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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二○○三年六月六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保险法律、(来自:www.pmceo.com)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帐簿、记帐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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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第7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本办法施行后,原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历年陈欠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已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并取得参保登记证件。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取得参保登记证件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依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共同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险费缴费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的缴费依据交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市四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完成,核定后各方签字确认,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缴费单位应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来自:www.pmceo.com),应于当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

篇3:伊克昭盟社会保险机构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报告(1999)

盟行署:

根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98]36号“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内财社字[1998]956号)精神,现将我盟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奖励办法报告如下。

一、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中关于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不得再提取管理费。

二、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以自治区下达我盟的收缴率作为全盟全年目标考核指标,下达盟直和各旗市,以参统覆盖率、收缴工资基数和基金收缴率三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具提取比例为: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85-90%,可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1.5%的奖励金; 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90%以上的可以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2%的奖励金。因企业转制或破产等原因,一次性清偿的资金不计提奖励基金。

四、执行时间、提取办法、审批程序: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提取的办法采取一年一提,即:当年应提的基金在次年一季度之内审批兑现(来自:www.pmceo.com),在此之前不得预提预支;根椐完成情况旗市由旗市财政、劳动部门申报,盟社保局审核,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盟直由社保机构申报,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取。

五、此项奖励金由财政和劳动部门协商后,主要用于达到考核要求单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也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其中用于个人的奖励控制在社会年平均工资3个月以内,不得平均分配。

六、奖励基金提取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报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专户拔入在社保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方可支付使用。

七、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地区。对于1998年年底尚未建立财政专户的地区,不执行本办法,同时亦不允许提取奖励基金。

以上

篇4:伊克昭盟建安企业按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计征社会保险费规定(1998)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盟建安企业转制需要,保障建安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扭转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的局面,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从1998年从1月1日起,对建安企业实行以产值工资含量为基础,按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凡在我盟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含安装、装修)活动的各类企业均属社会保险范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社会保险费按所承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征缴,具体比例全盟统一,由盟社保局会同盟建设局依据各企业实际参加人数和工资总额在规定范围内核定。

第五条依照“先缴纳后支付”的原则,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承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社保部门委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当年完成工程,在开工前一次收缴,分年度建设工程在年度工程开工前一次收缴,所收款项按季度直接打入同级社保局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征集办法改变后,为与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相协调,属于旗市管理的工程由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属于盟及盟经上管理的工程,由盟建设局代征。

第七条建安企业社会保险仍实行地方统筹,分级管理。盟内建安企业在本盟范围承揽的异地工程,由工程在建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代征社会保险费并交入当地社保局,工

程在建地社保局必须将所保险费全额转入企业所属地社保局,由企业所属地社保局按规定记载职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盟内建安企业承揽盟外工程,办理外出施工手续时,企业必须向所辖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工程承包合同或能证明所承揽工程造价的文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盟外施工企业在我盟承担施工任务,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在盟雇用人员及工资比

例,按规定收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按工程造价为基数征集后,按上年度实收养老保险费,换算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在缴费工资总额范围内由企业给每个职工核定本年度缴费工资和缴费人数(来自:www.pmceo.com),上年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企业根据上年完成产值,换算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社保局,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企业缴纳养老保费后,按国家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征集的社会保险费中,已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时由企业扣回。

第十二条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改按工程造价为基数征集是巩固和完善我盟社会保险事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负责的,积极配合,各项工程开工同时必须保证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已开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本没办法所指社会保险费系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已开展社会统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盟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篇5: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阳政办发〔20**〕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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