出者:美国培训专家吉格·吉格勒

  点评:水无积无辽阔,人不养不成才。

  犬獒效应:当年幼的藏犬


长出牙齿并能撕咬时,主人就把它们放到一个没有食物和水的封闭环境里让这些幼犬自相撕咬,最后剩下一只活着的犬,这只犬称为獒。据说十只犬才能产生一只獒。

  点评:困境是造就强者的学校。

  8、选拔

  近因效应:最近或最后的印象对人的认知有强烈的影响。

  提出者: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洛钦斯。点评:结果往往会被视为过程的总结。

  酒井法则:在招工时用尽浑身解数,使出各种方法,不如使自身成为一个好公司,这样人才自然而然会汇集而来。

  提出者:日本企业管理顾问酒井正敬。

  点评:不能吸引人才,已有的人才也留不住

  美即好效应:对一个外表英俊漂亮的人,人们很容易误认为他或她的其他方面也很不错。

  提出者:美国心理学家丹尼尔·麦克尼尔。

  点评:印象一旦以情绪为基础,这一印象常会偏离事实。

  9、任用

  奥格尔维法则:如果我们每个人都雇用比我们自己都更强的人,我们就能成为巨人公司。

  提出者:美国奥格尔维。马瑟公司总裁奥格尔维。

  点评:如果你所用的人都比你差,那么他们就只能做出比你更差的事情。

  皮尔。卡丹定理:用人方面一加一不等于二,搞不好等于零。

  提出者:法国著名企业家皮尔·卡丹。

  点评:组合失当,常失整体优势,安排得宜,才成最佳配置。

  10、激励

  马蝇效应:再懒惰的马,只要身上有马蝇叮咬,它也会精神抖擞,飞快奔跑。

  点评:有正确的刺激,才会有正确的反应。

  倒u形假说:当一个人处于轻度兴奋时,能把工作做得最好。当一个人一点儿兴奋都没有时,也就没有做好工作的动力了;相应地,当一个人处于极度兴奋时,随之而来的压力可能会使他完不成本该完成的工作。世界网坛名将贝克尔之所以被称为常胜将军,其秘诀之一即是在比赛中自始至终防止过度兴奋,而保持半兴奋状态。所以有人也将倒u形假说称为“贝克尔境界”。

  提出者:英国心理学家罗伯特·耶基斯和多德林。

  点评:

  1、激情过热,激情就会把理智烧光。

  2、热情中的冷静让人清醒,冷静中的热情使人执着。

  11、调研

  特伯论断:在数字中找不到安全。

  提出者:美国经济学家w.s.特伯。

  点评:数字是死的,情况是活的。

  摩斯科定理:你得到的第一个回答,不一定是最好的回答。

  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r.摩斯科。

  点评:刨根得根,问底知底。

  12、预测

  罗杰斯论断:成功的公司不会等待外界的影响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而是始终向前看。

  提出者:美国IBM公司前总裁p.罗杰斯。

  点评:只想随波逐流,难有理想彼岸。

  萨盖定律:戴一块手表的人知道准确的时间,戴两块手表的人便不敢确定几点了。

  提出者:英国心理学家p.萨盖。

  点评:若选错误参照,必无正确比较。

  隧道视野效应:一个人若身处隧道,他看到的就只是前后非常狭窄的视野。

  点评:

  1、不拓心路,难开视野。

  2、视野不宽,脚下的路也会愈走愈窄。

  13、目标

  巴菲特定律:在其他人都投了资的地方去投资,你是不会发财的。

  提出者:美国股神巴菲特。

  点评:

