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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9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与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精简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巡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勤务、查缉堵截犯罪嫌疑人和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遵循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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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11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年4月1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适用本办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

  (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

  (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

  第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结算机构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拆分与结算,并向区域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

  通行费的结算周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将车辆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由结算机构统一安装,并与所配套的非现金支付卡及登记车辆唯一对应。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结算机构按时支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现金清算的银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非现金支付卡实行实名制,按照结算机构的规定充值、交费、挂失。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全省统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标识。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建立电子不停车收费基础设施,确保主线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数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服务实施动态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妨碍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

  (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三)无故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缴费通行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规定领取、使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车辆有效入口凭证并不能如实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先按照车辆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联网区域内可达最长里程收缴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已按最长里程缴付通行费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后能提供车辆行驶路径的真实证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实后应当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存在异议的,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

  (二)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三)假冒免费车辆。

  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应用技术手段,在不停车条件下通过使用车辆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自动完成电子收费交易的收费方式。

  电子标签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封闭式收费的普通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上报、招标、合同管理、申请资金、工程实施、设备厂验、交竣工验收、决算审核、费用支付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机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立项等前期工作及项目招标由计划科负责,监控中心配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控中心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条管理与控制

  1、立项

  根据厅、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zz路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由处计划科带头组织编制机电专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中心在机电技术方面配合做好报告材料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高管局审批,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

  2、设计、预算及上报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监控指挥中心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由计划科审核后,按时上报高管局。

  3、招标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计划科适时安排招标工作履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做好拟选各单位比选、委托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4、合同管理

  合同签约后,由监控指挥中心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施工细节及安全生产、道路保畅注意事项,组织各单位相关进场事宜,计划科根据合同做好履约检查、工程计量审核工作。

  5、资金申请

  合同签订后,由处计划科负责填写机电专项工程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上报高管局,处财务科配合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6、工程实施

  工程开工前,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路政、交警施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员等要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执行,认真填写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及时跟进,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期内顺利完工。

  7、设备厂验

  对于关键机电设备,,监控指挥中心要组织厂验,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厂验时对关键设备和部件要认真检测,发现不合格设备,坚决禁止出厂,从源头加强对设备性能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8、交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处领导后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验收,计划科及相关部门参加。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统一建档。

  9、决算审核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处计划科和监控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款。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时,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处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10、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包括预付款、试运行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交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最终决算、审核后支付的款项、质保金等。

篇4: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zz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工程管理。

  3职责

  管理处工程养护科负责合同管理,并对工区进行监督、考核。

  下属两工区按管理处下达年度计划安排维修保养任务并组织验收计量。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由我处的合同单位即养护公司完成。

  4管理规定

  4.1日常养护范围及内容

  4.1.1路基:包括路基边坡、边沟、防护工程、平台、泄水槽等的整形修补;排水系统的维修、疏通,杂草、杂物清除清理等。

  4.1.2路面:包括主线及匝道路面、中央分隔带、边沟、三米平台的清扫保洁;沥青路面灌缝、路(桥)面坑槽修补、网裂缝挖补处治,水泥路面坑槽的切割、凿除、清理及浇筑修补,标线缺损补划,及路肩石、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修补等路面范围内的其它项目。

  4.1.3桥涵及交叉工程:包括桥涵构造物管护,含淤泥、桥涵下杂物的清理、伸缩缝及泄水孔的清理维修、支座检修、桥梁扶手定期刷漆维护及桥涵局部构件的勾缝封水补强等桥涵其它项目。

  4.1.4绿化:包括主线的边坡、中央分隔绿化带、三米平台绿化隔离带及匝道互通区和庭院内绿化工程的补植、浇水、追肥、剪枝抚育、病虫害防治、冬季防火等管护项目。

  4.1.5沿线附属设施:包括钢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轮廓标、标牌(含公里牌、百米桩、警告警示标牌等)、标志桶、电话平台、中央活动护栏、紧急避险区等沿线及交通设施的维修保养、增补恢复及保洁刷(喷)漆等。

