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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深圳市正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室。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守法经营、诚实经商、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买商品)。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两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码:

  *** 广东省深圳市 4*7

  *** 广东省深圳市 4*2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六)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七)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九)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十)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4400万元 88% 货币资金

  *** 600万元 12% 货币资金

  合计 5000万元 100% 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年5月15日公司变更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来自:www.pmceo.com)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来自:www.pmceo.com)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二00八年五月十日经公司变更大会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章: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广东省*县*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县*镇河南沿江路旁。邮政编码:5264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年5月23日前缴足;

  2、***,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年5月23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林雁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年5月23日订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3:合资联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章 程

  为建立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所住: 邮政编码: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1、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2、 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3、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4、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20年。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实业报国,发展经济。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国内贸易(其它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及出资方式:

  1、 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

  2、 公司:以现金出资: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3、 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

  4、 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经股东会同意,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5、股东有权按照当期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包含注册出资额及后期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比例分取红利;

  6、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公司发展需要增资时,新增资金总额9000万元内,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同比认缴出资,新增资金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认缴或不认缴新增资本,并按实际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参与公司当期分红。

  5、投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第十八条中7、8、10、11、12款所述议题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须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讨论通过时,董事长可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 建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的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议决议,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总会计师一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款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 配。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之日生效。

  公司股东 签 字 盖 章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OO五年 月 日

  股 东 会 决 议

  --对公司章程的补充

  就 有限公司成立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在股东会中作充分讨论,并决议如下:

  一、有关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当股东决定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如无他方受让,则 有限公司应与该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届时协商决定。

  二、关于公司的开办费等费用的承担;

  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用,并为公司提供办公地点、垫付公司人员工资。上述费用在公司盈利后,由公司承担。

  股东签名: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篇4: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格式

  外商独资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决定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立: 有限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为

  投资方:

  地 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为繁荣南京及江宁开发区经济,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设立公司。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是:

  第九条 公司向境外销售其产品,产品 %外销。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以 投入。

  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讨论决定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三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仪。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未达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 致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终止、解散;

  公司终止、解散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及其他事宜;

  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营业报告、资金借贷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工程技术、财务、销售、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公司设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一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去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以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行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司代表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可以临时授权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外进行谈判,签署文件。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支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开除。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 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贰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或经营期满终止经营,须经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将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合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江宁开发区签字。

  ; 授权代表:

  年 月

篇5:外资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 月 日在中国南京签订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英文名称为:

  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 。

  身份证明:

  法定地址: 号。

  经常居住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号。

  乙方:香港 投资公司

  法定地址:香港 号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公司宗旨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提供衍生服务,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不限。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间的差额,由甲乙方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给企业贷款补充。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外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外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内,外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外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会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果一方或双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2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外资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届时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时,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外资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 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三)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四) 外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持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质押;

  (七)抵押外资公司的资产;

  (八)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但董事长有异议时,应将争议事宜提交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按外资公司股东投资份额,采取多数投资份额通过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外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后,董事长聘任,任期四年;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总经理聘任,任期二年。外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外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届满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外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外资公司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外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总会计师、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的招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任、领导。

  总会计师 负责领导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公司的财务收支文件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外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外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外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外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资及购入情况;

  2.外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投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外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外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外商独资经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外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外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外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外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外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外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外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的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外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外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外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外资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和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外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外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公司之间的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外资公司每月按外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外资公司经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

  外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经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投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4、发生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而无法继 续经营的。

  5、由于客观形势有极大变化,外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和存在的必要。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时,董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外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外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外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劳动工资制度;

  3.职工守则;

  4.职工福利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及奖励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20**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南京签字。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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