  1、善于走自己的路,才可能走别人没走过的路。

  2、特色不特,优势无优。

  古特雷定理:每一处出口都是另一处的入口。

  提出者:美国管理学家w.古特雷。

  点评:上一个目标是下一个目标的基础,下一个目标是上一个目标的延续。

  14、计划

  列文定理:那些犹豫着迟迟不能作出计划的人,通常是因为对自己的能力没有把握。

  提出者:法国管理学家p.列文。

  点评:如果没有能力去筹划,就只有时间去后悔了。

  弗洛斯特法则:在筑墙之前应该知道把什么圈出去,把什么圈进来。

  提出者:美国思想家w.p.弗洛斯特。

  点评:开始就明确了界限,最终就不会作出超越界限的事来。

  15、参谋

  波克定理:只有在争辩中,才可能诞生最好的主意和最好的决定。

  提出者:美国庄臣公司总经理詹姆士·波克。

  点评:无磨擦便无磨合,有争论才有高论。

  韦奇定理:即使你已有了主见,但如果有十个朋友看法和你相反,你就很难不动遥提出者: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经济学家伊渥·韦奇。

  点评:

  1、未听之时不应有成见,既听之后不可无主见。

  2、不怕开始众说纷纭,只怕最后莫衷一是。

  16、决策

  福克兰定律:没有必要作出决定时,就有必要不作决定。

  提出者:法国管理学家d.l.福克兰。

  点评:当不知如何行动时,最好的行动就是不采取任何行动。

  王安论断:犹豫不决固然可以免去一些做错事的机会,但也失去了成功的机遇。

  提出者:美籍华裔企业家王安博士。

  点评:寡断能使好事由好变坏,果断可将危机转危为安。

  17、执行

  格瑞斯特定理:杰出的策略必须加上杰出的执行才能奏效。

  提出者:美国企业家h.格瑞斯特。

  点评:好事干实更好,实事办好愈实。

  吉德林法则:把难题清清楚楚地写出来,便已经解决了一半。

  提出者: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管理顾问查尔斯·吉德林。

  点评:杂乱无章的思维,不可能产生有条有理的行动。

  18、信息

  沃尔森法则:把信息和情报放在第一位,金钱就会滚滚而来。

  提出者:美国企业家s.m.沃尔森。

  点评:你能得到多少,往往取决于你能知道多少。

  塔马拉效应:塔马拉是捷克雷达专家弗。佩赫发明的一种雷达,它与其他雷达的最大不同是不发射信号而只接收信号,故不会被敌方反雷达装置发现。

  点评:善藏者人不可知,能知者人无以藏。

  19、监督

  小池定理:越是沉醉,就越是抓住眼前的东西不放。

  提出者:日本管理学家小池敬。

  点评:自我陶醉不易清醒,自以为是不喜批评。

  赫勒法则:当人们知道自己的工作成绩有人检查的时候会加倍努力。

  提出者:英国管理学家h.赫勒。

  点评:只有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监督才会成为动力。

篇5:饭店服务质量的黄金标准

  饭店服务质量的“黄金标准”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 (f.herzberg) 的双因素理论:激励因素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但要使激励因素产生作用,保健因素必不可少。饭店服务质量中同样存在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即标准化的服务,激励因素则是个性化与超常化服务。保健因素能保证客人不会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而不能使客人完全满意;但是万一达不到这种标准,那客人就一定不会满意,甚至引起投诉或者失去客源。

  所谓饭店服务质量,就是饭店服务活动所能达到规定效果和满足客人需求的特征和特性的综合。其主要由环境质量、设施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构成。

  饭店服务质量的“黄金标准”是从客人角度出发,对饭店服务的环境、产品、人员三个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饭店视觉形象、服务功能性以及精神享受方面最本质的标准化服务规范。之所以说“黄金标准”,一是普遍适用性,它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星级饭店的服务标准,而是每个饭店在服务中应当做到,并且能够做到的基本标准,反映了饭店标准化服务的精髓。二是实施重要性,让客人在整洁美观的环境感受到亲切礼貌的服务态度,享受到安全有效的服务,这是使客人满意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

  黄金标准一:凡是客人看到的必须是整洁美观的

  众所周知,客人认识一个饭店往往从表面开始的,如饭店的立面、台面、墙面、顶面、地面、脸面等,由此形成对饭店的初步感觉。整洁,即整齐清洁;美观,即给客人一种美的享受。它是饭店环境、服务气氛的基本要求,是给客人的第一视觉印象。

