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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31

  武房安[20**]243号

  各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安全鉴定站

  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加强对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现将《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按要求,于20**年10月20日前完成鉴定资质的申报工作。

  1、《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申报表》

  3、《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备鉴定仪器设备名录》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房地局核发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市房地产局、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行政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五)必要的房屋鉴定仪器设备。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取得法人资格后10日内,向市房地局申领《资质证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委关于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批文;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房屋安全鉴定培训结业证》、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验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由市房地局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八条 市房地局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超过《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地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注销其鉴定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一)申领《资质证书》时,隐螨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资质审验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或给国家和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

  (五)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不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书》报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取得鉴定资质或鉴定资质被注销的地区,其鉴定工作暂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浙江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地面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境的科学管理,采取有偿方式为业主、用户提供良好的工作或居住环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为扶植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现对我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省级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省城乡建设厅审批,市、县级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批条件:

  1.有20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

  2.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3.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

  4.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配6人,高层大楼配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报告;

  2.法人代表、自然人任命书和身份证明;

  3.管理章程;

  4.验资证明;

  5.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6.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8.中外合资的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本市县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本规定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综合性公司,须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五、各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3:深圳市关于停止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停止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20**〕135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局、各区住建局(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已停止办理以下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核准初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暂定三级

  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名称)初审

  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注销初审

  6.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补办初审

  7.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企业法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8.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三级)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补办(三级及三级暂定)

  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三级及三级暂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7月27日

篇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房〔20**〕161号)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www.pmceo.com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www.pmceo.com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

  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www.pmceo.com)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办(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办事指南

  2、关于外驻物业服务企业申办备案的办事指南

  3、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的办事指南

  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doc

  5、广东省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6、江门市外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do

篇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年检问题通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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