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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是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由我方与总包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后由我司统一支付总包管理配合费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1、部品小组在成本管理部给定的成本控制价范围内寻找可提供相应产品并可以施工的部品施工单位;

  2、部品小组对可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组织考察,考察成员由部品小组成员、成本管理部、设计部共同组成,并由该项部品负责人填写《供货商考察报告》见附表一,考察人员会签;以上程序见附件1.1《确定可采用供货商程序》;

  3、由该部品负责人在***上撰写招标书,标书送与已考察过的供货商及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定标时优先考虑)。标书中的产品数量由成本管理部提供,产品性能描述由设计部提供。以上程序见附件1.2《招标书审批程序》

  4、填写《部品定标履行表》见附表二,由部品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的部品定标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形成会签意见。部品招投标小组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监、财务总监、项目部总经理、项目部副总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设计部经理、部品小组负责人、部品小组专业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公司总经理。所分包的部品金额在__万元以下时由项目经理部确定定标意见,其招投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助理、设计主管、成本主管、专业工程师、部品小组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项目总经理。

  5、标书撰写人拟定合同,并负责报审批程序《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三。在交与总包单位及部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前应交与《合同审批表》中确定的相关领导审批。

  6、审批过的合同交总办文档管理员,我司留贰份原件,总办与财务各一份;总办文档管理员编号并复印与成本及项目经理部各一份。第5-7条参见附件1.3《部品定标及合同管理程序》。

  7、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在进场前由部品专项负责人牵头组织工区负责人与相应的总包单位召开进场协调会。

  8、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工区负责人管理,部品专项负责人协调配合,该施工单位请款时必须请工区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后,部品专项负责人方对进入付款审批程序。

  9、总包单位为甲方,部品施工单位为乙方,我司为丙方;

  10、三方施工合同中应参照总包合同明确规定:总包管理配合费、总包管理配合的内容、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1、关于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并组织相关的进度会议和质量检查。若部品分包单位不服从现场管理,经我方确认后,总包单位可以对部品分包单位予以处罚,该处罚款从部品分包单位的最近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总包单位若发现部品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与进度严重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经我方确认后,在保证同等质量和同等价格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另行组织施工单位以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12、对部品分包单位的义务应明确:负责按时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进度会议,其质量和进度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若因此影响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总包单位可以向部品分包单位追索相关损失;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校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源 自管理资料   职校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材料”)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材料管理是学校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执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各种材料是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各职能部门应认真管理。

  (三)财务室为学校材料管理的监督部门。

  二、材料范围

  材料是指凡一次使用后不能复原的物资,如一次性笔、纸张、各类教学、实训耗材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不到一年的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工具、量具、教学仪器等;因此,本规定中所称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包括学校教育教学、生产基建、行政后勤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设备固定资产的物资。

  本规定以下部分把材料、低值易耗品统称为材料。

  三、计划管理

  (一)编制材料采购计划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定额、储备及实际消耗统计,结合部门和学校预算制订;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确保重点,保证供应。

  (二)各类办公用品、打印纸张、清洁卫生工具等教育教学常规材料以专业部、科室为单位进行计划,列入专业部预算;各专业部在每学期期末,根据下一学期常规教育教学物品用量及专业部预算,按总务处统一格式填报《采购计划》,报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由学校财务、主管领导逐级进行审批。

  学校大型活动(校运会、艺术节、竞技节等)所需材料由主办单位进行计划,列入学校预算。

  零星专用材料,必须按小额工程物品采购审批程序执行。

  其它材料或零星材料,所需专业部或部门列明材料的规格、单价、用量、总价,报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批准后的材料购置计划,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四、采购

  (一)材料采购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对未定型的、或质量价格不确定的,不得采购。

  (二)学校总务部门统筹学校各科室和各专业部材料的采购,学校采购员执行材料采购。

  (三)材料采购必须坚持验收合格、入库后才能付款。

  (四)采购人员要廉洁奉公,掌握材料业务知识,了解市场信息,厉行节约。

  (五)对无计划无审批的材料采购、或无正式发票的材料采购、或审批后不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私自进行的材料采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保管

  (一)仓库设置。按集中统一的原则,防止同一品种多头设库的现象。

  1.总务处设立房屋维修材料库,劳保、办公用品库、五金交电库和家具库。

  2.教学处设教材材料库、及体育、教具库。

  (二)材料进库验收

  1.材料进库应实行先验收后入库,分类存放,验单挂卡,检查质量,做到账物相符。

  2.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盈余、损坏、质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收货人应拒收。