  整洁美观,首先必须注意饭店的店容店貌,饭店装修要精致典雅;装饰布置要画龙点睛;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饭店环境要洁净美观;饭店气氛要井然有序。目前我国的一些饭店对此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如一些饭店的外墙霓红灯往往缺胳膊少腿,店内各类广告牌缺乏整体设计,且制作粗糙,与饭店档次不相吻合;绿色植物、艺术品的摆放缺少美感,甚至有喧宾夺主、画蛇添足之感;饭店对各类用品缺乏定位管理,餐厅、会议室撤下来的餐具、用具无序堆放,服务用品、劳动工具随意摆放;对一些客人在饭店公共场所的不雅举止行为缺乏有效管理,致使饭店呈现混乱不堪之现象。其次必须注意员工的服饰仪表与举止,要求做到端庄、得体和大方。目前我国有些饭店的工作服设计缺乏职业美感,工作服的洗涤保养很不到位,这既影响饭店员工的情绪和形象,又影响客人的视觉形象。

  黄金标准二:凡是提供给客人使用的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是客人对饭店服务的核心需求。饭店服务的有效,首先表现为设施设备的有效。这就要求饭店的功能布局要合理,设施要配套,设备要完好,运行要正常,使用要方便。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饭店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饭店空调系统设计安装不合理,如区域控制系统设计不合理,往往要开一起开,要关一起关,会议室的空调噪声过大,餐厅的通风换气系统较差等;客房的隔音效果不佳,卫生间的换气扇噪音大、效果差;客房卫生间上下水系统存在缺陷,如下水不畅,洗脸盆水笼头水流过急,浴室喷头出水过于“温柔”,水温犯“冷热病”等;客房的电路设计及开关安装不甚合理,如未安装不间断电源插座及客用插座安装位置不合理,客人使用极不方便,“请勿打扰”、“请速打扫”指示灯经常被无意显示,触摸开关使用不便,使客人有“盲人摸象”之感;有些饭店的淋浴装置过于复杂,客人需研究半天才找到门道;有些饭店的电视频道设置毫无规则,且存在重台与空台现象,让客人选台时感到一头雾水;有些饭店的电话机振铃声和门铃声过响,使客人常有惊吓之感。其次表现为饭店用品的有效。这就要求饭店的用品在数量上要满足客人的需求,在质量上要符合功能性和物有所值的要求,在摆放上要方便客人使用。目前我国饭店的客用品大都实行的是标准化,如浴衣、拖鞋大小、枕头高低等,这必然会对相当一部分客人带来诸多不便。此外,一些饭店为了节约成本,客房用品的质量不甚理想,如客房内的体重称往往误差较大,相差 1-2 斤纯属正常,偏差 7-8 斤也绝非天方夜潭;又如客房的一次性用品质量低劣,不仅使用不便或不适,甚至有损客人健康。至于餐台和会议室布置中不注意给客人留有足够的空间,更是给客人留下了诸多的不便。再次表现为服务规程的有效。这就要求饭店服务项目的设置要到位,服务时间的安排要合理,服务程序的设计要科学,服务方式的选择要恰当,服务标准的制定要适度,员工的服务技能要熟练。目前,我国饭店的服务规程似有过于教条之嫌。笔者以为,饭店服务对客人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客人自己所需的,可称之为核心服务,如整洁、舒适、宁静、安全的客房;另一类是客人自己并不需要,但要得到核心服务所需经历的过程,可称之为辅助服务,如总台入住接待服务、客房整房服务。对于后者,客人一般要求越快、越简洁越好。然而,目前我国饭店辅助服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如总台接待服务流程,很多饭店总台设有众多岗位,分属不同部门,这就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不得不左右移动而对客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且使客人等候时间过长。如能代之以“一站式”服务,则就会给客人带来很多方便。

