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物业法规 导航

湖南省建立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办法(暂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05

  湘政办发〔20**〕1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立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暂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

  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4号)文件精神,按照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是指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就业帮扶登记后,民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城市低保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再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推动联动机制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加强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帮扶对象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所有享受低保的就业帮扶对象的登记;街道(社区)低保机构负责将辖区内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有关情况提供给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于现有的和今后新增加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携带身份证、低保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帮扶登记。(来自:www.pmceo.com)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还要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20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登记,凭书面告知书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办理就业帮扶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城市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见附件),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并及时汇总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登记材料,建立就业服务台账,积极为其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低保就业帮扶对象领取到《就业服务卡》后,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

  第五条《就业服务卡》每12个月换领1次,如遇相关记录已填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予及时换卡。

  对于已经就业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其持有的《就业服务卡》。

  第六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低保经办机构要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就业状态以及经济收入状况,并将有关情况记载在《就业服务卡》上。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按照年龄、能力、技能等情况建立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数据库,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低保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情况。

  第三章 实施就业帮扶

  第七条 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服务窗口,积极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并定期组织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活动。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就业帮扶登记90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推荐。

  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优先推荐其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为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职业培训,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职业介绍。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门路、送资 金、送岗位、送服务”等活动,积极帮助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八条 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的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73号)的规定,享受就业援助、资金援助、培训援助、技能鉴定援助、岗位援助、生活援助、热线援助、“一对一”帮扶援助等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

  对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其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其就业。

  第九条 建立低保渐退帮扶补助制度。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现有政策享受低保差额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为鼓励其稳定工作,可继续按原享受低保差额领取两个月的补助金,补助金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在此期间,可凭《低保证》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低保家庭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实行有条件低保救助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低保资格评议、公示和公益性劳动(活动)制度,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公益劳动(活动)考勤登记制度。要确定公益性劳动(活动)内容,明确组织者,加强公益性劳动(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

  确因本人或家中直系亲属患危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低保人员,持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批准并公示后可暂不参加。

  & nbsp; 第十二条 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应当每月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低保经办机构报告接受就业服务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低保经办机构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接受就业服务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县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继续为其开展就业服务,促使其尽快实现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

  (一)技能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二)身体状况不适合其工作岗位;

  (三)其他由于客观原因致使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无法就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由于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当理由且经低保经办机构查实的除外),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在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不进行就业帮扶登记的;

  (二)三次不接受就业推荐的;

  (三)不接受职业指导的;

  (四)不接受职业培训的;

  (五)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

  第五章 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各地要将建立联动机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将其纳入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对促进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社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地要将建立联动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筹考虑,列入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明确负责建立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实现基层低保工作与劳动保障工作的资源整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之间,要做好工作衔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就业再就业情况、就业需求、生活保障以及经济收入状况等情况,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交流 辖区内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按季上报上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之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低保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帮扶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的互通互联,实施动态管理,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共同推动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卡》由各市州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免费发放,其工本费从市州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发生调整时,应当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州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地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就业再就业的其他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

  玉政发〔20**〕13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证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因灾因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不列入低保对象,可从临时救济中予以救助。

  (四)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来自:www.pmceo.com),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确定的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双亡由祖父、祖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③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会救济等五大项。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

  建筑、运输、饮服等生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等费用部分外,以当年价格(第一产业以当年第一生产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分红及一次性补偿(因征地的一次性补偿按补偿年限以年平均计收入)等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保险年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的赡养(扶抚养)费;社会救济包括社会捐助、政府救济资金等。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2.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府发放的荣誉津贴、奖金、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救助费;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奖学金;独生子女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时已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拥有住房外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人均值为当年低保标准的5倍以上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购买*、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岁-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

  6.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的家庭。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

  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其余50%由市承担;其中市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30 %,县(市、区)承担70%,县(市、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核拨。

  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

  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

  五、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人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4.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的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人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

  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核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上报,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在接到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后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如群众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负责报告上一级审批管理机关,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六)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未得到答复,或对保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纳入保障范围。并实行分类施助。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的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15元以上。其中A类人员(“三无”人员、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按月人均20元的保障标准享受;B类人员(因重病、重残、重灾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额按每人每月15元享受;C类人员(因其他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额按每人每月8-10元享受。市及县(市)区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金可以直接发给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但一般以发放现金为主。

  (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发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地方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必须完备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完备,严禁少发、欠发、拖发、冒领低保金,严禁发放过程中搭车收费,确保将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有关低保对象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个人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特困家庭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家庭备案制度。

  (二)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农村低保情况列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在抽查保障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服务机构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认真受理群众采信、来访、咨询等事宜。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低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

  七、监督与处罚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人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2.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实施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农业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32号)自行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篇3: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集中监控的作用,提高信息采集、发布、交流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实现以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与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协调、调度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应急作业。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管理处成立领导小组,处领导班子成员任正副组长,监控、收费、路政、养护、服务区等业务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控指挥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做好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集中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并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各类数据、信息按时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所负责的工作信息,遇突发问题及时上报,需要发布信息或其它部门、单位配合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监控指挥中心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协调联动。各部门、单位接到监控指挥中心发布的工作指示、命令后必须尽快落实,认真配合监控指挥中心和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确保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各类问题。

