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法规 导航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文号:淄政办发〔20**〕9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四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并填写《校车标识申请表》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标识,统一车身颜色。
第七条 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来自:www.pmceo.com)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八条 校车所有者

编辑:www.pmceo.Com

篇2: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5)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篇3:职校车辆管理规定

  职校车辆管理规定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实现高效低耗、安全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所属各类车辆由行政部办公室统一负责日常调度、管理和维护。

  (二)教职工在市内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须3人以上(含3人)方可安排车辆。

  (三)教职工在市外参加、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交通费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习指导教师使用车辆按《ZZ市**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津贴发放方案》执行,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五)专业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需要申请使用校车时,其产生的路、桥、停车等费用纳入专业部专项经费列支。

  (六)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学生人数9名以上(含9人),或组织教师参加市外活动人数为10名以上(含10名)时,均须行政部安全处审批后,再由行政部办公室安排。

  (七)学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外借时,应填写《ZZ市**职业技术学校外借车辆审批表》(附件2),完成审批手续后方能外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时间。外借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违章)由借车方负责。

  (八)以下情况优先安排车辆:

  1. 师生在校期间患急病,且由当值校医现场诊断须由校车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2. 公务接待。

  3. 校级层面的公务活动。

  (九)节假日(含双休日),未安排出车任务的学校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学校指定车位,严禁公车私用。

  二、申报程序

  所有安排车辆任务原则上须符合以下申请程序:用车部门(或个人)填写《ZZ市**职业技术学校用车审批表》(附件1),审批后由校车队负责人根据学校用车实际需求调度。用车部门须提前向校车队提交用车审批表:市内提前1天,市外提前2天。

  三、维修保养

  (一)学校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护,由学校小额工程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修理厂护养。校车在公务途中遇到不可抗力的故障时,应及时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原则上须联系定点修理厂救援。校巴须按“大三小六”的有关规定维护。

  (二)驾驶员护养校车前,须填写《ZZ市**职业技术学校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4),批准后执行。车辆维修期间,车队负责人要全程监督;车辆修复后,车队负责人和驾驶员须同时在相关结算单据签名确认。

  (三)车队负责人须为现有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并于每学期末报行政部办公室主任检查及归档。

  (四)驾驶员凭学校核发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后驾驶员须在票据上签名确认。

  四、费用管理

  学校车辆所产生的路桥、停车、维修等费用,须于每月底最后一周整理报销。

  (一)驾驶员要将所负责车辆的行车公里数报车队负责人统一整理结算。具体程序:车队负责人验核并签字--行政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各类票据应按时间顺序粘贴;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应按市内、市外两类分开粘贴,市外路桥票须附上用车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以及用车审批单。票据上应注明车牌号、时间、事由,及经手人签字。

  (三)各种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严肃查处。

  (四)因驾驶行为不当造成的违章,其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本规定自20**年11月2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行政部办公室。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