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物业法规 导航

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4

  三府〔20**〕189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和岛外人士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亚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三亚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年至20**年。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总量(来自:www.pmceo.com)、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发展方向与需求

  第六条 三亚城市发展

  规划根据三亚市规划,三亚市区发展方向为拓展两翼滨海度假区,提升中心城

  区。 旅游房地产是三亚旅游发展的深化,是未来人类休闲度假生活的重要方式,因而三亚市住宅建设在满足三亚市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品位、高档次旅游房地产,近期侧重酒店式公寓的建设。

  滨海土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旅游度假的发展,其建设应主要面向度假者而非投资者,产业重心应转移到旅游度假产业而非停留在一般性房地产业上。

  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旧城片区河东、河西以及月川片区、红沙组团、凤凰水城、三亚湾新城。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453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44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1400套,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八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旅游房地产及第二居住地住房建设,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下列区域作为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临春开发区(山水国际)60万平方米;凤凰水城60万平方米;港门下村10万平方米;丹州小区(卓达公司)30万平方米;三亚湾新城50万平方米。其余为存量和新增土地的住房面积236万平方米(凤凰岛、鹿回头、海螺村区、东岸村、南边海山坡、海坡、市区内等区域)。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住房结构比例和户型标准执行。中户型80平方米,小户型60平方米,户型面积比例为中户型占60%,小户型占40%。为了充分利用三亚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商品住房的建设以中高档为主,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国内外人士在三亚作为第二居所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 2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2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

  2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

  2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

  2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第九条所列区域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南边海片区、月川村、四更园和海坡村应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三亚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三亚市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为8370亩,20**年1380亩,20**年为1510亩,20**年为1660亩,20**年为1820亩,20**为2000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六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七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

  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第二十二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

  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具体应用由三亚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忻州市年-年住房建设规划

忻政办发〔20**〕126号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忻州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期限为20**年至2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建设、国土、房地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十一五”期间住房情况
截至20**年底,忻州市区常住人口为25.5万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701.2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5平方米。
第八条 “20**—20**”期间住房总量需求
至20**年,忻州市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9.8万人,规划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住房总需求为268.3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167.83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50.4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间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0亩(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44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93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250亩。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3万套,总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商品住房17666套,建筑面积167.83万平方米(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
建设保障性住房15340套,建筑面积100.47万平方米;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294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400套,建筑面积50.4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30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035套,建筑面积20.2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

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中心城区外转移。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0亩(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44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93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250亩。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40亩。(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9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第五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实现基本调控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为此严格按年度计划供应土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的行为。
加强规划许可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房屋拆迁造成的被动性市场刚性需求。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经

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
第十九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二十一条 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规划引导,提高住宅建设品质
停止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住宅建设模式以小区建设为主。严格实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提高住宅小区建设品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

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
积极推行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由政府根据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限定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前置条件,并将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推行限价普通商品房的开发,以满足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住房管理制度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购买对象和销售价格,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七条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使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努力实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城市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九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三十条 整顿

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对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空置房盘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应量。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三十四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规划由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