  第三章 信息分类和预警

  第六条 信息内容共分五类:

  1、收费信息

  收费信息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特殊通行车辆信息,主要包括军警车、免费车、无卡车、超时车、坏卡车(已读)、倒卡车、闯卡车、纸票、欠款、紧急、绿色通道等;第二种是因车流量骤变或其它路段封闭引发的站口堵车;第三种是司乘人员电话咨询、投诉等情况。

  2、路政信息

  路政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理事故信息;主要包括超限超载、违章、堵车、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突发事件。另一种是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等治安刑事案件。

  3、养护信息

  养护信息分两种,一种是养护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等信息。另一种是主要包括大风、大雾、暴雪、暴雨、雷击、沙尘、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和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路面结冰、路基水毁、桥梁事故等灾害险情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4、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跑水、漏电、消防设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人为破坏、偷盗、抢劫财物等突发问题。

  5、设施设备故障信息

  设施设备故障信息主要包括收费站设施设备和外场机电设施设备的损坏造成断电、通信系统瘫痪、无法正常收费等问题。

  6、服务区服务信息

  服务区服务信息主要是指本路段内各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如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的开启或关闭状态及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信息预警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成 4 级 :

  1、一般预警信息(I, 蓝色表示 )

  2、紧急预警信息 ( II, 黄色表示 )

  3、重大预警信息(III, 橙色表示 )

  4、特别重大预警信息(IV, 红色表示 )

  监控指挥中心发出各类预警信息时,收费、路政、养护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与监控指挥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做好工作记录。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收费、路政、养护、安监办、服务区、交警、气象、二区其它路段等单位,交流信息,协调联动,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响应。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一般预警信息的处理

  1、一般收费预警信息的处理程序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四名收费专职监控员,二十四小时对收费亭、收费广场、车道、票证室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监控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收费科、稽查队及收费站,协助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做好各种特殊车辆的通行工作,保存好监控录像、快速调取抓拍图片。在加强监控的同时,监控员根据《zz高速公路收费岗位人员星级考核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收费人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反馈。各收费站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提前将值班站长和收费人员的排班表和联络方式上报,保证联络方式的畅通,并核实监控员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及对收费员星级考核点评的真实性。

  (1)遇军警车、免费车、纸票、U型车、超时车、无卡车、坏卡车(已读)、绿色通道等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指令,与收费人员共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并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需要请示值班站长时,由监控班长负责联系值班站长共同处理。

  (2)接到咨询、投诉电话时,监控人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善于化解矛盾。如遇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各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人员咨询,然后做出答复,做好记录。遇投诉服务质量或严重违纪问题时,监控员要尽快将电话转接到稽查队,并配合稽查队调查取证,由稽查队完成处理。稽查队完成处理后要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告知监控指挥中心,监控员记录备案。

  2、一般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1名路况信息专职监控员,根据监控视频图像,24小时监督监控范围内的路况。发现问题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路政科、养护科、安监办、路政队及养护工区,并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发布指令,同时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是否合理、行动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反馈。路政、养护及安监办要按规定进行巡


查,做好工作记录,定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行动,并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加强合作,确保及时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理问题。

  (1)监控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并保存好录像、做好记录。路政队接到信息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完毕后将结果通知监控指挥中心。收费站在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可协助路政人员在站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

  (2)监控员发现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养护工区,路政队、养护工区接到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处理。路政队、养护工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掌握道路情况,需要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封闭道路等措施时,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并申请利用情报板、限速标志发布信息。

  (3)监控员要不断地切换监控图像,监督、管理监控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报告处安监办。处安监办在10分钟内电话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一般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

  监控班长每日定期统计、检查各收费站和外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详细的记录,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各收费站和维护人员,并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机电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监督维护人员修复的结果和时间。

  维护人员接到监控班长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将结果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如不具备修复条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方案。

  4、一般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班长每日定期查看各服务区监控录像,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服务区管理分中心及相关服务区联系。服务区管理分中心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流,遇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开启或关闭及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时,要在30分钟内报告具体情况、原因,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关闭时间超三天的,需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第九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1、紧急收费信息的处理程序

  (1)发现倒卡车、闯卡车、欠款等紧急情况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要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并与值班站长、处稽查队联系,共同妥善处理。需要路政、交警及其它路段配合工作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指令负责联系各部门统一处理。

  (2)遇收费站口发生严重堵车现象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在5分钟内与值班站长、处收费科取得联系,尽快采取有效办法,如增开车道、交通疏导、复式收费、提前分流等。需要路政队配合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协调。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收费人员、稽查人员工作。完成处理收费站口堵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站口堵车超过30分钟,要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2、紧急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程序

