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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中级工等级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砌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抹灰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抹灰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抹灰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具有5年以上石制作经历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石制作工人不少于10人。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石制作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石制作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油漆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油漆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油漆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近3年中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混凝土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混凝土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钢模、木模、竹模、复合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焊接作业的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水暖、电工及管道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钣金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钣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钣金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线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架线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架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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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通知(2003)

  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95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建立起住宅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宅物业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127号)作了修改,修订为《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于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本标准与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综 合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

  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 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 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p;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项 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综 合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

  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 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

  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 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 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 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 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

  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 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 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篇3: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3)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8.1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14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篇4: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2)

  京民优发[20**]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篇5: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的通知[2002]

京劳社养发[20**]11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17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19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二○○二年九月五日二○○二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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