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业法规 导航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30

  衡水市市政府令〔20**〕第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划》已经20**年4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 长 冀纯堂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和送达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统一受理和送达,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在一个办公场所的统一收发。

  第五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规则。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成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送达办事机构,确定一个负责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办事窗口)。其他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不直接对外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为办事窗口配备熟知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的行

  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办事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办事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条 办事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决定受理的申请,办事窗口应当及时登记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回执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申请,办事窗口应当填写《衡水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交办表》,并及时分送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单位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以本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名义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交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承办单位不得直接送达。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事窗口公示,以便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审查和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审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的核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听取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意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听取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和申辩理由的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审查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便民精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对办事窗口批转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确需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退回办事窗口。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发

  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取申请人与利益关系人意见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具体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5日内,以下列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承办单位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自收到相关材料或者见到公告之后,有权提出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利害关系人反对意见书面材料后,应于5日内将其副本转送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有权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驳,并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根据双方意见、理由和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领导报告,经同意后,重新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办事窗口归档。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听取有关各方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对于符合第三十三条一二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应当包括:

  (一)听证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及涉及的主要问题;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事先公布挑选参加听证人员方法,再通过抽签或报名等方式选出代表参加听证。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

  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条 听证会具体实施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布听证纪律;

  (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初步意见及证据、理由;

  (六)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并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及理由进行申辩与质证;

  (七)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根据其利益关系,提出自己的证据、理由,并进行申辩与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书面形式的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注明事由;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初步意见及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与利害关系

  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内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是指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因管辖权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依法从业,主动接受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被许可人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二)对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对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要求向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对依法进行的实地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予以配合,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拦、逃避。

  (三)如实回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检查人员的询问。

  第五十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督促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被许可人建立自检规则。

  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县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nbsp;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人员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事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管理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举报。对于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并根据举报人、投诉人的要求及时告知举报、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专门的监督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书面上报行政许可管理和实施情况;

  (二)针对有关问题听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汇报;

  (三)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辖区实地检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二)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公开规则;

  (四)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五)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纠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干涉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事务或故意刁难被监督检查单位。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归档。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本规则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 本规则所称的作出过错行政许可和监督不力,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也可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定。

  第七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有关程序和机制,避免和减少行政许可过错的发生。

  第七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

  (七)不认真审核或实地核实有关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因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承办人承担责任;经过批准后造成的,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的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坚持过错不改或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七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的责任追究按照政府系统层级监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或者相关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责任人本人。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或者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三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内部检查规则,对一定时间内办结的责任追究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渝文审[20**]47)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47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辖区内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地震局。

  第四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提出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参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

  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

  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

  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篇3: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2010年)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20**〕47号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条 (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www.pmceo.com,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设1至5名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无侵犯本建筑区划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第九条 (候选人当选)

  候选人获得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条 (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他区(市)县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

  (二)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表决结果统计;

  (四)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五)业主名册及其他资料。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规定重新记录备案。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撤销备案,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

  业主对业主大会设立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账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商业银行开设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账户,并自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可以引入公证机制。

  业主大会可以建立鼓励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激励机制,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定事项)

  建筑区划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

  (三)决定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费用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三)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

  (十四)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需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依法定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形成议题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共有物业的业主,应当推举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建筑区划的管理规约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书面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辞职、离任;

  (四)其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在候补委员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自动递补,并由业主委员会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三分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按本规则设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

  补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任期到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一个建筑区划内应当成立一个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并抄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按照物业类型、楼层、单元或幢确定的业主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换届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信用警示记录、怠于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可以不再列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换届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的选聘)

  一个建筑区划,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启动选聘程序前由业主大会会议就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经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与公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的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在建筑区划公告栏内公布,并书面或网上抄送当地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

  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印章及其财务专用印章应当统一标明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名称,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行政区划、建筑区划名称、届次和任期。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与使用制度。

  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物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等的管理制度。

  业主

  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经费、议事活动用房、购置的设备设施等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共有财物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

  业主大会可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与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提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的查询,并负责接待业主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监督)

  本市实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信用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细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7)

  武政〔20**〕57号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届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总体部署,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武汉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甘当公仆、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学习、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汉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可受市长或者副市长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和公务活动,协调、处理某一方面的工作,组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gg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向公众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预案,向公众全面介绍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举措,解除公众的疑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nbs p;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做到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咨询论证不决策、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决策、没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不决策,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需要提供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同时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gg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者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来自:www.pmceo.com)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者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市人民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政府规章。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协调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省、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深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接受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及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意见落到实处。 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法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实行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应当安排1-2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来信、来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向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跟踪督办,并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职责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主要责任,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涉及跨部门的重大工作,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调的事项,一般不再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通过建立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办理。副市长之间、各部门负责人之间以及副市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编写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离汉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3-4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和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

  (四)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统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四十一条 要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做好会务工作。凡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事项,各部门要积极协商解决,凡能在会下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批示印发,文件和议题应当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视情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委托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报道的,应当及时报道。涉及重大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单位重办。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其他公文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四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 请示,应当由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当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如实列出各方面理由及其依据,并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进行协调或者裁定。

  第四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者需要从法律方面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者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者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当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转办。

  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五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并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与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市人民政府还要通过举办讲座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 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领导同志下基层,一般只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随行,并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四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题词、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或者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上级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和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按要求参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会议召开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互相支持,积极补位。

  第五十六条 坚持热情、周到、简朴、对等的原则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十九条 副市长出差或者出访的时间应当尽可能错开。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副市长与副秘书长

  一般不同时出差或者出访。副市长、秘书长离汉或者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离汉或者休假,应当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年9月26日制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篇5: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7年)

  黄政发〔20**〕1号

  二○○七年二月八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并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来自:www.pmceo.com)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和gg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法律分析或专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职权和利益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 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映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和政策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实行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 开。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审议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的重要 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总值班室(应急办)、政务督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准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凡涉及资金、项目和机构编制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反馈。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要求县市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

  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地方和单位举行的会议和庆典活动,不为部门、地方和单位的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黄冈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黄冈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切实加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