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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5

  颁布日期:1992.11.6

  实施日期:1992.11.6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开业投产时应同时建立工会。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得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来自:www.pmceo.com),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决定前款有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与工会代表充分协商。

  第九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

  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事业。

  第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其加班费不低于正常班相应工时收入的15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比照执行。加班工时过多的,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可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gg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一般不脱离生产。但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与企业协商,设脱离生产的工会专职人员。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时间,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不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的意见,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务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

  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为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未按照规定拨交或者逾期拨交工会经费的,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县以上地方各级工会、产业工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

  发布时间:1995年4月26日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一年以上并雇佣中国员工的境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以上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本企业工会的领导机构,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构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凡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帮助、指导组建工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来自:www.pmceo.com)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

  00人以上的,配备一名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或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召开有关研究制定职工奖惩制度、工资制度和讨论决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通知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并监督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企业因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接受工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本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伤、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和损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的调查,并会同企业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助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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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进职工团结,合作共事。

  第四章 工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含外籍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必须事先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不再从事专职工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自:www.pmceo.com)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参照中方副总经理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脱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得多于两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财产及企业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因执行本条例与企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或地方产业工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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