  4.1.6站区设施维修:各收费站设施维修费用包干项目。

  4.1.7冬季除雪:包括冬季除雪保畅工作中的融雪材料撒布及除雪使用机械、人工。

  4.1.8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包括路况巡查车辆在内的全部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

  4.1.9计划外用工:日常养护工作雇佣临时工工资。

  4.1.10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检查工作中所发生的机械人工费用含在机械维修保养和计划外用工项目中的费用中。具体巡查、检查办法参见《养护巡查与检查制度》。

  4.2养护(承包)生产单位选择和控制

  4.2.1工程养护科负责提出全路段养护承包方案,包括承包内容、承包段的划分、承包方式等,经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处办公会研究决定。

  4.2.2养护(承包)生产单位的选择采用招标或邀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必须具备高速公路养护规定的资质。

  4.2.3对突发性或计划外的零星项目,由工程养护科与工程单位另行合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工程的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合同内容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4.2.4工程养护科组织养护工区通过日常检查和每季度考核对养护(承包)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严重违约,工程养护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合同。

  4.3计划管理

  4.3.1直接拨付工区的费用项目

  工程养护科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况,于每年年初编制下达年度日常养护计划,报主管处长批准后执行。

  养护工区于每季度开始十日前,按工程养护科下达年度计划编报季度计划报备工程养护科;在控制计划投资的前提下,按合同要求安排下达养护公司维修任务。每季度末工区统计验收合格工程量报工程养护科;项目单价执行管理处核定的统一单价;部分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管理处定额拨付工区。所报日常养护费经审核并报主管处长同意后,按季度以拨款单形式拨付工区,工区支付养护公司。

  4.3.2站区设施维修等包干项目

  站区设施维修项目(含庭院绿化)费用以经费包干的形式核拨,处财务科每季度直接拨付各站区使用

  4.3.3履行报批程序项目

  机电项目、不在包干范围的较大站区维修项目、其它不可预见的土建设施维修项目等,应另行履行报批程序,发生费用实报实销。具体程序:各站、工区以文件形式将预发生的工程计划及预算费用报处工程养护科审核,报主管处长同意后按所批复的方案和要求实施工程项目;较大工程项目应由管理处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各站区实施工程监管,经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费用按合同约


定拨付施工单位。

  4.4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4.4.1工程养护科应要求养护工区每天进行路况巡查并做详实记录,一般工程项目工区可据巡查情况直接安排养护生产单位施工。对一次性工程造价2000元以上的项目或特殊工程项目,养护工区以文件形式并附工程方案和预算,报工程养护科批准后安排实施。

  4.4.2单价合同工程项目养护工区应要求养护(承包)生产单位按照《zz高速公路维修保养通知单》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对于主线绿化、保洁等经常性保养的总价合同项目,养护生产单位直接按合同要求实施,养护工区负责监管。

  4.5养护质量验收、评定和计量支付

  4.5.1小修工程以工区验收签字的《zz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验收单》为结算依据。经常性保养(保洁、绿化管护等),养护工区据实际养护情况于每季度进行总结考核,以考核结果为结算依据。

  4.5.2工程养护科分季度根据养护工区计量审核认定的费用进行支付,拨付养护工区,工区转拨养护生产单位。

  4.6其他规定

  4.6.1养护工区应对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加强监管。

  1)监督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在施工中要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及管理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

  2)监督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养护质量标准和计划、合同规定,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养护任务。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验收合同的工程量方可进行计量支付。对于包干项目(如保洁项目、绿化项目等),工区除检查工作效果外,要按合同要求督察工作进度或养护频率,对于不能达到养护频率或计划进度的,工区应现场督办,并按违约条款扣除相应比例工程费用。