  黄金标准三凡是提供给客人使用的必须是安全的

  安全是对饭店产品最基本的要求。“安全”,即饭店所提供的环境、设施、用品及服务必须保证客人人身、财产和心理的安全。

  安全是客人的最低层次的需求。要保障客人的安全,首先要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比如科学安全的装修设计、完善的消防设施、有效的防盗装置、规范的设备安装等。目前,我国的一些饭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地面、通道高低交错但无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关闭或堵塞,紧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不规范或失灵;客房卫生间冷热水笼头和客房冷热空调开关接反,卫生间浴缸无防滑垫;餐饮、客房等营业部门缺少足够的消毒设施设备等。其次要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再次要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如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人性化的服务方式,尊重客人的隐私,保证客房的私密性等。目前我国一些饭店客房操作规程中,水杯等用品在客房内清洗的规定,很难令客人有放心之感;总台及客房随便将住店客人信息告知来访客人、打扫客房时客人进房不查验房卡很难令客人有安全之感;餐厅菜单中的随意涂改及无告知的时价很难令客人有信任之感。

  黄金标准四凡是饭店员工对待客人必须是亲切礼貌的

  亲切礼貌是饭店对

  客服务态度的基本要求。其主要表现在员工的面部表情、语言表达与行为举止三个方面。

  员工的面部表情,微笑服务始终是最基本的原则。但是仅仅有微笑是不够的,微笑服务,美在仪表仪态,贵在热情真诚,重在技术专业,巧在交流沟通。也就是说,微笑服务要与自身的仪表仪态相统一,同时要对客人有发自内心的热情,辅以柔和、友好、热情、亲切的目光,并在服务中及时与客人沟通,才能笑得自然、笑得自信,客人看起来才能亲切礼貌。

  服www.pmceo.com务用语,首先必须注意礼貌性。要用尊称语称呼客人;客人进入时要有迎候语;与客人见面时要有问候语;提醒客人时要用关照语;客人召唤时要用应答语;得到客人的付款、协助或谅解等要有致谢语;客人向我们致谢时要用回谢语;由于我们条件不足或工作疏忽未满足客人需要或给客人带来麻烦时要有致歉语,要询问客人或要求配合时也要先致歉意;客人着急或感到为难时要及时安慰;客人离店时要有告别语。其次必须注意艺术性和灵活性。只是生硬地搬用礼貌用语,缺乏感情色彩,只会使客人感到生硬、就达不到亲切的服务效果。交谈中要理解客人的心理,做到有的放矢,不致盲目服务。如有一位行李生在为一位右手有残疾的客人服务时说:“您的手不方便,我来帮您提吧。”结果客人大为不悦。再次必须注意语言的适时性和思想性,并且做到言之有趣,言之有神。如某饭店的一次重要宴会中,当上一道名叫“海狮戏球”的特色菜时,由于厨房的失误,服务员把菜端上桌时,用黄鱼做的昂头“海狮”却低下了头,头顶着的彩球也掉在了转台上。此时,餐厅经理便不动声色地走过去向该桌客人介绍道:“各位领导,你们能光临我们宾馆,使我们感到无比荣幸,你们看连小海狮也激动得迫不及待地向大家鞠躬致意。这道菜叫‘海狮鞠躬迎贵宾?ˉ,现在请各位领导品尝”。经理的这一番介绍,顿时博得了满堂喝彩。当然,声调有画龙点睛的作用,饭店员工应做到轻声细语,使客人有尊宠之感。

  行为举止,则主要体现在主动和礼仪上,如主动让道,主动帮助,注重礼节等。

  要使饭店的服务真正达到这一标准,关键在于全体员工必须确立积极的服务心态,并做到“三个一致”。所谓心态,就是人们的看法、态度,即人们对事物的思维方式与相应的处事态度。在服务过程中,往往有这样一种现象,相同的事物,人们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并会采取不同的行动。如面对一位挑剔的客人,有些服务员认为是晦气、倒霉,而有些服务员则认为是机遇、运气。前者必然是冷漠、呆板、急躁、被动的服务态度,而后者则必然表现为热心、虚心、耐心、主动的服务态度,其结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了。这就是消极服务心态与积极服务心态之差异。

  “三个一致”即前后台一致、内外一致与上下一致。在亲切礼貌上,无前后台之分、无内部和外部之分,无上司与下属之分,执行的必须是同一标准。

  综上所述,饭店要向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必须达到以上三条黄金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向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延伸服务,才会使饭店的服务真正达到完美,让客人得到美妙的饭店消费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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