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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颁布日期:20**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促进劳动就业,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组织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以及对劳动就业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平等竞争和有序流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工作。拟订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知道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从事劳动力中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劳动就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合法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在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

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
(三)查询职业介绍信息;
(四)发布求职信息;
(五)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六)其它合法方式;
第九条 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
(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
(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十条 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主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转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求职者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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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制作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按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人员广告,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对外发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刊播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用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三)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业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有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
(三) 配备计算机等相应设施并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联网;
(四) 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业。
职业介绍机构

变更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 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并在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发布;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 组织职业介绍招聘洽谈会;
(七) 其他合法业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 提供虚假信息;
(三) 超标准收费;
(四)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指定或代理业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来自:www.pmceo.com)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发生职业介绍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大众传播媒介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招工简章或招工简章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招用人员录用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就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求职与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就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政府1993年7月23日颂布的《太原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和1999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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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保安在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以及与保安服务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是指以保安的名义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和押运护卫服务,保护特定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行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以及与保安服务有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安服务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保安服务企业,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与服务项目相应的装备;
(三)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章程;
(四)有二十名以上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一)政法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公安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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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

晋价房字[20**]191号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破,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并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建设规模在IO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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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通知

阳政办发〔20**〕6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要求,为了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励范围
1、三个农业县(区)所属乡(镇)、村;
2、我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肉牛、奶牛养殖企业。

二、评比奖励对象
1、对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和肉牛养殖专业村;
4、奶牛和肉牛养殖大户。

三、评比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备一定设施,能满足本区域养殖业发展要求;
⑶基本形成发展畜牧业的主导产业;
⑷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
⑸当年本乡镇无畜禽疫病发生;
⑹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农业总收入45%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水平。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50%以上(占考核分60%);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占考核分40%)。
3

篇5: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阳政办发〔20**〕6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养殖户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担保法》及金融政策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基本原则
1、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借款人指本市养殖企业、贷款人指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
2、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服务、微利的原则。担保人指“阳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担保范围及对象
1、农业县区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奶牛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养殖企业和股份制奶牛养殖企业,肉牛养殖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2、列入市级畜牧业发展重点扶持的奶牛养殖项目。
3、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和市农业局批准立项的技术推广项目。

三、担保条件及要求
1、申请担保的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经济规模且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能力。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卫生防疫条件和养殖技术。
3、担保额一般控制在申请净资产总额的50%以内。
4、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供50%--150%的财产抵押反担保。
5、担保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畜牧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技术引进、推广资金。
6、担保人须在市农金体改办开设专户,专向为奶牛养殖企业(户)进行担保。贷款人应按照担保人存入资金额度,放大5倍的比例放款。(来自:www.pmceo.com)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定期拔入开设的“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7、要求担保的养殖企业须在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户贷款。借款人取得担保贷款后将不享受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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