  3.随材料带来的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质量说明书等必须点清并妥善保管。

  4.验收入库的物品应及时填写入库单记账、立卡。

  (三)材料的发放:

  1.以专业部预算所计划采购的材料、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计划采购的材料、实训耗材等,在采购以后,经资产管理员监督并参与验收后,由专业部、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专业部(实训室)统一领取或存入专用库房。

  各科室、各专业部根据用量、计划等实行按需或定量发放材料。

  2.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领取物品时,要填写领用记录。

  (四)材料的盘点:

  每学期期末,资产管理员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各科室、各专业部材料的盘点工作,对盘点中发现的损坏、丢失等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务处负责人审定。

  (五)材料的调剂与回收:

  总务处对长期不用的物品,应积极作好调剂调度;对废旧材料,应及时回收,迅速处理,充分发挥材料效益。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zz市**职业技术学校领用物品审批表

  附件:

  zz市**职业技术学校领用物品审批表

  部门(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部门意见

  总务处审批意见

  附:

  物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篇3: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规定

  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文书档案

  (一)党群工作类

  1.学校党总支会议记录、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党员名册等文件材料 永久

  2.学校党总支选举、履行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3.党员吸收与转正、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永久

  4.党组织、党员评优方面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5.党组织、党员评优方面形成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0年

  6.上级关于党务工作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0年

  7.上级关于党务工作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10年

  8.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永久

  9.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工作的计划、总结 30年

  10.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及选举、履行的请示、批复 30年

  11.关于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工作的奖惩文件材料 30年

  12.发展团员、少先队员的文件材料 10年

  13.上级关于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普发性文件 10年

  14.学校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15.学校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0年

  16.上级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0年

  17.上级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10年

  (二)行政管理类

  1.学校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鉴、大事记等 永久

  2.学校校务会、行政办公会议记录 永久

  3.学校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启用印章等 永久

  4.学校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干部年报、工资统计年报、花名册 永久

  5.学校有关人员录用、转正定级、退休、死亡抚恤、年度考核、工资调整的文件材料 永久

  6.学校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工资转移证等 永久

  7.学校校级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永久

  8.学校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30年

  9.县处级及其以上各类先进表彰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县处级以下各类先进表彰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有关人员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文件材料 永久

  12.有关人员被处以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文件材料 30年

  13.有关职称评定的文件材料 永久

  14.学校房产、物资、财产、登记移交清册 永久

  15.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30年

  16.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0年

  17.学校关于解决边界纠纷,征用土地的文件材料 永久

  18.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检查视察学校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等 永久

  19.学校举行校庆活动的文件材料 永久

  20.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永久

  21.学校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定稿和校本 永久

  22.上级关于人事管理、干部管理、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管理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30年

  23.上级关于人事管理、干部管理、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管理等一般的文件材料 10年

  24.有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永久

  25.其他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30年

  26.学校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外事活动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27.学校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外事活动形成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0年

  28.关于

  财务、行政事务管理、后勤工作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29.关于财务、行政事务管理、后勤工作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0年

  (三)教育管理类

  1.上级机关颁发有关教育、教育管理的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的指导性、法规性文件材料 30年

  2.上级机关颁发有关教育、教育管理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的指导性、法规性文件材料 10年

  3.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 30年

  4.县处级及以上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材料 永久

  5.县处级以下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材料 30年

  6.学生参加各项知识、体育科技竞赛、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等活动的成绩、名次 30年

