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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200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6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29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解决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范围

  (一)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从事有合法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二、参保方式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和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

  (二)筹资渠道

  1、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费由企业负担;

  2、个体工商户缴费由业主负担;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个人负担。

  四、参保缴费申报

  (一)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统一按在册人员全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由业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业主及其雇员身份证、照片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二)20**年12月底前已参加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年1月后参保的,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半年,即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本补充规定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三)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中断期间不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的,视作首次参保,补缴月份可以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七、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自:www.pmceo.com),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待遇。且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十年或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退休人员标准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年或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按退休前一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一次性缴满十五年后,再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退休人员标准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本补充规定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配套,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九、本补充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2008年)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28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14号)和《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范围

  (一)困难企业中的在职人员;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8%。

  四、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自筹解决,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参保缴费申报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原则上由所在企业按在册人员名册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员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存在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来自:www.pmceo.com),允许单位按医疗保险单险种全员申报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的部署及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本补充规定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相配套。如与《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之规定为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3:北京市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4.1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保障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因企业破产而提前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为了减轻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为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企业破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基数,按破产企业实有退休人员数以及全部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进行预提。企业预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纳入市社保财政专户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从企业破产财产变现收入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预提。国有破产企业,预提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四、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单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移交后由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如汇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等。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外,享

  受本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参照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标准预提费用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对其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七、本文件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ОО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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