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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物业、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高档(含别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各类物业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公共媒体(烟台日报、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山东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载明其项目内容、管理标准、质量要求、招标条件、开标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有关内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能够承担管理能力的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投标项目情况和要求,并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宜委托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有形市场范围内进行。

  物业管理咨询(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须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招标方案,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物业管理办公及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物业出售、业主入住等情况;

  (三)电梯、二次供水、智能化管理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责任;

  (四)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会所等共用用房的装饰情况;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管理服务时限和起止日期;

  (六)投标保证金及返还要求;

  (七)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信证明、投标费用、报名有效期;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签署、密封、递交截止时间、修改和撤销说明等;

  (八)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答疑)、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九)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十)悔标的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在建和已建成

)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物业招投标备案材料,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不符合招标条件的给予回复,具备招标条件的,将上述材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招标备案通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在招投标前的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时间、委托管理的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并完成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备案。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60日内完成物业项目交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应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

  (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三)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四)暂定一年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五)不按规定参加资质核查和量化考核,以及按《烟台市物业星级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评定所管项目平均得分达不到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六)外地来烟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市物业项目投标的,必须按照《关于规范外地来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烟建住房〔20**〕96号)规定备案并符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物业项目有实地考察要求的,招标人应予以配合。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带入招标现场,由专人签收,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活动宜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等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详细评审及现场答辩评审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标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中 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如实记载有关内容并经评委签字确认,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依次排序。

  招标人应当依序选择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采取当场评标,当场宣布投标结果的方式。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人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过程的情况报告;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物业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出具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证明,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将上述材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证明或批准协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筹集或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地方政策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和擅自采用协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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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政府提倡和鼓励各类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第八条 物业

篇3:马鞍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住建〔20**〕272号

  当涂县、各区住建委,和县、含山县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现将《马鞍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9月24日

  马鞍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评标小组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马鞍山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物业建设单位应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组织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或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公开招标,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包括10万和5万)的住宅物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同时在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马鞍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条件、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包括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四至范围、物业构成、共用设施设备、总平面图等);

  (二)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时间、费用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服务内容与标准,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管理、消防安全防范等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四)明确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括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或其他方式;

  (五)项目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以及其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

  (六)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响应上述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管理机构设立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财务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测算、投标承诺、公共能耗管理等;

  (七)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等;

  (八)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要求、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九)其他招标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招标文件及本细则规定的物业项目有关的开发建设政府批文,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递交招标材料备案审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应对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作出审查答复,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要求招标人改正的明确意见。

  第九条 申请投标单位应当符合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公开招标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取由投标人抽签的方式,确定5家作为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条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应当书面报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招标

文件发出的5日内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资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公告澄清或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技术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理念及目标;

  (二)物业管理运作方法及程序;

  (三)人员配备、培训与管理;

  (四)物业服务标准承诺及保障措施;

  (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六)早期介入方案;

  (七)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八)常规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社区文化建设;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务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响应文件;

  (二)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资格及第三方认证证明文件;

  (四)管理团队介绍;

  (五)管理项目介绍;

  (六)投标人诚信档案;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至招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同时将报名情况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应胶装成册并封装。投标人应将技术标正本和所有技术标副本一起用一个包装袋封装好;再将商务标正本和所有商务标副本一起用另外一个包装袋封装好,并在每个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技术标(商务标)。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封口应由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标书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封面封底一律采用A4蓝色皮纹纸,正文采用白色A4纸;

  2、排版打印: 左边距、右边距为25mm,上边距、下边距为20mm,版面不设页眉,行间距设置为1.5倍行距,字符间距设置为标准间距,双面打印;

  3、字体格式要求:标书封面所有文字字体均采用黑色、加粗二号宋体,“正(副)本”字样首行右对齐,第六行居中打印“项目名称”字样,第九行居中打印“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标书”字样;技术标书文件正文字体一律为宋体,不准加粗,不准加色;标题三号字,其他四号,所有表格标题为3号宋体,表格内容采用4号宋体。所有字体颜色均为黑色。项目符号宜使用“一、二、……”,“一、二、……”,“1、2、……”,“⑴、⑵、……”,“■”和“●”。

