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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5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年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4月11日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

  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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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休闲会馆垃圾回收品清运制度

  休闲会馆垃圾及回收品清运制度

  1.部门营业中产生的垃圾,在投入垃圾箱前要分类投放,将可利用回收的物品(如酒瓶、纸壳、报纸、易拉罐)单独分开。

  2.投放的垃圾要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可随意丢弃,对于气味较大的垃圾要用塑料袋扎严并不要长时间的存放在营业区内,要及时清运到垃圾点。

  3.存放垃圾的地点要随时清理,并保持堆放处的干燥卫生,垃圾桶要加盖

  4.运送垃圾要按规定时间(早晚11:00后),避开营业高峰,穿越营业区内时速度要快,桶身必须清洁干净无异味,不得滴漏撒拉在地毯或营业区内,也不要垃圾外溢。否则处以20元罚款并处罚清扫地毯。

  5.不得利用倒垃圾名义携裹任何物品,清运垃圾时必须仔细检查,以防将有价值物品丢弃造成损失。

篇3: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药剂科回收临床剩余药品规定

  药剂科关于回收临床剩余药品的有关规定

  为了节约医药资源,提高医院效益,减轻患者负担,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由药剂科、护理部、医务科及防治科共同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中的多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临床多余的药品。若发现临床科室,为了回收多余药品,开大处方、大医嘱,多开少用,额外增加病人的负担或医保负担,医院将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2、药库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小于(或少于)最小包装的药品;近效期药品(距效期3个月);生物制剂;需冷藏的药品;中药注射剂;药品变质;药品外观破损,标签不清。此外,对于需做皮试的抗生素,因批号的原因,同一批号的多余药品,少于一个疗程的,不予回收。

  3、临床科室应严格按住院发药单领药,不得因科室有多余药品而少领。

  4、护士长应填写"多余药品回收单"(见附录),回收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库、防治科各一份。

  5、药库定期对临床科室多余药品进行回收,临床科室将多余药品交予药库,药库人员点数、验收。

  6、药库人员将验收过后的药品交与防治科相关人员。

  7、防治科人员将收到的药品集中存放,尽快组织免费下乡送药活动。防治科人员不得将药物据为己有,否则将按本院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篇5: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的废物也是医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废物的回收、出售也应列入医院的财务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院各科室要做好有回收价值废品的收集工作。纸箱、报刊、废铁、盐水瓶、铝盖等物品,必须由医院汇总总务科统一处理。

  二、回收的废品由总务科保管、出售,各科室不得擅自出售。

  三、出售废品的金额,交财务科一并纳入正常的财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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