  4.6.2工区要按管理处统一要求的标准表样填写内业资料,实现管理统一化、规范化。

  4.6.3两工区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性养护,避免病害扩大,确保日常养护任务的圆满完成。对预计超过50万元的大工程项目,工区要及时报管理处申请专项处理,但在专项工程实施前工区仍应按日常养护要求进行应急养护安排。

  4.6.4属于水毁工程和设施盗损工程项目的,要及时修复并收集最为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争取保险公司的索赔费用,要求工区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4.6.5年终路政返还费管理处将充实日常养护事业费,由管理处统一安排使用。

篇5: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集中监控的作用,提高信息采集、发布、交流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实现以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与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协调、调度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应急作业。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管理处成立领导小组,处领导班子成员任正副组长,监控、收费、路政、养护、服务区等业务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控指挥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做好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集中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并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各类数据、信息按时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所负责的工作信息,遇突发问题及时上报,需要发布信息或其它部门、单位配合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监控指挥中心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协调联动。各部门、单位接到监控指挥中心发布的工作指示、命令后必须尽快落实,认真配合监控指挥中心和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确保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各类问题。

  第三章 信息分类和预警

  第六条 信息内容共分五类:

  1、收费信息

  收费信息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特殊通行车辆信息,主要包括军警车、免费车、无卡车、超时车、坏卡车(已读)、倒卡车、闯卡车、纸票、欠款、紧急、绿色通道等;第二种是因车流量骤变或其它路段封闭引发的站口堵车;第三种是司乘人员电话咨询、投诉等情况。

  2、路政信息

  路政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理事故信息;主要包括超限超载、违章、堵车、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突发事件。另一种是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等治安刑事案件。

  3、养护信息

  养护信息分两种,一种是养护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等信息。另一种是主要包括大风、大雾、暴雪、暴雨、雷击、沙尘、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和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路面结冰、路基水毁、桥梁事故等灾害险情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4、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跑水、漏电、消防设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人为破坏、偷盗、抢劫财物等突发问题。

  5、设施设备故障信息

  设施设备故障信息主要包括收费站设施设备和外场机电设施设备的损坏造成断电、通信系统瘫痪、无法正常收费等问题。

  6、服务区服务信息

  服务区服务信息主要是指本路段内各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如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的开启或关闭状态及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信息预警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成 4 级 :

  1、一般预警信息(I, 蓝色表示 )

  2、紧急预警信息 ( II, 黄色表示 )

  3、重大预警信息(III, 橙色表示 )

  4、特别重大预警信息(IV, 红色表示 )

  监控指挥中心发出各类预警信息时,收费、路政、养护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与监控指挥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做好工作记录。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收费、路政、养护、安监办、服务区、交警、气象、二区其它路段等单位,交流信息,协调联动,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响应。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一般预警信息的处理

  1、一般收费预警信息的处理程序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四名收费专职监控员,二十四小时对收费亭、收费广场、车道、票证室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监控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收费科、稽查队及收费站,协助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做好各种特殊车辆的通行工作,保存好监控录像、快速调取抓拍图片。在加强监控的同时,监控员根据《zz高速公路收费岗位人员星级考核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收费人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反馈。各收费站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提前将值班站长和收费人员的排班表和联络方式上报,保证联络方式的畅通,并核实监控员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及对收费员星级考核点评的真实性。

  (1)遇军警车、免费车、纸票、U型车、超时车、无卡车、坏卡车(已读)、绿色通道等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指令,与收费人员共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并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需要请示值班站长时,由监控班长负责联系值班站长共同处理。

  (2)接到咨询、投诉电话时,监控人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善于化解矛盾。如遇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各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人员咨询,然后做出答复,做好记录。遇投诉服务质量或严重违纪问题时,监控员要尽快将电话转接到稽查队,并配合稽查队调查取证,由稽查队完成处理。稽查队完成处理后要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告知监控指挥中心,监控员记录备案。