  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顺序编制,必须编排目录,标明连续页码,页码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格式“1,2,3,…”。

  5、技术标书封面及正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标人的字样、标识或内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其中开标、宣布中标活动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委在指定场所等候评标,并按规定将通讯工具集中管理;

  (二)投标人进入评标室,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当众拆封,并采取抽签方式,一次性确定标书编号和答辩顺序;

  (三)投标人退出评标室,评委进入评标室,开始评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其中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马鞍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或者安徽省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必须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2人和招标人代表共同抽取并签字确认。

  上午开标的,应当在前一天下午17点30分之前抽取专家并通知;下午开标的,主城区、当涂县应当在当天上午11点前抽取专家并通知,和县、含山县应当在当天上午9点前抽取专家并通知。

  评标小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活动。

  评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的任何相关情况,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小组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成员进行培训、考核,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技术标书评定、商务标书评定、现场答辩。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

  评标程序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下先发放技术标书进行评分,再发放商务标书进行评分,最后根据抽签顺序进行现场答辩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标书评定是指评标小组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审阅和评定的过程。

  现场答辩是指答辩人对项目的管理维护、保障措施等进行陈述并对评标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

  答辩人必须是标书中确定的该项目经理,其身份的确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配合招标人现场查验。答辩人所作的陈述或者解释,不应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确认,按废标处理。

  (一)技术标书封面或正文透露企业信息的;

  (二)投标书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

和顺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影响正常评标活动的;

  (三)未按本细则格式规定制作文本的;

  (四)答辩人与标书中确定的该项目经理不一致。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由监督人当场认定为废标。

  第三十条 因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依据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小组评分时应分别对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现场答辩分项评分。计分方式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该分项得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由技术标书分项得分、商务标书分项得分、现场答辩分项得分三项得分之和组成,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书分值53分,商务标书分值30分,现场答辩分值17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判定废标的出具废标说明,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一般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文件明示的物业管理条件、范围、内容、价格向中标人提出附加要求,迫使其放弃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其他应具备的审核、备案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招标人、投标人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简体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及其他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年10月1日施行,原《马鞍山关于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通知》(马房〔20**〕43号)同时废止。

篇4: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

  本文提要:

  实施日期:20**/12/24

  长房字〔20**〕112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指导(来自:www.pmceo.com)、监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招标文件;对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设单位法人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其授权

  本文提要:

  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业主大会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物业服务招标登记备案通知单》,并指导、监督招标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与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www.pmceo.com,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物业服务相应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件。对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实行增分制度。

  第十九条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企业还应提供备案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物业服务费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密封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物业服务开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会同街道办事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前1日内,从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参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回避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第二十八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相关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拟定资格合格的项目经理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并对评审结果签

  本文提要:

  字确认;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外出、会客、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订立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需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满六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拔、确定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人员,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档案和相关微机管理系统,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详细记载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物业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服务评标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聘任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专家有关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评标专家可以在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规定(2019)

本文提要: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呼物发[20**]第5号
20**年7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根据《内蒙古城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
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呼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呼市物业管理处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不实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于招标日期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方案提交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由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组织实施。(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八条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标书、标底。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经区市物业处审完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实施地点、招标范围以及获取招标书的时间、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在报名日期截止后,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社会信誉调查,从中选择确定若干家人围单位并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组织被选定的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拟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招标人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上述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的物业项目,邀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邀请招标的程序及管理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无资质的物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32作。
第三章投 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问报送投标申请书,申请参加投标,同时提交法人证件及企业资质副本。
第十八条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根据招标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书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要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印鉴,并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中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书中预先指(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及随机选定的专家库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现场标书评分、公开质询,再根据各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答辩情况等,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现任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法人证书及资质副本。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直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来自:www.pmceo.com)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十日内向市物业处提出申诉,经确认后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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