  7.学校开展德育教育、体育、卫生、文娱等活动的计划、总结、方案 30年

  8.班主任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材料 30年

  9.学校召开的家长座谈会材料、家长学校材料 10年

  10.关于学生所犯错误的重要的调查材料、情况报告、处理决定 30年

  11.关于学生所犯错误的一般的调查材料、情况报告、处理决定 10年

  12.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处理情况 永久

  13.学校教育改革的方案、总结 永久

  14.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办法、意见 永久

  15.学校与有关单位联办、委托代培的协议 30年

  16.学校师资培训、师德建设、德育教育的规划、总结 10年

  17.教育管理的各种年度的统计报表、图表 永久

  18. 教育管理的各种其他的统计报表、图表 10年

  19.学生参军、保送、特招的名单及有关材料 永久

  20.有关督导评估验收、学校创建等文件材料 永久

  二、教学档案

  (一)教学类

  1.校历、班主任、教师任课一览表、总课程表 10年

  2.各学科教学进度计划、教研组活动计划、总结 30年

  3.自编和其它学校协作的教材、大纲、讲义 永久

  4.课堂教学的典型教案、公开课、试验课的教案及评价记录 30年

  5.学校编印的有关教学研究方面的简报、资料等 30年

  6.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等试卷及试卷分析 30年

  7.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撰写发表并获奖的论文、调研报告 永久

  8.教师外出讲学、兼课情况记载、中层以上干部听课记录 10年

  (二)学籍类

  1.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 永久

  2.学生学籍卡 永久

  3.学生留级、休学、复学、转学材料 30年

  4.借读生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10年

  5.招生报名登记表、新生名册或编班名册 10年

  6.学生健康卡 10年

  7.学生录取情况、毕业去向及考试成绩 30年

  三、教师业务档案(复印件) 永久

  (一)个人登记表

  (二)考核类

  (三)学历证明类

  (四)资格证书类

  (五)荣誉证书类

  (六)其他类

  四、科技档案

  (一)基建档案 永久

  1.工程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1)项目的申请报告、批复及来往函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3)设计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4)设计方案及审批材料

  (5)工程概算

  2.工程的基础性文件材料

  (1)工程地址选择报告

  (2)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勘察和交通运输、资源等调查报告

  (3)征用土地报、批、拆迁协议或合同等

  3.工程的设计文件材料

  (1)初步设计的全套图样、文字说明、材料定单及审批材料

  (2)技术设计的全套图样及文件材料

  (3)设计计算书、工程预算

  (4)施工设计的全套图样、

  4.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的文件材料

  (1)开工报告、批复

  >

  (2)施工任务书、协议书、合同、施工执照

  (3)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原材料试化验记录等

  (4)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记录

  (5)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的处理结果、补救措施

  (6)工程竣工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7)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书等

  5.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工程维修、扩建、改建的全套文件材料

  (二)设备档案

  学校所购置各类设备、仪器的开箱记录、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等随机材料及全套图纸(设计图、线路图等)、调试记录、检修记录、维修记录等 30年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帐凭证 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总帐、分类帐、明细帐 15年

  2.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 2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财务决算报告、说明 永久

  2.会计月报、季报表 5年

  (四)其他类

  1.保管、销毁清册 永久

  2.移交清册 15年

  3.银行对帐单、收费存根 5年

  六、声像档案 永久

  1.学校教育、教学重要活动的录音、录像带

  2.学校重大活动的照片

  3.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集体照片、学生毕业班集体照

  4.学校、教师、学生获各级各类先进称号和各种竞赛获奖照片、在各种报刊登载的照片

  七、实物档案 永久

  1.学校的房产证、土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等证件

  2.学校在社会活动和各项工作中形成和获得的铜牌、奖状、证书

  3.学校在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字画、赠品

  八、电子档案

  学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能通过计算机识别的并以光盘形式保存的文本类型、图像类型、影像类型、数据库类型的电子档案 永久

篇4: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房产、环保、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委、房产等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五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以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粉为主要原材料(质量占30%以上),空隙率25%以上的多孔砖和空心砖;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内外墙板材;

  (四)非粘土类烧结砖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

  (六)高掺量的利废墙材产品;

  (七)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及其它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的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且应通过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墙材产品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和粘土矿开采登记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墙材产品和生产设备,发展改革、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20**年后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经发展改革、经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

  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认证制度。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经认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禁止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

  按期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及有关规程。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未经建筑能耗核准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材料标准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接受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墙体和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其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保温工程和备案登记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的,发给节能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现有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空调系统效率,降低照明、采暖和空调能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时限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罚款,并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材料进行检测的;

  (三)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2008)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20**)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业经20**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八)指导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后,报省墙改办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省墙改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相应的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符合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在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有同级墙改办参与审查,对项目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技术评价。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千山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内和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5公里以内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分期分批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的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在设计和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其他区域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六条 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

  (三)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

  (四)工业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其他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除外),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对于符合国家、省免缴专项基金条件的,应当报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返退;

  (二)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五)墙体材料革新的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缴纳专项基金后、工程开工前,到墙改办办理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墙改办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墙改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墙体罩面前,提前15日向墙改办提出书面返退申请。墙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资料和现场核验完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凭专项基金缴费收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和建筑节能检测手续到墙改办办理返退清算事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领取返退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规定区域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设计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设计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设计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设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单体建筑处以罚款: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专项基金,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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