  (1)监控员发现监控范围内的路段堵车、一般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须在5分钟内通知路政队。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监控员全程监控路政人员处理过程及采取的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路政人员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交流,报告处理进度、结果及收取赔补偿费的情况,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

  (2)监控员每日查看路上气象站的气象信息,发现大风、暴雨、大雪、冰冻、高温等恶劣天气,要及时通知养护科、养护工区,同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板等发布路况信息,引导、提醒过往驾驶员安全行驶。养护工区接到监控指挥中心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尤其针对除雪保畅工作,监控员要加强对养护人员除雪行动是否及时、有效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养护科、养护工区反馈。

  (3)监控员发现起火、跑水、漏电等突发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要立即响应采取措施。事后由处安监办调查原因和损失情况等,一般要求在三天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报监控指挥中心备案。

  3、紧急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程序

  遇设施设备故障、光缆中断应急启动站监控、缺少IC卡代发纸票等紧急问题时,各负责单位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系,由监控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应急启动站监控时,各收费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站内机电维护员更改IP地址,与站内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48小时以内的监控工作。超过48小时后中心监控员下站,如中心监控员人手不够时,站内机电维护员有义务替班,日常维护工作可暂时由中心维护员负责。

  4、紧急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员发现服务区广场堵车、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及时与各服务区负责人联系并及时向高管局上报。各服务区要加强管理,有明确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一般性突发事件不超过30分钟。需要协调交警、路政等部门处理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超过30分钟不能处理的突发事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重大情况的处理

  (1)遇重大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问题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路政队、上报管理处、高管局。上报时实行5分钟跳跃制(在逐级向领导报告时,如5分钟内未能与该领导取得联系,可以跳过这一位领导向上一位领导请示报告)。不在监控范围内的,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2)遇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围堵收费站等治安刑事案件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路政队,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3)遇强降雪、洪涝、暴风雨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养护工区和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


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需要封闭道路或请求交警配合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情况的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件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

  (1)监控员要加强对桥梁、重点路段的监控,养护、路政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掌握路况信息,遇桥梁塌陷、路道被破坏长时间中断、车毁人亡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2)遇抢劫伤人、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安监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安监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篇4:公司消防联动处理程序

  公司消防联动处理程序

  1、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联动调试,要提前通知各相关单位,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配合。

  2、设备调试前作好充分的准备:

  (1)对讲机充电;

  (2)备好必要的工具、钥匙;

  (3)做好人员分配,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4)消除误报火警及报警探测器故障。

  3、设备调试操作:

  “手动”操作联动设备

  按照《消防联动控制程序》执行“手动”操作任务。

  4、“手动”操作规程:

  当接收到主机的烟感或手动报警按钮火警信息后,迅速确认其所在防火分区,并“手动”操作该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1)启动相邻层的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层显或声光报警器)。

  (2)切断本防火分区所属楼层的非消防电源(普通照明和普通动力),启动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3)落下本防火分区所属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4)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打开相应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启动相应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打开正压送风口,启动相应的正压送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7)对于地下室内的空调兼做补风机,强制启动空调风机并关闭回风口防火阀,打开新风口。

  5、消防泵多线控制操作规程:

  当主机接收到任何一个消火栓内的消火栓“启泵按钮”报警信息时,通过多线控制盘“手动”启动消防泵,并接收消防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喷淋泵多线控制操作规程:

  当主机接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息时,通过多线控制盘“手动”启动喷淋泵,并接收喷淋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7.调试完毕:

  (1)消防主机复位,并通知设备间的强电科维修人员对脱扣线圈复位,通知水暖科维修人员对排烟阀、防火阀执行机构复位,直至消防所有监视模块报警信息。以防主机出现死机等故障,影响主机正常运行。

  (2).填写调试记录,对消防调试过程发现异常的情况详细记录,并汇报运行主管组织维修。

篇5:第一医院医疗纠纷警医联动应急预案

  第一医院医疗纠纷警医联动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预防医疗纠纷的升级或演变为医闹,影响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根据我院的实体工作情况及医疗纠纷的特点,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医院成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如院内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并安排医务科统一接待病人或家属,处理、调解、善后等事宜。

  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业务副院长

  组员:医务科科长、副科长、医务干事、保卫科长、保卫科干事

  警医联动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由保卫科长担任办公主任。

  二、各机构成员职责:

  1、组长:负责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总指挥,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向外界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副组长:负责纠纷应急预案的实施。

  3、纠纷现场调解组负责人、医务科科长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解。

  4、纠纷现场警卫组负责人、保卫科科长负责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和组织,警戒、预防、控制病人及家属对医务人员实施暴力造成人身伤害,防止医疗纠纷升级发生医闹或病人及家属限制院领导人身自由,冲动伤人、堵门、跳楼威胁,在医院内私设灵堂等。

  5、通讯联络组负责人、保卫科长,在总指挥授权下,向警方及时报警并请求警方支援,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向警方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动态及处理结果。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