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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199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8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私营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人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一(含百分之五十一)的联营企业及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私营企业管理。
第四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扶持私营经济的发展。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来自:www.pmceo.com)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私营企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各级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协助办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照有关规定聘用或者辞退职工;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五)依法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依法申请减、免税;
(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
(八)拒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考试等活动;
(九)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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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贯彻建设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建设部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年1月23日发布,并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规定》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做好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抓好贯彻落实。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也要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并按《规定》要求,(来自:www.pmceo.com)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二、 严格执行资质登记与标准,推进技术革命。
为推进我省城市规划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经济效益,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备上应达到技术人员1台微机/人,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在规划设计收入上,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达到240万元/年以上,乙级应达到150万元/年以上。丙级院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配上应达到技术人员0。8台/人以上,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90%以上,规划设计收入达到75万元/年以上。
三、 进一步规范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规定》精神,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必须填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具备相关材料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申报乙、丙及资质的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要按照《规定》精神,依法查处。对

无《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各类规划,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要从根本上杜绝无证设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对年检不合格、不具备所持资质等级的单位,将按《规定》要求,对其整顿、降级乃至公告收回资质证书。
20**年4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年4月28日印发

篇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2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六)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七)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目录。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烟花

篇4:青岛市房屋再装修管理规定


(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

篇5: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自有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 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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