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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南府办[20**]62号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对物业资产使用情况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做出通报。

  第五章 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政府物业进行重大装修或改造,须报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物业资产维修保养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区爱心大厦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卫、体等实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被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由被委托管理单位向区财政申请按有关办法执行。

  (三)不在区政府大楼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维修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分摊,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自筹经费单位,全部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和费用由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在区政府物业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业资产维修工程,按市、区建设工程有关办法执行。须招投标实施的,按招投标有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六)不须招标投标实施的,由管理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评选小组,参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形式,投票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评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业资产的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物业资产的转让、买卖、报损和报废,须向区政府申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物业资产;

  2、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拆除、报废的物业资产;

  3、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物业资产;

  5、因自然灾害导致物业资产损毁或灭失的物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办法需要处置的物业资产。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在使用部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管理部门,处置完毕后到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核销。

  第七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新建、改建、重建办公用房的,在获得立项后应到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审计决算、财务批复等手续,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进行财产移交,登记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报管理部门核准。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新建交付使用的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根据其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核实使用面积标准,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成办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门;

  (二)使用单位提交用房申请;

  (三)管理部门提交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

  (四)区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五)签订《使用责任书》和《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职能,因统一调配使用需收回物业及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办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部门在编人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编人数核定使用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5㎡。其中:

  1、日常办公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标准为:处级12平方米;科级9平方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6平方米;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原则上在各单位行政用房面积内自行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5㎡标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包括:

  1、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2、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由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差额部分的租金;

  (三)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四)事业单位下属尚未脱钩的企业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五)差额拨款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适当减免。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招标选配;本办法颁布前已自行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由管理部门招标选配。选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须包括对投标公司的资质、业务要求;

  (二)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区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

  (三)由区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

  (四)使用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

  第八章 社区配套项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由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统一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规划施工图审核

  1、开发商报送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同意规划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前开发商提供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三)移交协议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后初始登记前开发商补充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四)成本价项目付款程序

  1、向区造价站申请成本价核算

  2、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3、向区发改局申请经费

  4、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先付80%)

  5、办理房产证

  6、区审计局审定

  7、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余款

  (五)办证程序

  1、开发商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2、开发商补充资料

  3、到国土局申请办证

  4、领取房产证或补充资料再次递交

  第二十七条 社区配套项目接收时开发商需提供的资料:

  (一)市国土局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二)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房地产证(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报告》(竣工测绘)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竣工图

  (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分户汇总表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三)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接收程序后,应按照社区配套项目规划用途,办理如下调配手续:

  1、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提交使用方案

  3、现场考察

  4、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和《使用责任书》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业的对外出租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需要将物业资产转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改变使用功能、以红线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集资建房,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合法批准后方能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

  (二)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区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实施上述行为,也不得将物业资产自行转让、变更产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部门自行经营的出租物业,应于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报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移交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需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登记并出示产权证明,经区租赁部门备案;其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其收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物业和富余办公用房的对外出租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拨。经营性物业出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

  2、招租评审;大型物业按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零星小型物业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确定承租方后,交相关承租人身份证明及法规规定必须有的资料;

  4、收缴押金

  5、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招租规定:

  区政府经营性物业资产的招租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报价三种方式进行。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10万元以上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开招标应当在市区级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应当邀请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项目属于文、教、卫、体等具有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承租申请人中选择的;

  (4)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招租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邀请报价: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低于5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租信息,对承租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报价邀请书,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参加报价竞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1)招租项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对象的,必须报经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常务会议审批;

  (2)经公告或者邀请少于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承租申请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

  (3)小型零散经营性物业,由业务部门参照市场指导价提出意见报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5、依照本细则应当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由区采购招标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组织招投标。

  6、承租人确定后,应与招租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7、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经营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出租期限的规定:

  1、一般情况:租期1-3年,商业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须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四)押金管理规定:

  1、一般情况下:

  (1)收取两个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办公、商业须收取水电押金,具体金额视用户情况决定;

  2、大型物业或用水、用电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的业务部门按实际情况拟定意见后报领导或领导班子决定;

  (2)水电方面首选水电过户,不能过户的,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代缴;

  3、清退押金的规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押金不退或退一个月押金(确有特殊情况的,承租方递交书面说明,经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签字同意后退一个月押金)。

  (五)租户装修管理规定:

  1、所有租户入住装修须在征得小区管理处同意后到管理部门报批;

  2、按规定要求消防报批的承租人必须报批;

  3、南山软件园、南山知识服务大楼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六)租金、滞纳金减免的规定:政府物业资产租金原则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万元以下滞纳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2、1万元以上滞纳金、1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4、100万元以上租金减免须报区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决定。

  (七)对欠租处理的规定:

  1、拖欠租金一个月,电话通知;

  2、拖欠租金二个月,发送催款通知并开始计算滞纳金;

  3、拖欠租金三个月,联系租户,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八)转租规定:

  1、政府物业原则上不得转租。

  2、确需转租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有:

  (1)转租申请;

  (2)第一手承租人的责任担保书;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担保不再转租证明。

  (5)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

  3、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物业转租的须由业务部门报批,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通过决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请,未到期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2、结清所有费用;

  3、搬走后做好清洁卫生,要恢复原状的须按规定恢

  复;   4、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检查房屋并收回钥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经营规定:

  1、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物业出租广告招牌及通讯发射等业务。

  2、出租物业租金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说明并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同意。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承办的培训中心、农场、山庄、疗养院、招待所、宾馆以及出租厂房和商业门店等经营性物业均须移交管理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须由使用单位自主经营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委托并监督使用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认真查处物业使用违章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物业严重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政府物业资产不报的;

  (二)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功能,从事与办法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四)利用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对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物业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不按办法权限招租、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三)在招租项目和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部门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和拒不执行用房调配决定,管理部门可向政府报告,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不申请登记或隐瞒登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的,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使用权,其收益由管理部门收缴并上交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第三十九条 物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物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区以前颁布的有关政府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房〔20**〕161号)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www.pmceo.com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www.pmceo.com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

  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www.pmceo.com)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办(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办事指南

  2、关于外驻物业服务企业申办备案的办事指南

  3、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的办事指南

  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doc

  5、广东省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6、江门市外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do

篇3: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

  潮府〔20**〕42号

  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www.pmceo.com)、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湘桥区、枫溪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潮安县、饶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约定的收费标准与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不一致的或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同意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

  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配套专用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www.pmceo.com,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以及临时停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单位等收取其他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4: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深住〔20**〕35号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每次评标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评标经验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

  (二)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2005年)

  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汕价〔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和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其公布各等级、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以上浮5%,下浮10%。

  二、电梯电费、维修保养费:首层免费,第二层有使用电梯的起点价0.50元/m2月,从第三层起每层累进加收0.05元/m2月。电梯加价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广大业主同意后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四、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1、物业买卖合同已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符合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的,按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重新约定。

  2、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五、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为一、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服务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六、本收费标准从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汕价〔20**〕20号和价格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及住宅、别墅、写字楼、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监制的收费公示牌的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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