  2、一般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1名路况信息专职监控员,根据监控视频图像,24小时监督监控范围内的路况。发现问题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路政科、养护科、安监办、路政队及养护工区,并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发布指令,同时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是否合理、行动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反馈。路政、养护及安监办要按规定进行巡


查,做好工作记录,定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行动,并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加强合作,确保及时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理问题。

  (1)监控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并保存好录像、做好记录。路政队接到信息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完毕后将结果通知监控指挥中心。收费站在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可协助路政人员在站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

  (2)监控员发现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养护工区,路政队、养护工区接到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处理。路政队、养护工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掌握道路情况,需要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封闭道路等措施时,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并申请利用情报板、限速标志发布信息。

  (3)监控员要不断地切换监控图像,监督、管理监控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报告处安监办。处安监办在10分钟内电话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一般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

  监控班长每日定期统计、检查各收费站和外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详细的记录,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各收费站和维护人员,并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机电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监督维护人员修复的结果和时间。

  维护人员接到监控班长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将结果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如不具备修复条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方案。

  4、一般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班长每日定期查看各服务区监控录像,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服务区管理分中心及相关服务区联系。服务区管理分中心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流,遇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开启或关闭及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时,要在30分钟内报告具体情况、原因,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关闭时间超三天的,需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第九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1、紧急收费信息的处理程序

  (1)发现倒卡车、闯卡车、欠款等紧急情况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要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并与值班站长、处稽查队联系,共同妥善处理。需要路政、交警及其它路段配合工作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指令负责联系各部门统一处理。

  (2)遇收费站口发生严重堵车现象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在5分钟内与值班站长、处收费科取得联系,尽快采取有效办法,如增开车道、交通疏导、复式收费、提前分流等。需要路政队配合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协调。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收费人员、稽查人员工作。完成处理收费站口堵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站口堵车超过30分钟,要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2、紧急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程序

  (1)监控员发现监控范围内的路段堵车、一般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须在5分钟内通知路政队。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监控员全程监控路政人员处理过程及采取的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路政人员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交流,报告处理进度、结果及收取赔补偿费的情况,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

  (2)监控员每日查看路上气象站的气象信息,发现大风、暴雨、大雪、冰冻、高温等恶劣天气,要及时通知养护科、养护工区,同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板等发布路况信息,引导、提醒过往驾驶员安全行驶。养护工区接到监控指挥中心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尤其针对除雪保畅工作,监控员要加强对养护人员除雪行动是否及时、有效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养护科、养护工区反馈。

  (3)监控员发现起火、跑水、漏电等突发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要立即响应采取措施。事后由处安监办调查原因和损失情况等,一般要求在三天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报监控指挥中心备案。

  3、紧急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程序

  遇设施设备故障、光缆中断应急启动站监控、缺少IC卡代发纸票等紧急问题时,各负责单位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系,由监控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应急启动站监控时,各收费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站内机电维护员更改IP地址,与站内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48小时以内的监控工作。超过48小时后中心监控员下站,如中心监控员人手不够时,站内机电维护员有义务替班,日常维护工作可暂时由中心维护员负责。

  4、紧急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员发现服务区广场堵车、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及时与各服务区负责人联系并及时向高管局上报。各服务区要加强管理,有明确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一般性突发事件不超过30分钟。需要协调交警、路政等部门处理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超过30分钟不能处理的突发事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重大情况的处理

  (1)遇重大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问题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路政队、上报管理处、高管局。上报时实行5分钟跳跃制(在逐级向领导报告时,如5分钟内未能与该领导取得联系,可以跳过这一位领导向上一位领导请示报告)。不在监控范围内的,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2)遇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围堵收费站等治安刑事案件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路政队,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3)遇强降雪、洪涝、暴风雨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养护工区和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


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需要封闭道路或请求交警配合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情况的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件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

  (1)监控员要加强对桥梁、重点路段的监控,养护、路政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掌握路况信息,遇桥梁塌陷、路道被破坏长时间中断、车毁人亡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2)遇抢劫伤人、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安监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安监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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