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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z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办事公开原则,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将办事内容及主办人员公布上墙,或在政务公开栏和网站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根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办事原则,严格按照科室权限履行审批项目的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严禁越级审批和越权审批。涉及多个科室的审批项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召集有关科室统一对外办理,不得多头或重复审批。

  第四条 加强被许可事项的跟踪监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被许可人有伪造材料或超越范围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违规立项乱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滥用职权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被投诉事项应认真调查核实,给予明确的答复、解释或纠正。

  第七条 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管,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故意刁难,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效能告诫诫勉给予告诫或诫勉,该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督办相关事项,及时向局班子反馈和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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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我市工商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是指中心相关窗口每月填写报表向中心上报本月工商业项目审批的办理情况,中心根据报表进行汇总、督办和回访的制度。

  2、企业投资项目从注册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过程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适用本制度,各相关窗口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填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中,表格见附件。

  4、本制度所指工商业审批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工商业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5、窗口在上报办件情况时要注明办件的受理日期、承诺日期和实际办结日期,对于仍处于待办状态的办件,在实际办结日期一栏注明“待办”,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可以简要文字材料进行说明。

  6、对符合“重大项目”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含企业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各窗口在受理该项目申请的同时,应立即报中心检查督办科实施联审。

  7、各相关窗口要认真填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工商业项目审批情况填报中心检查督办科。

  8、中心每月对窗口上报的月报表进行汇总,定期公布工商业项目审批办理情况。

  9、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心服务窗口季度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在季度考核中扣分:未按时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的,每次扣3分;对办理中的“重大项目”未及时报中心备案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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