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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装修部施工主管岗位描述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9

  房地产公司装修部施工主管岗位描述

  1、职务名称: 施工主管

  2、直接上级:装修部经理

  3、本职工作:负责装修部的施工管理工作

  4、工作责任:

  *协助经理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指导督促装修队编制装修组织设计及装修进度计划并跟踪落实。

  *负责认真审核装修所需材料并对进场材料要严格把好质量关。

  *负责认真核对建筑物的定位、标高和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和公司合同要求。

  *负责对图纸变更、增补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和记录。

  *负责作好分部分项的资料整理,做好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负责审核各装修工程预付款,并呈报预决算部复核,核实好已完成的工程量。

  *负责分部分项的验收工作,把好装修质量关。

  *负责协助经理、总工程师处理现场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整理原始资料上报主管部门。

  *负责整理各项装修工程的竣工资料及交接工作。

  *全面了解市场流行动态,协助经理拟订最佳装修施工方案。

  *负责完成经理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地产销售主管岗位职责范本

  地产销售主管岗位职责范本

  协助销售部经理全面铺开工作以及负责销售部的案场管理工作。

  1、负责现场考勤和销售人员的排班、值班工作;

  2、负责监督、协调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并指导销售员的销售工作并纠正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错误的工作;

  3、负责处理销售人员和客户之间出现的纠纷;

  4、对部门的市调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营销策略;按照公司批准的整体促销计划和方案,协助销售部经理组织和努力完成项目的销售工作;

  5、协助督促完成部门各项业务(如合同抵押和备案、合同公证、款项催款、按揭进程、"三证"的办理等);

  6、协助销售部经理协调和处理客户和业主的各类投诉及反馈的有关信息,认真做好售前、售后的各项服务工作;

  7、负责客户关系渠道的建立和维护的工作;

  8、负责对销售上碰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及时整理上报部门经理并尽快研究处理;

  9、定期向部门经理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目标;

  10、负责销售部销售人员晨会的主持工作;

  11、负责组织客户资料和信函发送的工作;

  12、负责全面了解工程的施工进度的工作;

  13、参与项目策划工作、售楼处样板房方案及装修标准方案的制定工作和协助销售部经理组织实施工作;

  14、负责完成销售部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的工作。

  企业不同,其对销售主管的职责要求不同,本文汇总的销售主管岗位职责,仅做参考。

篇3:房地产公司销售主管岗位说明书

  房地产公司销售主管岗位说明书

  一、在公司分管副总及企划经营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公司产品营销策划、销售等的联系协调工作。

  二、负责销售日报的初审、汇总工作,并报公司有关领导。

  三、负责销售回款单的接受,按公司销售方案核算佣金、溢价。

  四、负责公司与销售合作方的工作衔接。

  五、负责销售合同签约的监督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反应销售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参与市场调研,负责收集售前、售中、售后客户的意见,为公司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七、负责部门经营、销售文件资料的文印、收发、登记、保管和归档工作,做好经营工作会议记录。

  七、协助处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工作,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篇4:地产项目异地案场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地产项目异地案场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协助案场经理做好案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案场经理探亲或不在案场时能承担案场经理的工作。

  (2)负责监督、协调置业顾问之间的关系,并指导置业顾问的销售工作。

  根据楼盘具体情况,每天向案场经理汇报销售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利建议。

  (3)负责案场考勤,统计销售日报表。

  (4)收集、整理有关销售资料,并每周每月协助案场经理完成销售统计。

  (5)参与销售业务及周、月的电脑统计分析,现场销售客户记录的收集与汇总,每月将客户统计资料(如每天前往案场的人数、来电次数、成交记录、备注、分析表)交案场经理.

  (6)注意与开发商财务部的工作协调,协助案场经理做好佣金的结算工作。

  (7)根据楼盘的实际情况情况和客户的有关正常合理化问题和建议,及时整理上报案场经理并尽快处理。

  (8)负责及监督置业顾问的每日排班及轮值工作。

  (9)负责及监督案场置业顾问和客户的纠分,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客户关系。

  (10)执行销售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11)每月或定期向案场经理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12)协助销售代表完成有难度的销售工作,控制案场SP活动。

  (13)负责一般事务的联络工作,与开发商的相关部门及土地、房产局的业务联络。

  (14)协助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工作。

  (15)督促销售代表的工作,按公司计划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保证高质量的接待服务

  (16)把外部信息及时汇报到销售中心。

  (17)定期召开例会,进行培训,记录。

  (18)负责档案管理,起草审核当前销售业务的认购书、合同、通知、传真等文件,处理往来函件。

  (19)潜在客户资料统计管理。

  (20)价格系统的调整(如价目表、付封款方式)。

  (21)负责会议纪要的记录及督促落实。

  (22)负责办公设备、文具的保管和发放。

  (23)据合同规定制定客户应缴楼款金额及时间表,并落实到具体置业顾问,监督催款情况。

  (24)负责购销合同的申领及客户关系处理、个别事件的应变协调。

  (25)展销期或活动协助策划部的宣传推广活动。

  (26)负责按揭的准备工作及办理。

  (27)负责案场和上海展厅购房合同的准备。

篇5: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司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公司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公司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6、公司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司招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公司招标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公司招标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公司招标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公司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7、公司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公司招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进行资格后审,但另有规定除外。

  9、经资格预审后,要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12、公司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13、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公司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15、公司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16、公司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公司招标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公司招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公司可适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8、公司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日。

  19、公司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公司招标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公司招标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公司招标小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3、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4、公司招标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公司招标小组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公司招标发出。

  25、中标通知书对公司招标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司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司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小组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2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公司公司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公司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0、中标人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公司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公司招标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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