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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办法(1985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晋政发〔1985〕115号
颁布日期:1985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27日
全文
第一条为了正确鉴定和处理医疗事故,严格医务人员责任制,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诊断、抢救、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使用未进行严密科学实验、检验的医疗技术和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
根据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的;
二级:造成患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级: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重患者和急诊产妇,借故推诿、拒收,不采取任何紧急措施而转院(科),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诊疗、护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准备,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误伤重要脏器、血管、神经,开错手术部位,对术后发生的并发症未认真观察、治疗,以及麻醉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助产中,对于正常产妇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出现危急情况不及时抢救,造成产妇、婴儿不良后果者。
五、对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造成死亡者。
六、违反治疗原则,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和过期药品或不见病人开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违反中西医治疗原则,中医不懂西医却用西医疗法,西医不懂中医却用中医治疗,发生错用药或针刺损伤重要脏器、神经,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医技科室错报、漏报、迟报结果,丢失标本,配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放射理疗过量,影响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药剂人员发错药、配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营养部门的营养医师(士)、炊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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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人民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县人民医院关于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1、成立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领导小组

  ⑴组织机构

  ①人员组成:

  组 长:z

  副组长:z

  成 员:z

  ②在医务科设立患者投诉咨询办公室,由zz兼任办公室主任。

  ⑵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方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情况,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总支、院办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与护理有关的纠纷。

  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纠纷。

  政工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审核。

  总务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质量、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医疗器械、设备安全相关的纠纷。

  信息科负责医疗文书的保管及查阅工作。

  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药剂科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纠纷。

  院感办负责疾病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处理与院感有关的纠纷。

  2、防范措施

  ⑴、全院各科、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与病人沟通,加强科间沟通。

  ⑵、医院必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各项设备正规化。

  ⑶、建立院、科二级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对管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对于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⑷、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的执业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处理措施

  ⑴、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院各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正确、妥善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迅速地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⑶、对有可能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者,相关科室应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疑因输液、输血等原因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医患双方立即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⑷、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各职能科室应迅速报送总支、院办,以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⑸、根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篇3: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制度

  一、当临床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有对患者或家属有初步答复意见,并应及时与家属做好耐心细致沟通工作。

  二、科室应认真调查,核实,讨论,及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医教科,一般争议≤1周,重大争议≤1月。

  三、处理程序:

  1)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程序和《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突发医疗纠纷处理预案程序》。

  2)对患方有处理意见。

  四、已定性的医疗事故,对责任人处理≤1月。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外,应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在技术职称上给予降聘、解聘等处理。

篇4: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预防制度

  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预防制度

  1、健全三级医疗质量管理系统,保证安全医疗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操作规范,实行首诊负责制。

  3、健全医院抢救组织,完善应急传呼系统。遇危重病人抢救院内医务人员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外15分钟内到达。

  4、加强对疑难危重病人的科间会诊及院外会诊,各科室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抢救工作的顺利实施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5、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患者的疾病情况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向家属反馈,以征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防止纠纷的发生。

  6、进一步落实四项谈话制度,严格按照诊疗程序,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书写规范。

  7、坚守工作岗位,增强工作责任性,加强对病人的观察治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篇5: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教科或院值班,医教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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